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督察长由谁任命
根据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的规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长职务已经发生了变化。以往,这一职位通常由公安机关纪委书记担任,但现在,它已被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即公安局局长,兼任。这一调整旨在强化督察制度,提升合规监管力度。
督察长的主要职责包括确保基金销售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避免误导、欺诈投资者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同时,他们要监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确保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信息披露也是督察长的重要职责,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履行这些职责,督察人员应具备坚定的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严守纪律。他们需要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法律和公安业务知识,至少有3年公安工作经验,以及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所有这些规定都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该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和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