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营利性法人的定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1)非营利法人扩展阅读:
法律条文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B. 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C. 非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一、定义不同:
1、法人营业执照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向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核发的证明其具有合法合法生产经营权利的法定凭证。
2、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所登记的法定凭证。
二、对应的公司不同。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对应的是法人企业。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对应的是非法人企业。
三、载明的内容不同。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有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包含事业单位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法人下属的分厂;营业部、商店等。
四、持有企业的类型不同。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可持有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为历史遗留问题,多为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可持有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
五、持有该证件承担的责任不同。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持有的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定权利直接归企业享有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同理,法定义务也直接由企业承担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持有的企业拥有民事能力、诉讼能力、管理资财的责任。
D. 《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以下: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4)非营利法人扩展阅读: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 法人和非法人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对应的有限责任,主要区别就是一个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而另一个是不可以的。
一、独立法人资格上的区别
1、法人是区别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和利益,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中国的民事立法对上述理论持肯定态度。《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责任上的区别
1、一般说来,有了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有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即依法能够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二者绝不可混淆。
2、非法人组织虽然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但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则各国规定不一。
三、概念定义上的区别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我国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5)非营利法人扩展阅读:
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企业等。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如企业是应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它必须有合理的独立经营条件和完备的手续,正式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并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认。
2.它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权,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它能独立对外,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它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法人的权利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董事、厂长、经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人
F. 怎么理解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其成员分配利益
民法上把法人分三类,营利、非营利、特别法人。
其中营利和非营利的区别主要在于从事经营活动获取的利益是否向出资人(股东)进行分配。营利法人要分,非营利法人不分。至于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是否要进行分配,与非营利法人是基于公益目的还是基于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并无关联。
《民法总则》95条规定,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按章程规定或权力机关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章程规定或权力机关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分配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
G. 为什么“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不是最优
您好,《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民法总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H. 《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民法总则》的第三章第三节对于非营利法人作了具体规定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非营利法人扩展阅读:
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但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
3、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
I. 非营利事业法人
“非营利事业法人”要拆开来讲:
所谓“非营利”:是指这个单位创立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但并不排斥实际经营中出现了营利的情况。比如,医院的设立目的是救死扶伤,学校的设立目的是教书育人。但是,现在几乎所有的医院和学校都在想办法赚钱,这就是设立目的和实际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也是属于比较有中国特色的地方。
所谓“事业法人”:首先指它的性质是服务于公共事业,其次指它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与之对应的是“企业法人”、“事业团体”,前者作为企业,其目标是赚取利润而非社会公益;后者没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