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绿大地”事件
今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局执行逮捕, 有可能成为国内首例IPO欺诈发行股票罪案例。
4天后,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表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继公司前董事长何学葵被捕之后,绿大地近日再曝危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于2011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绿大地早在2004年就开始计划实施上市,2006年冲刺资本市场,只可惜折戟IPO。2007年12月21日,二次闯关终成功,登陆中小板,成为A股唯一一个绿化行业的上市公司。
2. 乐视网造假上市有哪些法律后果
如果乐视网造假上市一旦坐实,将有哪些法律后果?这个可以在假设的基础上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以下来自专业证券维权律师许峰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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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嫌欺诈上市
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何学葵于次日公告称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2011年4月7日,财务总监李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于4月22日取保候审。
公司公告的2010年业绩实现扭亏,实现净利润1447.79万元。然而,2011年4月30日晚间绿大地同时公布的2011年一季报中,2011年前三个月中累计实现净利润-1732.99万元,同比减少212.57%。另外,预计2011年1-6月净利润亏损900万-1400万元。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混乱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面临退市风险。绿大地在公告中解释称,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是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其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绿大地“欺诈门”事件再次暴露资本市场诚信危机,企业和中介机构难辞其咎,发行监管部门也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为卖出好的价钱,包装美化是企业准备上市时必做的功课,此举本无可厚非。然而,如果这种“包装上市”转化为“欺诈上市”,就违背了上市公司的根本。
中介机构的责任也不可推却: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保荐上市、上市之后的持续督导等,这些功课中介机构显然没有做足。而各类媒体的过度宣传又给绿大地戴上了虚幻的光环。由于没有过硬基本面作支撑,当“云南女首富”等虚幻的光环随着时间的消磨退却之后,苍白的现实仍须直面。 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经过证监会和公安部门的调查,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于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司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等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上市后,绿大地继续实施财务报表造假,2008年虚增收入8564.68万元,2009年虚增收入6856.1万元。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原董事长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原财务总监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由于包括原董事长何学葵在内的操纵绿大地造假的责任人无一被予以罚款,且均被予以缓刑,这相当于造成如此恶劣罪行的责任人,在判决日后可以“全身而退”了。 对于如此轻的处罚,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媒体、以及众多市场人士均对此嗤之以鼻,直言这无疑是鼓励上市公司造假。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表示:“对造假情节如此严重的案件,法院就这样从轻发落了,且其中漏洞百出,极大挑战了法律底线。这无异于纵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鼓励铤而走险、继续造假的行为”。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杜金岷认为,在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案件中,仅靠绿大地一家公司造假不可能成功瞒过层层把关者,其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保荐机构、发审委是否存在未尽到尽职调查责任和受贿问题需要明查,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问题后,严肃处理。杜金岷说:“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诱惑经济犯罪的关键要素。只有惩罚力度充足,才能让后来者望而却步,起到震慑作用”。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则认为,绿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国证券行业的三大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弊端。证监会承担了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责任,又缺乏监督机构,无疑增加了其中的寻租空间。如果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督,两者各归其位,加大其中权力制衡力量,就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发生。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机市场孕育了造假行为。由于缺乏退市制度,只要成功进入市场,就能在市场里“混”。三是惩罚力度过小,震慑力不足。国世平表示:“金融犯罪没有小罪,少则上亿,多则上百亿,然而我国针对金融尤其是证券市场重大违规操作罚款微乎其微,不利于创建良好的、基于投资而非投机的资本市场环境”。 2012年1月31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地,原名绿大地,002200)欺诈上市案,2013年2月7日再次作出一审宣判。包括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等5名被告,获刑均有加重。
新华社2013年2月7日报道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外,绿大地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财务顾问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出纳主管赵海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4. *ST大地的高管被抓了,是真的吗
云南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开庭审理2011-09-07 09:56:00 据新华社讯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认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公司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庞明星共谋、策划,公司原出纳主管赵海丽、公司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积极参与实施,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5. 何学葵出什么事了
2010年12月22日,绿 大 地收到控股股东何学葵的通知,其持有的绿大地4,325.7985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3%)于2010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其中2,300万股此前已质押,公司股票自2010年12月23日10:30起复牌。 由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遭公安机关司法冻结,绿大地昨日复牌便遭遇"一"字跌停,公司董事长何学葵回应称股权遭冻结只是个人的事情,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公司的融资和日常经营也不会产生影响。
因拟披露重大事项,绿大地12月22日申请临时停牌,23日,公司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何学葵通知,其持有的绿大地约4325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3%)于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受此消息影响,公司股票23日10点30分一复牌就被牢牢钉在了跌停板上,全天报收于34.32元。
一律师告诉记者,普通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介入,如果公安机关查、扣、冻、划他人财产,那就证明事态比较严重了。
记者昨日拨通了何学葵的电话,对于股份遭冻结的具体原因,她并不愿意透露,只是表示,被冻结的是她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她个人的资产,因此,不管发生了什么事情即使公安机关介入,都只是她个人的事情,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也不会产生影响。
何学葵称,公司在与交易所沟通后,认为没有必要再发公告对该事项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记者注意到,何学葵所持股份此前已有2300万股被质押,其中大部分用于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且质押时间陆续发生在8月份以后,此外,何学葵还向公司提供借款4300万元作为短期流动资金,何学葵表示,股份被冻结对公司现有贷款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融资。
此前,公司已麻烦缠身。2010年3月,绿大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尚没有结论;2010年7月,因"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等一系列问题,深交所又向公司开出罚单,绿大地以及公司管理层分别受到了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处分。此外,公司人事也出现了变动,12月2日,公司董事、常务副总兼财务总监王跃光辞职
6. 绿大地案件注册会计师主要违背了哪些条款
一、案例介绍
(一)绿大地事件概况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ST大地,002200)始建于1996年,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绿大地早在2004年就开始计划实施上市,2006年冲刺资本市场,只可惜IPO首度闯关失败。2007年12月21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
从上市至今,绿大地的管理层就不断以各种不规范行为“挑战”着监管部门。从2009年10月至次年4月,公司对2009年三季报及年报的业绩预告进行了多次修正。证监会在2010年3月份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之前,深交所对其业绩频繁改变和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公开处分。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被逮捕,被捕的主要原因是“涉嫌欺诈发行股票”。4月7日,绿大地的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实自2007年底挂牌以来,绿大地历经三任财务总监、三次更换审计事务所,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曾五度反复变更业绩预报。加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何学葵持有的股份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等事实早已说明这是一家“问题公司”。
(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前身为深圳市审计局的深圳市审计师事务所,擅长于国有企业审计领域,业务涉及不同类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鹏城所2010年审计业务收入1.5亿多人民币,居全国前列。
(三)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与绿大地的“特殊”关系
2011年12月3日,绿大地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在获刑的所有人员中,只有庞明星为注册会计师,即原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在此案中以外聘财务顾问的身份出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四川省财政厅2005年一份公示文件中可以看出,庞明星其原在的事务所正是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后者是华源的密切合作伙伴,也正是当年绿大地上市时的审计机构。其早在2001年就与绿大地建立了合作关系,已有默契。然而该案的蹊跷之处在于此案并没有作出对中介机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任何的处罚。
二、案例分析
(一)一般分析
从严格意义的角度讲,一个虚假IPO过程,如果少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配合”,是难以成就的。根据调查,在绿大地上市的时期,保荐代表人资源十分稀缺,签哪个项目由证券公司安排,签字人往往与实际做项目的人不一致。正如何学葵所说,绿大地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中介机构的责任就是没有深入查证材料的真实性”。在上市的利益链条中,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等收取不菲的中介费,是受益者,但也同时肩负着保证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充分的重任。然而,这些有着专业能力、又与企业只有零距离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造假行为往往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其出谋划策,“贡献”造假智慧。而其造假成本却极为低廉,如绿大地案中,全部责任人的集体缓刑,显然这样的代价在其高额的收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
(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分析
1.鹏城所应对其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本案中,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2004—2009年间,绿大地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情况下,为达到上市目的,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采用伪造合同、发票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收入。鹏城所已与绿大地合作长达七年,而注册会计师仍在2007年的审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这无疑是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2.鹏城所未尽到对其业务人员负有的监督和对审计质量负有的监控责任。对业务人员而言,会计师事务所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事务所一旦获知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项目负责人,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行动。而本案中,鹏城所与绿大地本身就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独立性就受到威胁。庞明星在鹏城所的时候,就帮助绿大地造假并出具审计报告。鹏城所作为庞明星曾经的东家,可以说其甚至不是没有监督,而是故意隐瞒。另外,事务所也应对其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以达到监控的目的。但很多事务所为争取客户不但没有做到质量监控,往往还不惜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然而在本案中,庞明星在接受审计业务后并没有告知事务所其获知的有关绿大地的某些消息,使得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没有得到遵守。直到2008年绿大地为了掩盖更大的财务漏洞,才主动要求与鹏城所解除合作关系。
3.鹏城所未尽到对其业务人员职业道德负有的教育责任。绿大地在2006年11月首度闯关IPO,由于业绩遭到怀疑,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2006年其披露的负债为1.04亿元,实际负债则是1亿元等有许多迹象表明绿大地可能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鹏城所本应根据这些迹象,对绿大地管理层是否诚信,其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因舞弊而导致重大错报和漏报,予以充分关注。鹏城所与绿大地合作七年之久,业务人员长期接触被审单位,使其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力,在审计的过程中没有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前年度情况,甚至忽略或有意无视若干财务预警信号,这无疑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严重缺失。事务所应该通过教育,培训和职业实践让其业务人员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注册会计师的启示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以及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将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谨慎对待农业类上市公司
农业类公司造假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农产品通常种类比较多比较复杂。交易又常常比较零散。注册会计师对农业知识不熟悉往往就容易被蒙蔽。因此在审计这类公司的时候,注册会计师要注意聘请专业人员辅导并协助进行业务了解,杜绝农业类公司利用自身特殊性进行造假。
(二)加强审计独立性
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它是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力。只有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才能自觉抵制利益关系人的压力,保持独立,公正、客观对待各方利益关系人,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借助审计市场的开就学习国外注册会计师的先进经验,自觉执行审计回避制度,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监管
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权,确保如实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二是强化政府的外部监督,即由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必须予以严厉制裁。另外,政府应该积极营造有利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社会监督氛围,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四)消除体制上的弊端,加紧进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改革
中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其违规的最高赔偿即是30万元。而合伙制则不同,违规一旦被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组织形式显然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
7. 何学葵的股票事件
2011年3月18日早晨,深交所发布公告称,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昨天开市时起停牌。
正当市场对此纷纷猜测时,绿大地一纸公告揭露了谜底,2011年3月17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20时由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在云南省看守所。同时,“因个人原因”,何学葵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绿大地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称,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一直是由总经理王光中负责,因此董事长被捕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至于是否会涉及到公司的其他人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没接到其他通知”。对于何学葵给公司职员日常工作中留下的印象,她表示,公司员工和董事长接触较少,很多事情都到不了董事长这一层面,但“应该还是受人敬重的”。 2011年9月6日, 备受瞩目的云南绿大地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本次诉讼的庭审当天全部结束,一般情况下,宣判之前不会再开庭。
上午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方主张,被告单位绿大地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绿大地原财务总监)、庞明星(曾任职绿大地IPO时审计机构)共谋、策划,赵海丽(绿大地原出纳主管)、赵海艳(绿大地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积极参与实施,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在当日庭审的最后发言中,何学葵当庭表态,对于本次案件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愿意尽其所有补偿社会、公司和股东的损失 。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让云南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云南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余万元、虚增收入2.9亿元。云南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2007年12月21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云南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安排下,由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经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云南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立案对此调查期间,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2013年4月3日,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 365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8. 云南本土比较成功的商人是谁
《2009年胡润百富榜》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以11亿元身价位列胡润富豪榜第895位,开了云南女企业家首次登上胡润富豪榜之先河,成为此次云南富豪入围胡润百富榜的最大亮点。云南昊龙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永升和掌控了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的黎东明家族均以30亿元的身价晋升为云南首富,首次形成了“北马南黎”的云南首富态势。而新登上富豪榜的云南新贵星耀地产颜语、颜勇两兄弟以27亿元的财富成为云南富豪榜眼。此次云南上榜的企业家身价首次突破30亿元,分别是滇南的蒙自矿冶黎东明家族和滇东北富豪云南昊龙实业集团董事长马永升,他们都位列此次胡润百富榜第340位。云南本土地产企业星耀集团颜语和其兄颜勇以27亿元的身价位列第408位,这是此次登上胡润富豪榜的云南新贵之一。祥云飞龙公司杨龙身价25亿元居第432位,官房集团刘承玮身价20亿元列第532位,兴龙实业赵兴龙家族资产14亿元位列第761位。南磷集团王安康身价12亿元列第836位,绿大地何学葵以11亿元的身价位列胡润富豪榜第895位,成为此次进入胡润富豪榜的新贵之一,也是云南首次进入胡润富豪榜的女性企业家。
9. 何学葵的介绍
何学葵,1969年10月生,1990年7月毕业于云南财贸学院商业经济系。2011年3月18日,因个人原因,何学葵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2013年2月20日,*ST大地案被告何学葵等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未能生效,移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