A. 党纪新规被误读:党员不能炒股吗
党员可以炒股的,但是有部分职位是不行的,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
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1)党员不准买卖股票和证券吗扩展阅读:
党员购买股票规定的历史: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B. 党员干部买卖股票违反了什么纪律
党员干部是可以炒股的,对党政机关人员合理合规投资股市是支持的,和任何人一样,红线不能踩。我司就有不少客户是党政体系的,只要合规就可以。
C.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吗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以下几类行为:
一、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党员不准买卖股票和证券吗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D. 党员20个不准内容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 党员干部能够经商办企业吗
不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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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中国共产党员干部的“八不准”是什么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实施与监督: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G. 党员干部买卖股票违反了什么纪律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您方便的话可以详细叙述一下遭遇到的法律纠纷是什么,以便我给您提供恰当的建议和意见。【回答】
党员干部是可以进行买卖股票交易的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回答】
是否违规违纪【提问】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回答】
正常情况下,不违规违纪【回答】
谢谢了【提问】
嗯呢不客气,希望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回答】
H. 中纪委谈党员是否能炒股 详解四类人员不得买
这是2015年的一篇文章。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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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电 “党员干部以后是否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今日回复网友提问时表示,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为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解读工作,推动“两项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两项法规’权威答疑”,请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解答网友关注问题,
有网友提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介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这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I. 党员买卖股票违规吗
法律分析:只要是通过合法收入,在股票市场合法买卖,而自身没有通过职权来获得股票信息,没有需要避嫌的事项,是可以买卖的,不违规。当然,领导干部每年要填报个人事项报告,对个人、亲属房产、股票、出国状况、工作情况等都要如实填报,接受审查。只要这些都符合,是不违规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J. 公务员可以投资基金,炒股吗
公务员可以投资基金炒股票。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来让自己投资获益。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0)党员不准买卖股票和证券吗扩展阅读: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六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