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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营业务持有某一股票数量

发布时间: 2023-09-11 03:02:06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如何控制

在证券的自营买卖或投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使证券公司发生损失,这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是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风险。券商与普通的社会投资者不同,券商是融巨额资金和专业技能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加强内部自营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遵守自营业务的经营原则
自营风险存在于自营业务经营的过程中,因此,防范自营风险的首要前提应是遵守自营业务的经营原则。具体说,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一般原则。
①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即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这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不得混合操作。
②开设专门的自营账户原则。
即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专设或分设自营账户是证券经营机构完善内部监控机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为证管机关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审计和检查提供了便利条件,对于防范和审查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③经纪业务优先原则。
证券商在同时进行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时,应把经纪业务放在首位,当客户同时做出相同的委托时,客户的指令应优先于自营业务的指令。'证券商不得损害客户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取利润。
④公平交易原则。
证券商不得利用特权和进行不公平竞争,不得操纵市场、进行证券欺诈等。在自营业务中,证券商要遵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⑤维护市场秩序原则。
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属于机构投资者,作为机构投资者要引导市场理性,不允许发生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⑥严格内部控制原则。
自营业务风险很大,损失要由证券商自己承担,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对自营交易的操作程序和操作人员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
⑦利润最大化原则。
利润最大化是任何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证券商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其业务经营的最终目标也应当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这就决定了证券商的自营业务也必须遵循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⑧加强自律管理原则。
证券商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一些内部事务的决策,能从多渠道获取内幕信息。这就要求证券商必须加强自律管理。参与企业决策人员与自营决策人员要分离,证券自营人员要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而要依据公开信息及市场行情做出证券买卖决定。同时要加强员工内部管理,严禁从业人员炒买炒卖股票,同时严禁为他人的证券交易提供方便。
⑨接受监管与检查原则。
包括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监管与检查,证监会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稽核等。
(2)严格执行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和比例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自营业务做出的比例规定,严格执行这些比例和规定是证券公司防范和控制自营业务风险的基本保证。
(3)制定各种量化指标和技术性措施
证券公司在从事自营业务时,应设立公司内部各种防范指标,如对心理卖出点、买进点、止损点、自营资金回报率、自营资金周转次数、资本金充足率、资产速动比率等指标的警戒指数进行科学设定,并建立相应的监控体系和组织机构。应运用优化组合投资和技术性对冲保值等手段解决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投资组合,防止单一性投资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4)建立健全内部监控体系
为防范自营业务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内部监控体系,包括设立公司内部必要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构,建立重大投资活动的集体决策和科学决策制度,防止因为个别领导的独断专行和失误而导致风险的产生。对每一个投资项目都要实行过程性管理,在项目投资前对项目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杜绝投资行为的盲目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根据预先设定的目标值进行追踪,出现偏离时马上分析原因并及时修正;项目结束后即行总结,去弊存利。
(5)完善自营业务风险防范的外部环境
为了有效防范自营业务风险,仅有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防范措施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自营业务风险防范的外部环境。
外部环境的完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相关证券法规制度的健全;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监管
不管是什么风险,终究还是需要证券人员自律、自觉遵守。自营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证券业务,它要求必须由专业人员来操作。
参考证券自营风险:http://ke..com/link?url=dUfchX2vILZynu6ur6wc_OytH6hiMpvXt9C6uxLR6qj4szy4_vybgtNSWC4iAUoK_ZOnbWV7-x6-W10oXwIXDK

⑵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如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根据我所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可以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

⑶ 个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最多可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多少股份这个有限制吗

理论上是没有限制,如果你愿意拿几亿来买股票,恐怕不行。一般持有该公司5%以上时,再买入或卖出时,必须发出公告。

⑷ 为什么 新三板 做市商 股票 这么少

全国股转系统对做市商取得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有规定,但对做市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未作规定。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表示,“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意味着单个做市商持有的库存股票是允许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的,但如果将库存股票看作券商自营业务来实施监管,那么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又意味着库存股票不能越过公司市值5%这一“红线”。
新三板定位于为中小微企业服务,这些中小微企业有不少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前端,商业模式还不太成熟,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高,股权比较集中。
根据当前业务规则,三板做市牌照仍为券商所垄断,78家券商为619家企业提供做市服务。其中,齐鲁证券、国信证券、广州证券、上海证券、天风证券的做市企业数量分别达到141家、90家、85家、83家、80家,位居前五席。619家做市企业和78家做市券商却不能保证企业的流动性。7月22日,619家做市企业仅有352只成交,占比仅57%,而在352只有成交记录的股票中,尚有154家企业全天成交量不足10手,成交额超过100万的仅有34家。
选择做市的好处:
在施行做市商制度后,交易活跃度骤升有利于提高上市企业的知名度,选择一个可靠的、有较大知名度的做市商做市,可以提高上市企业的知名度、可信赖性。
有利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透明度及可信度。
有利于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因为做市商为了维持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必然保有一定的资
金来维持价格稳定。
有利于保持公司股票价格的流动性,因为做市商同时报卖价和买价,利于投资者做出决
策并买卖。
有利于公司股东股票出让,如果公司股东在做市商交易下分批出让股票,做市商因对公
司较了解,故会在合理价格情况下购买股东出让股票.
选择做市的弊端:
做事价格被做市商垄断,由于做市商拥有一定的资金及知名度,买卖双方都通过做市商
买卖股票,故容易造成股票交易价格被做市商垄断容易被一家做市商垄断,故上市公司需要和各个做市商一起协调沟通,保证价格的公允性

⑸ 在哪里可以查到机构当天买卖某只股票的数量就这个

进入大智慧,输入要看的股票代码,按F5会出现K线图,然后用左右键或鼠标选择K线图,这时在屏幕左边就有成交量等很多信息。 股市成交量为股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数量,是单边的,例如,某只股票成交量为十万股,这是表示以买卖双方意愿达成的,在计算时成交量是十万股,即:买方买进了十万股,同时卖方卖出十万股。而计算交易量则双边计算,例如买方十万股加卖方十万股,计为二十万股。股市成交量反映成交的数量中国。一般可用成交股数和成交金额两项指标来衡量。目前深沪股市两项指标均能显示出来。 交易席位原指交易所大厅中的座位,座位上有中国等通讯设备,经纪人可以通过它传递交易与成交信息。证券商参与证券交易必须首先购买席位,席位购买后只能转让,不能撤消。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专用席位是用于B股股票交易的席位。 席位分类如下: 第一,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有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之分。 有形席位,指设在交易所交易大厅内与撮合主机联中国的电脑报盘终端。证券商通过有形席位进行证券交易,采用的是人工报盘方式,即由证券营业部里的柜台工作人员通过热线中国将投资者的委托口述给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的出市代表。出市代表用席位上的电脑报盘终端再将委托输入撮合主机,通过单向卫星接收实时行情和成交回报数据。 无形席位,指证券商利用现代通讯中国络技术,将证券营业部里的电脑终端与交易所撮合主机直接联中国,直接将交易委托传送到交易所撮合主机,并通过通讯中国络接收实时行情和成交回报数据。无形席位采用的主要通讯方式是技术水平较高、传输速率较快、安全可靠性较好的双向卫星,以适应我国幅员辽阔、投资者分散的特点。 无形席位实际上是交易所为证券商提供的与撮合主机联中国用的通讯端口。不再具有席位的原始形式。如果全部采用无形席位交易,在交易所交易大厅我们将看不到证券商出市代表。甚至连交易大厅也不需要。一个无形席位与证券商柜台电脑服务器相联后,可以连接几十台报盘终端,也就是说,一个无形席位的效率相当于几十个有形席位。 对于无形化交易市场来说,证券商的报盘终端可以与交易所撮合主机相联。因此,每个从证券营业中国点通过中国委托、自助委托或柜台委托的投资者,都相当于场内的出市代表,投资者输入的委托直接进入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撮合。证券商一般可以用少量的几个无形席位来代替有形市场的几十个有形席位,且无需在场内派驻出市代表,大大节约了经营成本,更重要的是省去了人工报盘的中间环节,从而减少了差错,提高了效率。无形席位具有有形席位无法比拟的优势。我国在这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全部采用无形席位,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已开始向无形席位转变。 第二,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有A股席位、B股席位之分。 A股席位是经营A种股票、国债及其衍生品种买卖的席位; B股席位是经营B种股票买卖的席位。 第三,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可将证券交易席位分为中国席位和自营席位。 中国席位是证券公司专门接受投资者委托,为投资者中国证券买卖的席位。 自营席位是证券公司专用于自营证券业务的席位

⑹ 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规定:自营股票规模不超过净资产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0%。如何理解

净资产怎么可能包括应付款 和长期应付款呢?这些都是负债!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不只是拿自己钱做 还有集合理财,发行基金 权证等 规模可能做的很大

⑺ 国内的个人投资者持有某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有规定吗例如百分之五或10%的

你所述的问题基本上在证券法中有明确规定,一起来看一下《证券法》第86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且,当你持股比例达到30%时,还要触发要约收购。看一下证券法第88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此外,如果持股比例高达一定程度将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失去上市资格而退市,这种情况罕见,就不说了。
这种规模投资已经触及上市控制权问题,如果没有方案不建议贸然实施。

⑻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证券自营业务,简单地说,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盯高饥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念拍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凯返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延伸阅读: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三,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第四,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五,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第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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