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北省民政厅地址
地址位于雄楚大街399号,卓刀泉南路特1号。
根据网络查询得知,湖北省民政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管理有关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之一。湖北省民政厅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民政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组织。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⑵ 湖北省民政厅的机构设置
省民政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对外使用“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名称)。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抚恤政策、标准和办法;管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承担国家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指导、监督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并监督各军供站做好过往部队的保障工作。
(五)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法规;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省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办省减灾委员会、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省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省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办省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市、州、县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规章、办法;拟订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指导全省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地方性法规、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省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下拨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民政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表彰。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