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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不得出现的情形

发布时间: 2022-05-05 20:36:02

㈠ 股票质押业务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你好,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
第一,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第四,异常情况。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等。
第五,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可能被上交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此外,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还面临着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同时,投资者要需要特别注意特殊类型标的证券、交易期限等问题。

㈡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股票有哪些条件限制

标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认可的证券。标的股票选择条件:1、 流通股本或流通市值为全市场的前80%;2、 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年化波动率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率的500%以上。总市值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受此限制;3、 非ST、非*ST、非长期停牌股票,对于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可个案研究;4、 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5、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6、 不具有潜在退市风险;7、 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8、 上一年度利润为正;9、 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10、 国泰君安证券致力于为您提供最全面的投融资服务和一揽子财富管理方案,做您最贴心的金融服务商。股票质押式回购附链接

㈢ 哪些证券不可以做股票质押式回购

您好,B股股票
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
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限售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㈣ 中银国际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情况有哪些

若发生以下情形,客户将被视为投资者违约:
1、因融入方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质押、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2、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融入方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解质、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3、待购回期间,T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融入方客户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且未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
4、我司根据协议约定要求融入方客户提前购回,未提前购回的。
5、非我司要求,融入方客户提前购回的。
6、融入方客户延期购回的。
7、未按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8、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㈤ 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股票质押合同主体不适格。例如,出质人物权处分该标的物;
2、股票质押合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违反一般的公序良俗;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票质押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㈥ 哪些证券不可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㈦ 股票质押式回购有哪些风险

你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
第一,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第四,异常情况。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等。
第五,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可能被上交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此外,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还面临着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同时,投资者要需要特别注意特殊类型标的证券、交易期限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