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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发布时间: 2021-05-06 05:16:12

❶ 资源税部分税目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原因及影响有哪些

资源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为解决我国资源税存在的从量计征、征税范围窄,税率偏低,难以适应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等问题,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试点改革;同年12月1日,又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2011年1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全面推开。
但是,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面临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两点:一是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转为从价计征,是否导致直接增加资源开采企业的税负水平从而抬高资源性产品价格?二是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资源税负会不会通过资源价格向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传导,最终推高社会物价总水平?因此,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价格影响研究,是我国资源税改革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资源税改革的可行性,以及改革的时机、改革的策略选择等具体的政策取舍,并最终关系到改革的成败。
国内部分学者对资源税改革可能产生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了研究。徐晓亮(2011、2012)对资源税税率设置的合理范围进行了定量分析,通过能源CGE模型分析得出,资源税税率提高会导致GDP、总产出、总消费和总出口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总储蓄、总投资和总进口等有较大幅度提高。郭菊娥等(2011)构建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能源CGE模型,测算出煤炭资源税不同的从价计征税率的经济影响,认为煤炭资源税从价征收虽然会导致GDP减少,但能大幅削减煤炭消费量,并对CPI影响较小。林伯强等(2012)采用动态CGE模型分析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模拟结果显示,在5%、7%、12%三种税率情形下,对GDP、就业、出口的冲击均在可承受范围内。
通过文献综述我们发现,现有研究存在明显缺陷,即只是静态地考察资源税改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而没有探讨通过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平抑资源税提高带来的成本推动型价格上涨的可能性。在研究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价格影响时,将考虑伴随技术进步和体制改革引起的我国全要素生产率变化特点,从而动态地分析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价格影响。文章结构安排如下:首先,进行资源开采行业税负转嫁能力的理论分析,并引入行业成本传导能力模型,对资源开采行业的税负成本转嫁能力进行定量测算;其次,基于我国全要素生产率变化特点分析下游企业对上游资源开采业转嫁资源税税负的消化能力。

❷ 资源税改革对地方税收有什么影响

资源税改革会对资源型企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也会间接地体现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而且企业利益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税收收入划分。

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资源税的计税方式将全面实施“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此次改革成为继营改增后,2016年又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划分产生重要的影响。

由于我国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原料都来自于矿产资源,因此,如何促进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已经成为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纯从资源税改革的角度来看,过去资源税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容易使企业滋生“采富弃贫”的习惯,导致矿产回采率低,浪费严重,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进行开采量的调整,使得税收负担与资源价格充分联动,起到保护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作用。因此,从对经济的影响来看,一方面,资源税改革会导致资源开采量和消费量的变化,继而影响企业、物价、居民消费以及产业结构等;另一方面,资源税的改革将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进而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除了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他资源税都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因此资源税构成了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资源税税收总量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上升,有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的资源税规模仅为98.8亿元,占当年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98%,而到2014年我国资源税规模达到1039.38亿元,占当年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76%,而且呈现出阶梯性上升的趋势。纵观资源税的发展改革历程,资源税收入明显上升的年份都是资源税进行重大调整的年份,如在2011年,针对石油、天然气实施以价计税的改革,使得资源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提高了13.5%,同时这也说明资源税收入受到计税方式的影响比较明显,可以说资源税的此次改革将成为提高地方税收收入、调节地方经济结构的重要工具。

资源税改革会对资源型企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也会间接地体现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调整方面,而且企业利益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税收收入划分问题。资源税改革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地方的产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继而影响税收收入。

资源税的改革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以及合理利用资源,更深层面的是影响到地区的产业结构,对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通过提高资源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以及资源消耗型企业的资源税税负水平,倒逼产业流程中的其他企业节能降耗,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企业改善工艺水平,同时完成产业的转型升级,继而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第二,通过价格传导机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资源的开采量和消费量,继而影响税收收入。

资源税本身可以看成是对特殊商品征收的一种税,或者说对上游产品或原材料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改革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要求,资源将全面实施“从价计征”的纳税原则,使得资源税可以直接通过“价内税”的形式,转移到各种资源类产品的价格中去,接着传导到产业链中、下游各个方面。通过提高原矿和选矿的价格,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资源的开采量和消费量,进而影响到资源税的税收收入。

第三,涉税企业因为税负的变化会逐渐调整其生产决策,进而改变其行业规模,继而影响税收收入。

尽管资源税是个小税种,但是依然可以通过影响企业税负,调整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资源税的改革尽管对涉税企业的税负影响较大,但受到营改增等税收政策的调整影响,企业的综合税负水平不一定会提高,但是会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对中小型资源型企业来说,资源税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产品的出厂价格,无形中会影响其销售量,进而影响其利润。因此,那些规模较小的资源型企业可能会在资源税改革的进程中倒闭,这将导致当地企业数量的减少,只有那些规模较大,在资源市场上具有一定发言权的企业,才会“大浪淘沙”,在市场的竞争中保留下来。此外,涉税企业也会因为税负的变化调整其生产规模,继而对整个行业产生影响。

综合来看,资源税改革会影响行业的发展,同时行业的发展又会影响到税收收入结构,以及国地税税收收入比例。此外,资源税的改革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资源税改革可以对冲营改增带来减税给政府造成的减收压力,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规模和所占比重。

❸ 资源税改革了 有什么影响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❹ 资源税的税制改革怎么样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分析人士指出,暂行条例的修改意味资源税改革向全国推广的进程有望加快,对于完善税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节能减排、扩大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积极意义。
分析人士表示,实施从价计征将大幅提高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资源税成本,相关板块估值将受到冲击,这一影响将较为长远;煤炭未明确表示列入计价征收资源税行列,暂时免于不利影响;新能源板块或将受益;未来如果稀土、水资源、铁矿石等资源品也纳入计价征收行列,影响面将进一步扩大。
资源税改革时间窗打开
国务院9月7日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此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像此前市场预期中那样将资源税改革推广到更多地区或全国,从价征收的品种也用了“原油、天然气等品目”的表述,没有明确将煤炭纳入,但无疑仍是资源品价格改革跨出的重大一步。“今后从价征收就有了法规政策依据,而不仅是几个地区的试点。”分析人士表示,从地域和品种上进一步推广从价征收无疑
2010年,为了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西部相关省市负责人透露,西部省份在此次率先实行资源税改革中所新增的税收,都将主要用于资源产地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将有效促进当地资源、能源的合理开采与可持续利用。
在油气资源税改革已落实到位的新疆,前4月,新疆入库资源税19.37亿元,同比增收14.70亿元,增长314.6%。而12个省、区、市以外的地方政府对推广资源税呼声很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两会”上曾表示,会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资源类产品价格,有利于促进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环境,同时也能够相应地增加中西部地区、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收入,更好地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全球市场动荡导致的国际资源品价格下跌,输入型通胀趋缓,这些都为资源税价格改革提供了契机。同时,国内8月份物价涨幅出现回落也为资源税改革打开了时间窗口。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价能够趋于平稳,资源税改革的宝贵时间窗口就已临近,应该把资源税的覆盖面扩大,包括区域覆盖面和品种覆盖面。
石油天然气板块受冲击
从价计征即按照征税对象的销售金额来计征。随着资源价格的持续飙升,实施从价计征将大幅提高相关行业的资源税成本。分析人士表示,一旦资源税改革向全国范围内推广,石油天然气板块将受到负面冲击。在资源税改革向西部12省推广时,中金公司曾预测,这或令中石油在2011年全年盈利减少2.5%。
不过,在此次暂行条例修改中,此前市场关注的煤炭和稀土行业的资源税改革并未提及。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条例修改对石油股有负面影响,对煤炭股影响有限。同时,由于传统能源成本的提高,对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核能等行业或有有利影响。
从长期来看,未来随着资源税的改革到位,资源品的价格将理顺。同时,上游勘探开采行业的暴利现象也有望得到缓解。

资源税改革有望成电力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切入点
“从全局的资源配置来看,在一般商品价值由市场决定的情况下,我们国家当前资源产品的价格,特别是基础能源仍然存在严重的价格形成机制扭曲的问题,对国家经济形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2012世界华商转型发展论坛上表示。
贾康认为,当前最突出的例子是我们国家在国民经济命脉层面从煤到电的体制,有严重的扭曲。这就不能使上中下游各个相关主体节电降耗,也恰恰不能形成解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激励机制。
我国煤电矛盾由来已久,每当用电高峰期,煤电之间的不顺机制就凸显。同时,电价仍由国家控制,煤价也没有完全市场化,电力体制改革成了半拉子工程。
对破解电力体制改革,贾康表示,我国资源税方面的改革有望成为我国基础品价格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切入点。
不过,随着眼下经济增速放缓、煤炭价格处于下行通道的情况下,备受关注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又到了两难的境地。按照中央有关资源税改革说法,煤炭最终纳入从价计征范围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关键是何时推出。

❺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哪些股票利好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对于中国股票市场的一些上市企业确实有很大的好处,不过资源税的改革照顾是一些专门的行业,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所以下面我具体介绍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利好的股票:
第一、西山煤电(000983)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目前的业绩下滑比较厉害,西山煤电属于特大型煤炭企业,也可以说是山西煤业的核心企业,同时是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二、宝钢股份(600019)属于比较不错的钢铁企业,属于我国央企核心企业,也是著名的世界500强之一的钢铁企业,毫无疑问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背景下,宝钢股份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如果作长线可以耐心持有。
第三、锡业股份(000960)而是说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利好企业之一,其资源的稀缺性值得关注,这家上市企业目前的效益很不错,投资的话个人感觉还是可以持有的。
综合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上述的几个上市企业获得的利好比较大,但是由于股票市场受到中国经济转型的影响,风险十分大,建议长期来看远离股票市场的投资为宜!

❻ 资源税改革的内容

呼吁了多年的资源税改革终于进入实质的启动阶段。经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此前一刀切的"从量计征"正逐步转向"从价计征"。
不过,从新资源税的实施细则来看,"从价计征"并没有全面铺开,仅从石油和天然气开始,而煤炭仍"从量计征",有色金属行业的调整力度也是有限,仅涉及到稀土矿资源。

❼ 资源税改革的产生背景

中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1984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公开资料显示,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以煤炭行业为例,原煤每吨征收资源税2-5元,焦煤8元,综合起来平均每吨3.5元。

❽ 以资源税费改革促进节约集约

“21世纪伊始,世界矿业市场繁荣,矿产品价格骤升,为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提供了大好机遇,但我们没有适时进行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错过了这一机遇。2010年6月1日我国启动了新疆矿产资源税改革试点,明确扩大范围,从价计征,提高税率(5%)。2010年7月举行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中央决定矿产资源税改革扩大至整个西部地区,这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拉开了序幕。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阶段,应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矿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税主管部门在税费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提出矿产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税目,从1994年起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制,对开采七种资源品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

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行征收资源税费制度,在加强矿业市场建设,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世界矿业市场发生新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剧增,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已不能适应矿业经济发展。

1.不改革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就很难推进矿产资源价格改革,进而影响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

作为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及其所有者权益的一种维护,现行制度规定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后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不是从量计征,不与耗竭资源量挂钩,而且费率不变、费额偏低,矿产品价格翻倍上涨,而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仅为1.18%,不能充分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及对耗竭性资源的等量补偿。

现行资源税制度从量计征,征收范围窄,税额偏低。这样不能体现资源禀赋的差别,不能反映市场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过低的税负与资源的稀缺状况不匹配,必然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近几年矿产品价格飙升,矿业开发成本偏低,利润很高,造成行业分配不均。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没有设置对生态破坏补偿征收的费用,造成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不利于转变发展方式。

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应缴纳使用费。现行制度规定的使用费偏低,是造成圈而不探、炒卖矿业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办法》中规定收取的价款,是指过去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通过出让获得的补偿费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是以资本形式投资,原“价款”概念已无实际意义。但近年来“价款”的概念在演变,范围在扩大,以致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都收取价款,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是炒卖资源。

所谓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实际上是政府配置矿业权的形式,只是采用了市场化手段。政府是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又是矿产资源管理者,不少地方政府经营矿业权,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于一身。而真正的市场配置,即所谓二级转让市场没有完全形成,制度不健全,规则不完善,交易混乱。只有让矿业权的价值归投资人(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所有,矿业权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市场才能对配置资源发挥基础性作用。

2.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首先是合理设置税费,处理好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人(勘查人和开采人)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靠资源投入,出口的相当部分是变相资源出口和劳动力出口,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转变发展方式必须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遏制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的消耗,进行资源性资产价格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首先是合理设置税费,处理好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人(勘查人和开采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通过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来体现。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性资产耗竭的补偿,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征收与耗竭资源量(储量)挂钩,不论盈亏与否,都从量计征,将耗竭的资源性资产转化为货币性资产。建议参考国际水准及资源稀缺程度,确定浮动费率(矿产资源的价值可以用补偿消耗等量自然资源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计算——“效用价值论”)进行征收。

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本在生产经营中级差收益的调节,要从价计征,扩大范围,实现基本全覆盖:同时,要反映资源禀赋差别和经营水平高低,确定浮动税额。

资源税费改革会导致企业使用矿产资源的成本上升,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上涨。这样一方面可抑制企业浪费资源行为,促进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降低成本;另一方面矿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消费价格上涨,可促进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进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至于会不会加大通胀压力和预期的问题,需要我们既要对社会承受力进行预测,又要运用好浮动税费的杠杆。

经营矿业权和开发矿产资源的收益,是对勘查、开发投资者(矿业权人)的利益体现。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是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

建议适当提高矿业权使用费,使之与矿业权设置相配套,这样有利于制止圈而不探,炒卖矿业权行为。同时,建议设置生态环境补偿费,按矿业权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及不同勘查开发阶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进行补偿。

对矿业权的价值要分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和交易。过去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收取的“价款”归国家;今后国家投资找矿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必须投到国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的地勘单位)或股份制企业中作为国家股本,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上由市场决定价值,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市场上进行平等交易,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的职责在于完善市场,健全中介,管理好市场。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要处理好中央、地方和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利益,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利益全民共享的宗旨,又要处理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关系。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11年2月14日)

❾ 资源税改革建议

资源税是矿业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重要税种。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启动了我国的第一代资源税费制度,是我国资源有偿利用制度的开始。1994年,我国对原有的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确定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并将资源税定位为调节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益。

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在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意义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造成现行资源税调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适应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越来越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功能定位不准确,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

我国现行资源税被定性为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调节资源级差的税收,在功能作用要发挥税收与收益分配两种不同的功能,其定性与功能定位均存在着问题。首先,在资源资产收益已经由矿产资源补偿费承担的情况下,仍然赋予资源税收益分配的功能,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其次,定位于级差收益调节的资源税使得纳税人税负情况主要取决于资源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这样现行资源税并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有利于资源开采的可持续进行。

2.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混乱。资源税最初被定位于调节级差收入,后来又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税资源的所有矿区,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行使了国有资产收益的职能。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开始征收,但是其定位于补偿开采行为所造成矿产资源消耗,维护国有资源收益,而实际上却是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和矿业部门行政费用。由于地方政府难以从资源税征收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对于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治理资金的筹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开征的各项收费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不同地区管理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导致各地区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不同,难以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

3.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抑制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我国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十分广泛,在征收客体上,应当将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其征收范畴。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从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产资源,对大部分非矿产资源都没有征收资源税,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使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而言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高,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高,而不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这种不合理的比价直接导致企业对不纳税资源及其后续产品的争抢,在需求的促动下,非应税资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夺和毁坏。

4.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偏低

现行的资源税全部采用从量计征,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征方式,这种计税方式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按照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从量定额计征一方面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资源税应税额的征收与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脱钩、征收税额多少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矿山企业的盈利也没有关系,直接造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导致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使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不利于真正维护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应财政能力的提升。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1994年规定的最高税额为每吨60元,最低税额为每吨0.3元,并且多年来很少调整。据统计,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

(二)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矿业经济发展,特别是在资源短缺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应该及时对资源税进行调整,使之实行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资源税的调整方向应当是理顺我国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税费关系,使资源税能够在矿产资源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平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资源税的调节杠杆作用,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资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内在化,利用计税依据、税率等调节工具影响资源价格、成本变化,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1.改革资源税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据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开征资源税有利于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具体讲,资源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程度征收的税种,开征资源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主张把资源税作用定位为:补偿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用于国家矿业管理支出和治理矿业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使企业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促进企业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并改进环保措施,从而达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至于调节资源的绝对、级差收益的任务,应该由具有“权利金”性质的资源补偿费去完成。

2.理顺税费关系,规范征收行为

将资源税定位于补偿矿业活动的社会成本,将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在税费并存的条件下,应理顺税费关系,发挥其不同的调节作用。一是资源税定位于社会成本补偿,一方面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用于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态和环境问题,维护矿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起激励惩罚机制,促进资源节约。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发挥“权利金”的作用,调节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征收机制设计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乱挖滥采,使矿产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够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促进矿业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在理顺上述几项资源税费关系,明确其各自承担的职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义擅自开征的各种收费应予以废止,规范征收行为。

3.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原则上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和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具体应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具体税目可以根据资源分类去制定。因此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扩大征税范围,从我国现实角度来讲。可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征收资源税,将与土地资源相关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对一些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等进行相应的费改税,一并征收资源税。

4.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和税负

西方工业化国家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证明:资源税高税率有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节省资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它们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税率的资源税。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税率(燃油税收入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另外,美国石油资源税每吨超过130美元,相当于我国石油资源税的34倍。对能源实施高税率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于此,我们认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和资源利用的回采率挂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节约利用,促进资源利用效益与水平的提高。同时相应提高资源税负在矿产资源产品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并根据不同资源品种和不同矿区的开采周期采用不同的税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类型资源税率的制定应遵循一下几项原则: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通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小的资源;矿业资源开发高峰期矿区高于衰退期矿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有利促进矿山企业珍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关于资源税改革时机的选择,我们认为当前正逢其时,政府政策应该更侧重于消除不必要的垄断因素,逐步的推进资源产品价格调整,以及推进资源税赋关系的调整。前些年资源税改革正逢物价走高,那时候执行无异于对物价上涨火上浇油,现在时机已经来临,应该上调资源税税赋。资源税税赋改革确实可能一定程度上传导到消费品上,比如导致最后水价、电价和一些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有上扬压力,政府应该直接补助最低社会保障层,使得其对整个社会正面效应最大化,消化负面效应,中层社会阶层以上人士则可以通过调整应对所谓物价上升的压力。当然,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上扬压力可能会使得人们再次回归简约生活方式,这正是我们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