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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车站猥琐事件

发布时间: 2021-05-01 04:31:13

① 南京南站猥亵儿童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了吗

8月29日电 2017年8月28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2017年8月12日在南京南火车站候车室实施猥亵儿童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② 五年前,南京地铁站内是不是发生了一男子将继母杀死的案件

据媒体报道,2014年6月10日,35岁男子李某因向继母索要5万元未果,在大行宫地铁站将其捅死。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地铁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死刑。

③ 南京火车站被日本炸毁事件背景资料

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前)
4月21日国民党军宪撤离南京前,炸毁南京火车站(今南京西站)候车大厅部分和机务段水塔。 4月23日国民党军狮子山炮台驻军起义
1937年8月13日,日军大举进攻上海,威胁南京。

8月28日,这是悲惨的一天。日本进行周密的计划过后,准备轰炸上海火车南站,来给中国一个下马威。

,有许许多多的楼房倒塌了,在屋子里的人和在旁边的很多人都被炸伤、炸死了。

④ 南京火车站挤死人是谁

近日:男子当众猥亵女童警方回应:被猥亵女童系男子父母养女8月12日20:46,作家陈岚在微博发布了一则网友投诉,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年轻男子竟然当众猥亵一名小女孩,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目击者描述:坐在年轻男子旁边的年长男子,看到路人异样的眼光,竟然没有制止年轻男子,后来也许是发现看他们的人多了,便匆匆离去。现场似乎没有见到小女孩的监护人。小女孩似乎和他们一家很熟,管那个20岁男青年叫哥哥。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铁路警方还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建议检查女孩是否受过性侵,收回抚养权。

⑤ 南京徐老太事件是怎么回事

就是当年轰动网络的彭宇案。

经过:2006年11月20日上午,本文主角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即南京徐老太)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

当好心的彭宇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该赔偿40%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引发了网友的激烈争论,而其中诸多有关判决中猫腻的传说也在网络上飞快流传。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和解撤诉之后,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5)南京车站猥琐事件扩展阅读:

“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

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

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彭宇案

⑥ 南京火车站猥亵女童的男子应该判刑多少年

依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就该案而言,张新年律师认为,首先,嫌犯在火车站这种公共场合旁若无人地实施上述行为,本身已属情节恶劣;其次,其猥亵的对象经权威部门核实尚不满14周岁,符合刑法意义上儿童的定义,故可进一步明确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律师表示,“公众出于保护儿童权益的角度,多数呼吁一律严惩。但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必须兼顾法律责任体系的衔接、均衡和刑法的谦抑原则。”他认为,根据《刑法》,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两者的处理相差悬殊,但如何选择适用当前的案件,同样没有明确的标准。” 邓学平解释说。
有儿子后还能“收养”女儿?

收养孤儿或不受“无子女”收养限制
事件从12日被曝光开始,就有网友质疑“段某一家的收养程序是否合法”。对此,张新年律师解释说,我国法律对收养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据公安机关披露,嫌犯是受害女童所在家庭的哥哥,而《收养法》明文规定,如果不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无子女。
“初步来看,如果该家庭不是离婚后重组,一般情况下根本就不具备收养子女的法定条件,也不可能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张新年律师认为,如果是违规办理,则收养行为应属无效;如果受害女童是买来的,则该家庭户主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尚有待公安及民政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律师分析说,该案中,如果认为养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他认为,当地民政局可以先审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然后再确定是否要变更监护权。

⑦ 南京徐老太事件是怎么回事

2006年11月20日上午,本文主角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即后来大名鼎鼎的南京徐老太)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

当好心的彭宇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
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该赔偿40%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引发了网友的激烈争论,而其中诸多有关判决中猫腻的传说也在网络上飞快流传。有人通过网络强大的“人肉搜索引擎”发现徐老太的儿子是南京市公安局八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提供证据的派出所在提供笔录的问题上出尔反尔,关于徐老太是专业碰瓷党的传言等等,而在其中网络言论几乎一致向着彭宇。
其中讨论最热烈的就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给出的判决书关于彭宇撞倒徐老太的认定逻辑。最高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徐老太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彭宇撞倒自己,那么就没有足够的理由来索取赔偿。
社会影响
2007年“南京徐老太事件”的宣判曾被媒体评为2007年最具影响力的十大事件之一,而此案中法律与道德的讨论一度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见义勇为”“出手相助”曾一度被人们所质疑。
社会后遗症
核心提示
“南京徐老太事件”判决后,一篇题为《老翁摔倒在地,无人敢扶》的帖子在各大网站风传,激起网民的激烈讨论,短短四天时间,跟帖者超过两万。有网友表示,怕被家属诬陷成肇事者,不敢扶。也有网友表示,渴望人际关系回归真诚。一件本该平常不过的生活小事为何会引发轩然大波......
八旬翁倒地无人敢扶
时间:2009/9/19
地点:重庆南坪
现场:一老翁,80岁上下,摔在地上,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不少人提醒:不要扶,扶了要遭。
前些日子,曾经有人在火车站举着“我是陌生人,不要搭理我”的牌子告诫路人不要轻易学雷锋,他刚刚输掉了一场官司,就是因为学雷锋去扶摔倒在地的老人而惹祸上身,还被判罚4万5。那就是网友热议的“南京徐老太事件”。
“徐老太”的判决生效不久,无独有偶,9月19日8时43分,在重庆南坪,一位约80岁的老翁也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不少人提醒:不要扶,扶了要遭殃。大家看看图片:老人脸朝下倒在人行过道上,一根拐杖丢弃在一边,旁边是七八个围观者犹豫的脚。
不是人心太冷漠,不是我们道德丧失,不是我们不想学雷锋,而是有前车之鉴,不敢学雷锋了。大家想一下,连法官都说,“扶不起,那得冒倾家荡产的危险”,我们学雷锋的积极性还能剩几分?其实我们都想学雷锋,担心的是官司上身。
有律师说,在扶老人前先拍照摄像或者让倒地者签字,录下声音留下证据,想想多么滑天下之大稽,在有些危急的时刻,老人的健康与生命危在旦夕,难道我们的拍照摄像录音签字设备就那么恰好是给倒地的人准备的吗?老人倒地都是偶然的,路人也都是偶然碰上的,我们普通人成天背个摄像机,除非脑子进水了。
还有人说,在扶起摔倒的老人之前,最好找几个路人作为见证,然后一起将老人送往医院,让医院也做个见证。呵呵,我笑的很无奈,万一只有你自己想学雷锋,偏偏路人没有响应者呢,毕竟因为做好事而惹上官司的事情不在少数。老人的生命很可能就在那找证据的过程中命丧黄泉。
当学雷锋到了这么麻烦的地步,到了必须有很多琐屑的程序化的东西做铺垫的时候,还有几个人愿意出面出头救人呢?
我自己就亲身经历过一场虚惊:一个醉酒者骑着电动车倒在路旁,呕吐不止,那时候正好下着雨,他倒地的时候我正好路过。所幸的是好几个人都在路旁,大家问他家人的电话,他醉的根本说不出话,也记不得家人的电话号码。我们从他口袋里掏出手机,找了一下电话簿,找到了估计和他认识的朋友或者家人,把电话打过去。
在等待的过程中,我们都不约而同担心一件事:万一家属认为是我们中的某人撞上的怎么办?所幸最后家属没有做负心人,因为她知道他爱喝酒。
如果我们所有人在做好事之前,首先想到的是那么复杂的一系列担心灾祸上身的问题,那我们的社会就无可救药,诚信不在了。
“不是我不想扶,这世界很无奈!”

⑧ 南京南站跳轨被轧死案一审结果如何

备受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今天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死者杨某擅自闯入危险区域负全责,其父母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请被驳回。

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关于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的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合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杨某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15时49分到达处警。民警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明09分到达现场并开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某移出站台。故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结束后,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于震。他表示,社会高速发展,参与主体多,运行节奏快,树立规则意识尤为重要。规则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遵守高铁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是公民的义务,更是一份责任。本案逝者杨某正值青春,合议庭很同情他遭遇的不幸。奋斗的青春,应坚守规则,不可心存侥幸,更不能无视铁路安全警示规定。其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最终酿成悲剧,不仅严重影响了铁路公共交通正常运行,还危及自身性命,给父母亲人造成巨大打击,教训惨痛,发人深省。规则意识发自于内心,实践于行为,“不逾矩”是每个人

来源:澎湃新闻

⑨ 南京火车站拉皮条的老女人好多!报警有用吗

应该会有点用,最好带着媒体朋友一起,不然效果超出你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