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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5-01 09:14:37

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什么好处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取得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而事先就自己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向海关进行申请备案的手续。(包含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简单的讲解就是海关发现一些侵犯你知识产权的商品在他们那里出关的话,他们就扣押,除非对方能提供相关的证明他们才放

㈡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些

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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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海关对涉及出口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必须先向知识产权管理局申请专利,通过后必须到海关总署申请进出境保护备案,申请通过后可以在全国口岸得到经出境保护。如果你发现或有线索有企业侵犯你的知识产权,你也可以直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但前提是你拥有相对应的知识产权。

㈣ 海关怎么去保护知识产权

先向海关备案企业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之后海关通过在进出口时的管控或查验去防止侵权的行为发生,一旦发现有仿冒等情况海关会将仿冒品扣下通过调查、处理且会通知备案企业而达到保护备案企业知识产权的目的。

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

1995年10月,我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1.概念
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㈥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有哪些

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从宏观上来说,一是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二是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三是有利于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善国内投资环境。 从微观上说:一是可以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 海关扣留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造成侵权商品国际交易的中断,制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的侵权损害;二是可以防止将来发生的侵权。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对故意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分子必然产生强大的惩戒和威慑力。同时也使一些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三是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了便利。 通过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获得对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所必需的证据。

㈦ 什么是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两种模式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
(一)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