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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务员改革

发布时间: 2021-05-05 05:11:07

『壹』 深圳公务员那么多人报考,待遇很好吗

深圳是全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之一,而且这里的年轻人特别多。大家都知道,国考一般面向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人群,而在深圳这个年龄段的人非常多,为考公大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后备队”。
许多年轻人苦于深圳节奏快、压力大的生活,希望能找到一份稳定又舒适的工作,因此,报考当地的公务员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无论如何,都要去考一次。
深圳处于改革开放的前线,又是经济特区,还是广东省GDP总量最高的城市,当地的公务员工资自然不会低了。
考上深圳的公务员就可以落户深圳,享受这里发达的教育、交通、医疗等服务,这对外地的考生来说,有很多吸引力,促使大家报考深圳的公务员。

『贰』 考深圳的公务员到底有多难

深圳本来人口居多,考公务员的人也会随之增多,所以考试压力特别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报考

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4]

流程:

1.浏览报考信息(考试公告、考试大纲、职位条件一览表)

2.选定职位(专业上有疑义,可咨询所报单位)

3.开始网报

(1)登陆网报网站及页面

(2)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

(3)等待审核

(4)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

(5)报名成功

注:当下大多数省市均采取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直接打印准考证,现场确认报名的方式。

考试方式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按中央机关招录职位区分为三类,在考试内容和招录政策上有所区别: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

◆市(地)级以下直属机构

◆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单位)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面试

面试比例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一般有3:1、4:1、5:1三种,只有通过笔试后,按录用人数与面试比例确认笔试成绩排名前几位的才有面试资格,进入面试关。

『叁』 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改革的原因是,现有的公务员任命和升迁模式已无法满足选贤任能和培养人才之需,这项改革的实施,能够淡化官本位、打破铁饭碗,让公务员队伍更专业、更高效、更廉洁。
现有公务员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必须进行改革,这早已是共识,但多年来地方政府在改革上进行的探索,大都是从局部的某一个环节上进行突破,但选择哪个环节却非常关键,如果选得不好,改革就很难深入下去,许多改革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原因就在这里。深圳的探索精神值得赞赏,但改革能否奏效有待观察。笔者认为,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应该从以下环节着手。首先是从减少公务员的数量开始。据2006年2月9日《北京晚报》报道,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报告》显示,近七成的民众认为目前政府公务员的总量应该减少。据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副主任王健介绍,中国财政供养人员(包括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为4000多万人。按照公务员与GDP的比例指标来看,我国公务员数量大大超出发达国家。想想看,我国公务员这么多,如果十分之一的人想升迁,竞争就会异常激烈,在此情况下,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很难承担起淡化官本位的重任。其次是要大幅减少公务员中的官员数量。现有公务员中有多少官员?很难找到权威的统计数字,但许多人都有这样的阅历:即使在县级政府的这个局那个局,一般都有10个左右甚至更多的副局长,加上调研员、中层的股级正副职干部,数量可达30个以上,几乎每五个人就有一个官员,他们不但耗费着巨大的财政收入,而且使所有的重要岗位都人满为患,他们哪有动力去选贤任能?谁会去重视培养人才?再次是要铲除导致公务员腐败的制度土壤。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因腐败而落马的官员不是小数字,其中不乏厅级、部级官员。对于这种状况,必须在创新反腐制度上进行改革,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所起的作用则很有限。比如在摘掉部分人的“官帽”、打破一部分人的“铁饭碗”时,我们用什么办法来保障其公正公平?如果公正公平没有保障,“让公务员队伍更专业、更高效、更廉洁”的目标怎能实现呢?

『肆』 针对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结合公务员法,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打破铁饭碗

年度考核的奖罚制度,分四个考核类别,分别是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两年基本称职的要处分,第三年仍然基本称职的为不称职,可以启动辞退程序。

『伍』 公务员将告别“铁饭碗”时代,聘任制是改革方向,您怎么看

深圳公务员告别“铁饭碗”时代:聘任制是改革方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宣布: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深圳市公务员将被细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三个类别,除了综合管理类仍沿用以往公务员的管理模式,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都将实施聘任制,标志着深圳公务员正式告别“铁饭碗”时代。详细文字看2楼:老师们即将告别铁饭碗!!教育部教师资格将实行五年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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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深圳公安系统公务员改革后警官怎么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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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深圳聘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待遇有啥区别啊

聘任制是最近才搞出来的新东西,就是要签个合同,合同到期后再续约。现在深圳在搞改革,已经有了一批聘任制的公务员了,以后的目标是除了领导岗位是委任制的以外其他的公务员都搞成聘任制的。虽然聘任制的公务员要签个合同,好像有点不稳定,实际上只要自己不犯错误被开了,其他的和委任制的公务员没什么区别。以后有可能变化的就是养老金这块,只是变不变,要什么时候变谁也不知道

单就待遇而言,关外好于关内,街道好于市局。

『捌』 急,请问谁有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 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第三章 招 聘

第八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

第九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 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根据职位要求设置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按如下规定设置:

(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不低于高中、中专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专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二)年龄:30周岁以下;

(三)专业:除职位说明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

(三)转任、挂职锻炼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按规定确定其职级和薪级。

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有关规定确定职级和入职薪级。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

(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具备如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

(二)考核情况:平时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

(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 晋升一、二级执法员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手续。其中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晋升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执法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二)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降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薪级表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薪级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保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在薪级表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时,其薪级调整为新任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降职时,其薪级调整为降低后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

三级执法员以上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一个薪级。四级执法员以下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时的薪级工资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确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综合管理类委任制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确定和调整。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 流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

第三十九条 除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交流的岗位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转任至行政执法类其它岗位工作。

有条件的执法单位主管部门,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地域、跨执法单位交流,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执法单位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部门交流制度,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不同主管部门的执法单位间交流。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拟进入职位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属于跨主管部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内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以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转任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其所需具备的基本薪级条件按如下规定确定:

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副科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9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副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正科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13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正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副处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20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十三条 具备如下薪级条件及其它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参加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薪级为18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薪级为22级以上的,可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薪级为27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除可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外,还可按下列规定参加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其它级别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

入职薪级在2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入职薪级在30级以上的,可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入职薪级在4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其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职级确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确定为该职级对应的起点薪级。

第四十七条 其它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进入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其中,连续任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中的各级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且转任前仍在任的,根据其工资和津贴补贴总额,按就近就高原则确定其薪级,并根据该薪级确定其职级;其它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6级,大专学历的,定为助理执法员,薪级定为3级。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按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程序执行;其它跨职类转任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三)按管理权限核准或备案;

(四)办理转任手续。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辞职辞退,按照公务员辞职辞退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解除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参照本试行办法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

『玖』 《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这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职位分类和聘任制的实施,淡化官本位、打破铁饭碗,让深圳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更专业、更高效、更廉洁。
改革的重点是从综合管理类职位中划分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并根据两类职位的性质和特点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

分类管理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科学的要求,根据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建立涵盖进、出、升、转等各个环节的分类管理制度

说白了,聘任制公务员按合同管理的,对比政府雇员,只是多了个编制。不能升迁领导的,按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分别定薪级和职级。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发布与解读。今后,深圳行政机关公务员将被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职类,

综合管理类,原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中,除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这两类以外的公务员。
把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这两类公务员划出去以后,剩下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就属于真正的、核心的、精英的类别,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其制度设置、管理方式和干部的选拔方式,这是一个新的课题。推行分类管理改革以后,过去“大一统”的管理模式就被破开了,为进一步深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改革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执法类公务员职务明确为非领导职务,各职级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职级晋升与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挂钩;执法员职级的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保证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各类执法员有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让基层公务员晋升“天花板”问题得到破解。在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目前已确定了市直10个部门的执法单位和各区有关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单位,拟划入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实有人数约6300人。另外公安系统公务员近20000人已进行了专业化改革,监狱劳教警察约1000人也将按公安模式进行专业化改革,这些公务员中约85%为警员,也属于行政执法类,因此改革后深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人数将达24000多人,约占行政机关公务员总数(35000人)的69%。
统称为执法员,设7个职级,从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至七级执法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明确为非领导职务(执法队伍领导职务归入综合管理类管理),各职级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职级晋升与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挂钩;执法员职级的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保证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各类执法员有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等工作的公务员。暂定为深圳市气象局的两个处共16人,以后将逐步扩大范围。
专业技术类,仅规定由高至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级,具体设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专业技术条件挂钩,体现对专业技术能力的尊重,同时考虑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专业技术类介乎于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之间,强调的是专业层面上的竞争,在专业领域内领导别人。

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之间能否灵活转换?

陆:首先,聘任制公务员虽然已经不是“铁饭碗”,但也还是一个不错的“瓷饭碗”,只不过要求公务员要更加用心、用力才能捧住。在制度设计上,聘任制公务员绝不是公务员中的“二等公民”,其在权利义务、职务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都与委任制执行一样的制度。

其次,聘任制公务员不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这是聘任制自身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因为在委任制的铁饭碗没有被打破的情况下,如果打开了这个口子,必然导致大量聘任制公务员选择委任制,从而使聘任制沦为过渡性制度,也将使聘任制公务员沦为公务员队伍的“二等公民”。但委任制公务员可以自愿选择转为聘任制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这等于是拓宽了委任制公务员的出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聘任制的优势,加速现有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增强队伍的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