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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

发布时间: 2021-05-05 18:30:58

❶ 虚假注册资金罪是什么罪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注册后,即刻收回注册资金,股东侵占了公司财产,具有一定的隐避性,委托中介出资其主要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出资责任。因为可以说具备了抽逃出资的所有认定条件。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59 条: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 %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构成犯罪,但未立案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❷ 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❸ 是否够成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其中刑法一百五十九条就是虚假出资罪。
所以公司资本认缴制下没有虚假出资罪。

❹ 虚假出资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虚假出资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假出资罪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入、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对公司注册登记采取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条件,才可能取得注册登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况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由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出资管理制度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经济秩序。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即违反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虚假出资而言,必然实施了以下行为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1.违反《公司法》对出资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行为人如果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出资额、出资方式等的规定,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2.行为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在实践中表现为不按《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的情形,在认购股份时弄虚作假而未缴纳股款,以货币出资而末将出资货币存人银行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出资的而未交付实物,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而不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
3.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
对于抽逃出资而言,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违反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
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其成立之日,在此以后,公司才取得法人资格,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归属于公司。在此之前的抽逃出资行为,虽然也能造成一定危害,但仅能引起违约责任,对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虚假出资目的在于在不出资的情况下取得公司登记,抽逃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供他用。两者一般的动机都在于以出资之名,而行欺诈之实,不出资而获利。
(四)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是指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人。
这里的发起人或股东也可以为单位,此处的单位只要符合发起人、股东的条件即可。

❺ 虚假出资罪的法条规定

我国《刑法》 第159条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❻ 虚假出资罪的继续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类型。所谓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是指犯罪行为一直处于实行状态而不间断,且该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与行为也一直同时处于不间断状态。此处不作为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自虚假出资之时起至法定的要件齐备(直至出现《规定》中列明的各种情形之一),构成犯罪既遂。而自着手至犯罪既遂再至犯罪终了的一段时间内,该不作为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一直持续而未间断;同时,该不作为引起的不法状态--------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而违反公司法规范的状态,一直没有间断;并且该不作为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并存,仍未因行为人履行法定的真实出资义务而中断。因此,行为人的犯罪自法定要件齐备时既遂,既遂后一直处于持续而未中断,构成继续犯。

❼ 说明虚假出资犯罪的四种表现形式

您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