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三不进站,六不出站”
一、三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易燃易爆和易腐蚀品不进站。
二、六不出站:超员客车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不出站、乘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三封闭:封闭候车厅、封闭发车区、封闭停车场。
B. 客运客运站六不出站有什么
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内容扩展阅读
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常见危险品识别与处置、安全检查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考核合格;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要求,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托运物品登记和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C. 三不进站,六不出是哪里的文件规定的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增加一条乘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
D. 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E. 一篇检讨书,在工作中不小心把产品摔坏的检讨书
公文分类导航年度工作个人总结其它总结述职述廉计划方案工作汇报制度规章鉴定评议实习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考察报告党政报告调查报告实践报告工作报告企划方案工作方案活动方案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半年总结活动总结自查报告交通安全检查情况汇报3篇第一篇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县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县水上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县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局关于全面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及县“11.27”全县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我局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制定了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此次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11月30日-12月15日期间,县交通运输局全面组织开展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着重检查了辖区内所有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全县渡口渡船及管养的县乡公路等,局属各单位也分别组织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2、12月10-13日,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海事处、县交警大队、县公路分局等单位组织人员开展了一次水上及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检查组分别检查了长运及其两个所属客运站场,抽查了8部客车;检查了县运输、化工运输、联谊运输三家危货企业;检查了全县渡口渡船及县乡公路等。3、组织开展了全县机动车维修安全隐患大检查,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要求和目标,对全县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厂维修安全隐患进行了初步的排查摸底。4、开展了全县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全县1家客运企业和3家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使用、联网及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情况。二、安全生产落实比较好的方面(一)道路运输安全方面:1、县运管所对全县客运车辆和危货企业的“一车一档”建档和车辆从业人员网络信息表建档情况,GPS系统平台使用和工作日志记录情况,安全例会制度、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两个客运站场源头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两个站场“三品”检查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出站登记人员均在职在位、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日志填写清楚;各企业GPS系统平台使用正常,值班人员在职在位、工作日志记录完善。2、县长运对所有营运客车、从业人员资质进行了全面审查,均符合要求;对车辆消防设施进行了安全排查并建档,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建档完善。(二)农村公路桥梁安全方面:1、县公路分局、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加大了全县公路安全巡查力度,突出抓好了等重点路段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除路障,并对危险路面、桥涵、易塌方路段进行了全面排查和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全县公路安全畅通。2、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人员对管养的公路桥梁及养护维修现场进行了一次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情况:此次共排查县道公里、桥涵30余座,覆盖所管养的全部县道,坚持做到排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从排查情况来看,各路段路况较好,无严重占道堆放现象,桥涵结构物基本良好,沿线安全设施、标志标牌完好。相比与往检查有较大改观的是,通过今年养护示范路的建设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推进,城塘线麦斜至庙前段的中曾砖厂和庙前锯板厂占道堆放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潭丘桥和横路岗桥的缺损栏杆得到了全面修复;对无栏杆的小涵洞均已设置安全警示桩,提醒过往司机和行人。(三)水上渡运安全方面:1、县交通运输局花费14.7万元对汽渡和汽渡码头进行了翻修。2、县渡口站加强了渡口渡船管理,对全县渡口渡船冬季渡运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全县渡口渡船均配齐配足救生、灭火设施,人员上下渡口有序,不存在违规、违章渡运现象,确保渡运安全。3、县轮渡站组织干部职工对县城渡口3艘渡船进行了除锈打漆,县城渡口界埠码头风雨亭建设基本竣工。4、渡口赣渡船跳板进行了整修,费用近1万元。5、汽车渡口赣拖、赣车船和汽车渡口赣拖、赣车船到樟树船厂上坡维修,费用各近15万元。三、存在的安全隐患1、所属赣D车后轮胎损坏严重;运输所属赣D车辆反光标志不全;联谊运输赣D后轮胎磨损严重。建议县运管所加强对3家危货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做好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危货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目前县乡道经常出现超大位大货车通行,对桥梁涵洞安全造成重大隐患,近期发现时有从乐安戴坊装运瓷土的超大位货车运往高安,途经我县潭丘、七琴、桃溪、力江等乡镇路段,造成一座地处七琴路段XK6+处的唐古前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桥已经公路局批准拆旧建新,另有2座桥梁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这些装运瓷土的车辆货物总重量都达百以上,而沿线桥梁仅限载30,超负荷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建议县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联合检查,重点加强对该类车辆的管理,杜绝车毁桥断的事故发生。3、国道村路段弯道急、新三线穿越村庄路段行人车辆较多易发生交通事故。建议管养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沿线村民出行安全。4、渡口存在驾驶与轮机混岗现象。建议县渡口站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分别配备好随船驾驶员和轮机员,杜绝混岗现象发生,确保渡运安全。第二篇一、基本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县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县水上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县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于11月14日会同县海事处、县交警大队、县公路分局等单位组织人员开展了一次水上及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检查组分别检查了长运及其两个所属客运站场,抽查了5部客车;检查了县运输、化工运输、联谊运输三家危货企业;检查了全县渡口渡船及县乡公路等。检查共发现2条一般安全隐患。二、安全生产落实比较好的方面1、县运管所对全县客运车辆和危货企业的“一车一档”建档和车辆从业人员网络信息表建档情况,GPS系统平台使用和工作日志记录情况,安全例会制度、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两个客运站场源头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两个站场“三品”检查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出站登记人员均在职在位、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日志填写清楚;各企业GPS系统平台使用正常,值班人员在职在位、工作日志记录完善。2、县长运对所有营运客车、从业人员资质进行了全面审查,均符合要求;对车辆消防设施进行了安全排查并建档,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建档完善。3、县公路分局、县公路所加大了全县公路安全巡查力度,突出抓好了等重点路段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除路障,并对危险路面、桥涵、易塌方路段进行了全面排查和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全县公路安全畅通。4、县渡口站加强了渡口渡船管理,对全县渡口安全进行配齐配足救生、灭火设施,确保渡船适航。三、存在的安全隐患1、县长运长途车站、城东车站车辆进站口拐的较多,严重阻塞进站通道。建议县运管所加强客运站场管理力度,及时制止并杜绝拐的占道现象发生,确保客运安全,尤其是驻站运管员要全面负起监管责任。2、大部分乡镇将本墟镇“美丽乡村”建设宣传牌设置在沿线公路路肩范围内,对过往车辆和行人造成安全隐患。按照《公路法》规定,非交通安全类标牌必须按规定设置在公路路肩和边沟以外,建议沿线乡镇尽快将此类宣传牌移至公路路肩和边沟以外的安全区域,以免发生事故,保障众出行安全。第三篇今年以来,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构建和谐交通为目标,先后开展了节日安全稳定整治、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回头看”、“平安交通”创建、“道路客运安全年”、“安全生产月”、“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机动车维修安全隐患大检查”“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通过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态势平稳,全县交通运输安全无事故。现将我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一是我局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目标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形势会,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及各类事故典型案例。局属各单位也每月组织召开了一次安全会议,做到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二是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安全工作中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已落实渡口县、乡村、渡工四级安全责任状,并签订县局与下属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把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交通运输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验收,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责任人,有力地促进了交通运输安全各项工作的开展。(二)突出重点,通力协作,强化水上及道路交通运输。一是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道路危货运输的场监管。加强对班线客车乱线、乱班经营及途中倒客、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驾驶人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人货混装和普货危货混装非法违法经营等违章行为,严格落实执行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强制落地休息制度的规定,各运输企业GPS和3G视频监控平台使用规范、正常。强化驾驶人员、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企业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各项会议记录完善。二是加强渡口渡船的。严厉打击船舶超载、非客运船舶载客及非法渡运现象,全县渡船适航、渡工适任,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消防、救生设备均按要求配备,确保了全县渡运安全。三是加强农村公路桥梁的。加大农村公路桥梁隐患排查力度,对危险路面、桥涵、易塌方路段进行了全面排查,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加大公路巡查,及时清理农村公路沿线路障,确保了全县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畅通。四是狠抓了重点时段的交通运输。认真贯彻、县安全生产会议和交通运输局、县委县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狠抓了春运、“”、清明、“五一”、端午、汛期、“中秋、”双节等重点时段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及高考期间考生的安全接送。在这些重点时段,我局都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安保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在节假日及特殊时段由我局牵头会同海事、交警、公路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全县水上及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今年以来共开展交通运输安全检查22次,确保了交通运输系统重点时段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三)加大巡查,及时整治,全力排查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一是认真安排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我局加强了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局属各单位也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紧密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周密安排部署,把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扎实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结合“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开展,于今年6月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组织开展了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各单位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了全面彻底的自查。各单位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检查。据统计,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局组织检查组3个,检查20人次,检查交通运输企业12家,查处一般安全隐患4处,现已全部整改到位。三是及时排查整改水上及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根据我县农村公路线长面广和渡口多的特点,我局在节假日或重要时段会同海事、交警、公路等部门并适时组织局属有关单位对危险路面、桥涵、易塌方路段、客运站场和渡口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共查出安全隐患6条,对排查出来能整改的隐患要求相关单位和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目前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有效遏制和防范了交通运输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了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四)抓住载体,稳步推进,应急“双基”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顺利。1、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一是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目标任务,按照方案要求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适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每年都组织局属各单位进行相互交流学习和检查,并对开展“双基”建设的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二是对公路、水路、城客运和交通运输建设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文件进行梳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体系。三是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对现有预案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相继编制了《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处置出租汽车和道路班线车客运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大量旅客滞留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桥梁交通中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抗洪抢险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应对雨雪冰冻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预案。四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人员到位。通过各种渠道,积极组织对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2、稳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了县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合理确定了阶段目标。年重点抓好了政策法规、评级和评级标准的制订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年全面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年对全县35家运输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摸底和等级自评上报,做到成熟一批、评审一批。(五)加大宣传,提升服务,营造浓厚交通运输安全氛围。一是在县城广场、局机关门口、车站、渡口(码头)等显要位置设立安全教育宣传栏,张贴安全宣传标志,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今年6月9日开展了“安全生产日”活动,散发宣多份,接受众20余人次,营造了浓厚的交通运输安全氛围。二是严格执行服务标准,及时提供运力、班线时刻、售票、天气、路况等出行信息,营造温馨、文明的服务氛围。公布投诉,在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实行领导带班制,要求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保持通讯通畅,及时报告当日值班情况,做好值班记录。三是做好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县里划分的防汛区域配备了防汛人员和防汛车辆。四是做好众投诉处理,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满意度。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是水上渡口渡运仍存在较大隐患。是目前全渡口数量较多的县,共9道渡口,隐患较多,在目前条件还不能取缔的情况下,加强监管任务仍然较重。二是农村公路及桥梁安全隐患也较多。由于我县对农村公路养护及危桥改造资金投入相对较少,加上少数乡村不明白道路养护体制是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主体,且当前我县大部分农村桥梁建设年限较长,有的甚至已建几十年之久,桥梁修建等级和标准较低,随着车流量和载重量的日益增大,公路和桥梁超负荷承载现象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另外,仍有部分农村公路两旁存在建筑材料占道现象。三是道路客运安全潜在隐患依然存在。由于长运已划归长运集团管理,从而增加了交通部门的管理难度,公交、客运超载超速现象时有发生,存在安全隐患。三、年安全生产工作打算年,我局将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水上及道路交通,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努力遏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二是抓住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三是着力抓好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管。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和动态监管的力度,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着力抓好客运站场、危货运输企业、渡口渡船及农村公路桥梁的。强化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和薄弱环节的,尤其是水上交通的管理,确保全县水上及道路运输安全畅通。四是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以及考评程序、考评机构和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细化《标准》内容,积极、有序地推进重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建设。五是不断推进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大安全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推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基础建设的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专项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F. 客运站为什么要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管理制度
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
三不进站: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超员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签字不出站、乘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
G. 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不进站。
“六不出站”:客车超载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车辆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乘客、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和驾驶员不作安全承诺不出站。
H. 汽车站不落实 3不进站,6不出站 怎么处罚
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明确了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核心是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I.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什么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