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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5-05 12:56:35

1.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广西石油精细化工包含哪些产品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
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7、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19、公路旅客运输
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2、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3、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26、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7、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2. 符合条件的西部大开发企业能够享受何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 2016年05月29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规定:“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有哪些

具体如下: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农林业

1、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主要开展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

2、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6、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7、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8、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包装、检验、鉴定技术和仓储、运输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9、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水肥一体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10、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全生物降解地膜农田示范与应用及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

12、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饲料及添加剂开发

13、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4、远洋渔业、人工鱼礁、渔政渔港工程

15、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6、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7、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8、农、林作物、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1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原料化利用等)

20、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

21、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

22、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3、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4、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5、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26、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7、天然橡胶及杜仲种植生产

28、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29、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30、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31、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32、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3、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草种苗工程

34、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

35、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36、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7、防护林工程

38、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39、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0、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

41、国家储备林建设、特色经济林建设

42、竹藤、花卉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43、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工程

44、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46、林木、草原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7、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

48、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49、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

50、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51.木、竹、草(包括秸秆)人造板及其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52、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3、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与应用

54、数字(信息)农业、林草技术开发与应用

55、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

56、淡水与海水健康养殖及产品深加工,淡水与海水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海洋牧场

57、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

58、油茶、油棕等木本粮油基地建设

59、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60、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

61、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62、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卫星遥感应用技术)和气象信息服务

63、农业生产数字化改造和智慧农业工程

64、乡村厕所废物废水以及餐厨废物废水的收集处理与生态农业联合经营

65、优质粮食工程

66、面向资源化的乡村生活废水、生活废物、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与农田面源污染协同综合治理

67、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68、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和基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69、数字农村建设和信息进村入户工程

70、“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71、木材及木(竹)质材料节能、节材、环保加工技术开发与利用

72、土地综合整治

73、湿态酒精糟(WDGS)的应用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扩展阅读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个类别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装备、产品、行业。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4.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有哪些

一、农林业
1.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国家级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和养殖技术开发及应用
5.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6.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7.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
8.种(苗)脱毒技术开发及应用
9.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以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
10.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及应用
12.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研究开发
13.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4.远洋渔业
15.奶牛养殖
16.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7.农业克隆技术研发
18.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
19.农、林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以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和应用
20.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包括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气化、培育食用菌等)
21.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态家园等)
22.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
2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4.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5.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6.动物疫病的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7.高产牧草人工种植
28.天然橡胶种植生产
29.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31.农牧渔产品的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33.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4.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5.水土保持综合技术开发及应用
36.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7.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8.防护林工程
39.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40.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1.抗盐与耐旱植物的培植
42.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43.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开发
44.中幼林抚育工程
45.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7.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8.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和三剩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49.野生动植物种源繁育、培植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50.地道中药材和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养)殖
51.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的人工培育及开发
52.木基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
53.竹质工程材料、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54.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5.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和应用
二、水利
1.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水资源短缺地区水源工程
4.农村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
5.海堤防维护及建设
6.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7.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8.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应用
9.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0.牧区水利工程
11.淤地坝工程
12.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3.大中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4.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
15.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1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四、电力
1.水力发电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6.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7.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8.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9.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10.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11.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12.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13.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14.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5.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6.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7.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五、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
3.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
4.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5.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6.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7.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8.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切和打包,不含炼钢)
9.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10.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1.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2.高强度钢生产
13.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4.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5.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6.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7.冷轧硅钢片生产
18.控制轧制、控制冷却工艺技术应用
19.直径550毫米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20.大型高炉用微孔、超微孔炭砖生产
21.优质合成、不定形耐火材料生产
22.铁合金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用
23.全燃煤气热电联产
24.蓄热式燃烧技术应用
25.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
六、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铜、铝、铅、锌、镍大中型矿山建设
3.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4.硫化矿物无污染强化熔炼工艺开发及应用
5.高效萃取设备和工艺技术开发
6.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生产及技术开发
7.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制造
9.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10.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及深加工产品和陶瓷材料生产
11.稀有、稀土金属深加工及其应用
12.锡化合物、锑化合物(不含氧化锑)生产
13.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
14.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生产
15.非晶合金薄带制造
16.新型刹车材料制造
17.高品质镁合金铸造及板、管、型材加工技术开发
18.有色金属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技术开发
19.焙烧、热压预氧化和细菌氧化提金工艺技术开发及应用
七、化工
1.化工原料矿产资源勘探及大中型化工原料矿山建设
2.资源节约和环保型氮肥装置建设以及原料本地化、经济化改造
3.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
4.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及中间体开发生产
5.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6.环保型涂料生产
7.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
8.新型高效、无污染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9.有机硅、有机氟及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
10.无机纳米及功能性材料生产
11.新型染料及其中间体开发及生产
12.大型芳烃生产装置建设
13.提高油品质量的炼油及节能降耗装置改造
14.大型乙烯建设(东部及沿海80万吨/年及以上、西部60万吨/年及以上)及现有乙烯改扩建
15.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开发
16.大型己内酰胺、乙二醇、丙烯腈的生产技术开发和成套设备制造
17.大型合成橡胶、合成胶乳和热塑性弹性体先进工艺开发、新产品制造
18.新型环保型油剂、助剂等纺织专用化学品生产
19.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低成本化、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20.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大型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
21.高等级道路沥青、聚合物改性沥青和特种沥青生产
22.低硫含酸重质原油综合利用
23.合成树脂加工用新型助剂、新型吸附剂、高性能添加剂和复配技术开发
24.20万吨/年及以上氧氯化法制聚氯乙烯
25.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26.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
27.醇醚燃料生产
八、建材
1.日产4000吨及以上(西部地区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
2.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3.优质环保型摩擦与密封材料生产
4.3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5.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
6.新型管材(含管件)技术开发制造
7.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8.一次冲洗用水量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9.高新技术和环保产业需求的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加工矿物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制造
10.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1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开发
12.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13.高性能混凝土用外加剂技术开发与生产
14.50万吨/年及以上人工砂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生产
15.10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16.20万立方米/年以上大型石材荒料、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17.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九、医药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与生产
2.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开发与生产
3.新型诊断试剂及生物芯片技术开发与生产
4.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及器具开发与生产(含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第三代宫内节育器等)
5.天然药物、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6.制剂新辅料开发与生产
7.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与生产
8.医药生物工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9.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10.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生产、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
11.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自控技术等开发和应用
12.原料药清洁生产工艺开发与应用
1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
14.中药现代化(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15.少数民族医药开发生产
16.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开发与制造
17.早期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开发制造
18.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开发制造
19.医疗急救及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开发生产
20.实验动物养殖
21.微生物开发利用
十、机械
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及刀具制造
2.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3.新型传感器开发及制造
4.轿车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制造
5.转轮直径8.5米及以上混流、轴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6.大型贯流及抽水蓄能水电机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7.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及超超临界火电机组成套设备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8.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
9.40万千瓦级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制造
10.大型、精密、专用铸锻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
12.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制造(核电、风力发电、太阳能、潮汐等)
13.30万吨/年及以上合成氨成套设备制造
14.6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
15.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
16.精密仪器开发及制造
17.新型液压、气动、密封元器件及装置制造
18.自动化焊接设备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9.大型、精密模具及汽车模具设计与制造
20.可控气氛及大型真空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哪些企业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详见:http://www.kuaiji.com/news/2353073

6. 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3号
成文日期:2001-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2001年8月28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入和支出,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八)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建投资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和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冲销呆坏账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国家按长江上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国家给予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亩每年2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一)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而造成乡镇财政困难,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十三)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十四)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十五)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
六、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引进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二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确需各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实行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四)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十五)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国土资源调查计划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三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十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三十四)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十、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五)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六)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疏导西部电网电价矛盾,单独核定西部地区各电网输配电费用,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降低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七)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新线特殊运价,以保证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特殊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之间差价的补偿方式.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殊运价.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对具备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

7.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有哪些优惠政策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如下,
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8.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该目录文件可能要等到年底后才能出来,具体时间不清楚

9. 哪里有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正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