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有限合伙目前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2. 基金收入需要交所得税吗
不需要。基金的收益包含买卖的价差和分红所得的收益。投资者低买高卖后的价差和基金分红后到手的现金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该只基金购买某只股票,该股票有分红派息,则现金分红部分会扣除所得税。
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暂不征税的范围:
1、对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买卖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也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购买基金取得的收益是需要缴税的:
1、有限合伙企业的缴税是先分后缴,和一般的企业缴税方式是一样的;
2、有限合伙基金的报表是属于企业类的,因为有限企业并非金融公司。
但其实,我们买基金,对应的基金经理会去买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而买卖股票的这个过程肯定会涉及到印花税、交易佣金等费用,基金收到成份股的分红时也要交分红税......这些费用是免不了的,但不用我们个人投资者直接承担,以分红为例,监管规定: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投资基金从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获得投资收益,包括:
1.利息收入:基金的利息收入包括优先股股息、债券存款利息,对国外的货币市场基金而言,其基金资产全部都为商业本票、可转让存单或其他短期票券,收入完全都是利息。
2.股利收入:基金的股利收入是指开放式基金通过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入并持有各公司发行的股票,而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收益。股利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股票股利是按一定比例送给股东股票作为红利。
3.资本利得收入:指证券买卖的价差收入。任何证券的价格都会受证券供需关系的影响,如果基金能够在证券需求清淡、价格较低时购入,而在证券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时卖出,所获价差称为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资本利得分为已实现资本利得和未实现资本利得。相对于资本利得的是损失,它也分为已实现资本损失和未实现资本损失,构成投资基金收益的减少。
基金收益中的股利、股息、利息都是指基金已经实现的收入。至于收益中的资本利得/损失部分,应当是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或亏损。基金净收益中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可全部分配;对已实现收益的资本利得部分,则根据具体单一基金的投资目标而定,不同的种类基金应有不同的分配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3.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
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具体说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则两大类: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159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按照91号文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我方为基金的管理方,请问我方要交什么税种,税率是多少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你是基金管理方A,即是GP。
收税是对收入部分进行收税,GP的收入部分一般为两部分,即:
基金管理费用,税费缴纳方式,这是常规GP收入方式,因为GP一般都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增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地域标准不同的。所得部分一般3-5%这样一个水准。每个城市的标准不同,同一个城市不同地方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上海,临港,张江,崇明,奉贤,这类税的征收点比较高,反税政策比较好。
投资收益部分,投资收益部分如果按照正常途径是在合伙企业中止后,分配GP收益时征收20%的投资收益税种。一般收益分配都是超过收益一定比例部分按照二八分成的。
总结可以给你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作为GP,发起股权投资基金B,募集资金X元,管理费用1%,投资3年,按照分配后GP所得的投资收益为Y元
那么你的税费:Z=X·1%·3-5%+Y·20%
B发生的费用问题:
你这里理解有个误区,一般股权投资基金B不发生工资这个科目的费用,因为GP已经是作为管理人管理这个有限合伙基金了,所以GP是管理人,员工都是GP的员工,支付公司的账户应该是A公司即GP而不是B(股权投资基金)。
B发生的费用,比如资金存管费用等等,这些是从B中直接扣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