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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1-05-07 21:50:37

❶ 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州市气象局 郑州黄河河务局 郑州市烟草局 郑州市邮政局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州市国家安全局 郑州供电公司

❷ 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内容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
第四章 供 应
第五章 登记与交易管理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的核准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七)廉租住房、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作为办理土地划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8%,并按照商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的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套型内实现住宅基本使用功能。
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负责,由其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二十二条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月收入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规定的月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出具。因工作调动、转业等原因由外地迁郑的人员,其住房情况证明应由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区房管部门。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区房管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区房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以下简称《购房证》);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提出异议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取得《购房证》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购房前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

第四章 供 应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中介机构代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可以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户型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规定并公布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
《购房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申请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
具体轮候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按照轮侯顺序可以参加选房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一个房源进行登记。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定住房后,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放弃选房的,可以按照原顺序号再轮候一次;再次放弃的,重新排序轮候。
第三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人以下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3人以上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70或者90平方米的部分, 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

第五章 登记与交易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购房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有限产权,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上市转让的,政府优先回购。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
第三十八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三十九条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已取得《购房证》的家庭。
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提取个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退回所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价款时应当考虑折旧等因素。所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由购房人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交购房款。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前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和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价格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
(三)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廉租住房及商业网点用房配建比例的。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出具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意见的;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购房证》的,按原办法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面积标准。
第四十九条 企业集资建房、驻郑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县(市)、上街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26日发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❸ 郑州市政府办公厅的主要机构

秘书一处: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议事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等的组织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活动预安排、集体活动的协调统筹;承办市政府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委领导的工作安排,做好编委会的会务工作;负责由市长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的有关组织的联络和有关事宜办理工作。
秘书二处:办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统计、财政、税务、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外事侨务、政府法制等方面的文电,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秘书三处:办理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畜牧、扶贫开发、粮食、供销、人口计生、气象、河务等方面的文电,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秘书四处:办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文电,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秘书五处:办理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土地、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文电,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秘书六处:办理对外开放、商务、会展、市场监管、旅游、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文电,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秘书七处:办理公安、司法、信访稳定、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文电,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秘书八处:办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方史志、档案、团市委、妇联、社科联、文联、红十字会等方面的文电,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秘书九处:办理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等方面的文电,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文电处: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的拟制、审核、修改、文字把关和印制工作;负责文电收发、运转和机要、保密、印鉴管理及文书档案工作;负责《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制工作。
信息联络处:信息联络处负责政务信息编发、分析和新闻联络工作;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信息联络和与兄弟友好地市的信息交流工作。
综合处:负责市长讲话和市政府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市政府承诺为民办好“十大实事”的征集筛选和发布工作;负责郑州市情的相关编制工作。
市政府督查办:督查工作;负责国家、省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市政府的建议提案的登记、分办、转办和督查工作;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落实工作。
人事处:负责办公厅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职工培训教育、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办公厅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办公厅机关出国人员的政审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代管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行政处:负责办公厅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研究室:负责全市行政决策研究工作;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6?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金融联络办公室:研究拟订我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联系驻郑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负责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牵头负责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市属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金融诚信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稳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市长电话、市政府值班室::承担省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预案;负责市政府政务值班,受理省政府或者上级其他机关的各种通知、下级机关上报的情况;负责市长电话的受理、承办、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和政府网站的建设、指导及办公厅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❹ 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截至2013年9月底,郑州市辖6个市辖区、5个县级市、1个县: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惠济区、管城区、上街区,巩义市、新郑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中牟县,另设省级新区郑州新区(含郑东新区) 、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国家级综合保税区、1个国家级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 其中郑州都市区规划面积1700平方公里、郑州市区面积1010.3平方公里,郑州中心城区规划面积980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373平方公里。郑州各区、市、县辖153个街道乡镇,其中76个街道办事处、65个镇、12个乡。郑州市人民政府驻中原区中原中路233号。人口密度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二位,仅次于广州。
郑州设有8个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正厅级)、郑州新区管委会(正厅级)、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郑州黄河生态区管委会)。
2013年11月27日下午,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巩义市等10个县(市),全面实行由省直接管理的体制。

❺ 郑州市区有几个区

郑州市有二七区、中原区、回族管城区、惠济区(邙山区)、金水区、上街区六个市辖区。

除此之外还有5个市:巩义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荥阳市 。

1县:中牟县 。

2个国家极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市区东南部李南岗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 。

1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

(5)郑州市人民政府网扩展阅读:

郑州,是河南省省会,是中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特大城市、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中原经济区核心城市 。

地处华北平原南部、黄河下游,居河南中部偏北,东接开封市,西依洛阳市,南与许昌市、平顶山市接壤,北隔黄河与新乡市、焦作市相望,介于东经112°42′—114°14′、北纬34°16′—34°58′。

郑州市总面积7446平方公里,截至2017年底,下辖6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5个县级市,全市总人口988.1万人[6]。2017年郑州地区生产总值为9130亿元。

郑州市地处中原腹地,属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位于中国地貌第二阶梯与第三阶梯的交接过渡地带,地势西南高、东北低。

郑州是中国公路、铁路、航空、通信兼具的综合交通枢纽,是中国商品集散中心地之一,拥有亚洲最大的列车编组站和中国最大的零担货物转运站。

郑州商品交易所是中国首家期货交易所,郑州航空港区是中国首个国家级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也是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核心组成部分。

郑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华夏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为中华人文始祖轩辕黄帝的故里,历史上曾五次为都、八代为州,是“中国八大古都”之一和世界历史都市联盟成员 。

全市有世界文化遗产2项1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8处43项,拥有黄帝故里、商城遗址、天地之中等众多历史人文景观。

2017年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复函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2017年,郑州市复查确认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❻ 谁知道郑州市人民政府在哪条路上,哪个区

郑州市人民政府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与百花里路交叉口东50米。西边有裕达国贸,东边有绿城广场。
经过“市政府”的线路有:9路 44路 60路 60路快线 102路 103路 807路 K909路 K916路。到“市委”站下车即到。

❼ 郑州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夏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市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政府及办公厅层面的主要信息:
1.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市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市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郑州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4.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公报;
5.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6.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市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市政府重点工作;
9.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10.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市政府人事任免;
12.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市政府及办公厅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郑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市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郑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郑州市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布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1.检索费。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_____元。
2.复制费。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_____元;A3纸每页_____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_____元;A3纸每页_____元。
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_____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_____元。
光盘:每张_____元。
3.邮寄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郑州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❽ 郑州公租房查询

一、步骤如下

1、登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在首页点击新闻中心


(8)郑州市人民政府网扩展阅读

切实有效解决二七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9〕5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和轮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房〔2011〕13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12〕21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和动态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房〔2016〕118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供应原则

(一)坚持“两个优先”的原则。即对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优先供应;对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的家庭自愿退出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优先供应。

(二)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兼顾好原廉租房保障对象、个人正常申请对象和单位申请对象的供应。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供应房源、轮候家庭、轮候结果三公示制度,确保供应分配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

(四)坚持按供应比例、轮候排序依次选房原则。

二、供应对象

(一)提出申请并符合实物配租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二)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并自愿退出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家庭。

(三)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并已备案的家庭(个人)。

(四)取得《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轮候登记表》并已备案的单位。

❾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9〕12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5.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青苗费补偿标准
2.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3.果树类补偿标准
4.林木类补偿标准
纵横法律网-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张维民律师

❿ 河南省行政服务大厅位于郑州哪个地方

河南省各部委都有行政服务大厅,比如河南省教育厅、商务厅、质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等都有行政服务大厅。您问的太笼统,请说明是哪个部门的才好提供具体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