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判死刑了拿到判决书后的后面程序
被判死刑后的程序走向,要分被告人和人民法院。如果是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如果服从判处,那就等复核结果;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审判;如果二审没有改判,上诉人仍然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处理。如果是人民法院,应逐级报送死刑复核,如果不核准死刑的,发回复审或者依法改判、核准死刑的执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 所有的死刑都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因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 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死刑的适用,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对死刑严加控制。为此,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两类,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是不同的: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裁定:
(1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同时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死刑的布告;
(2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3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 )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核准的报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并且一案一报。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予以核准;
(2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 )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进行改判。
D. 死刑犯判决后是怎样执行的
判处死刑,是要有最高法院核准的。核准后,交由原审法院执行,原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核准的命令一般在一周内执行。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为例:
在死刑的判决宣告以后,自犯罪分子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宣告到犯罪分子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是五日。
因此,死刑犯实际上有15日的上诉期。
如果死刑犯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上诉期满之日起,3日内,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把相关的材料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E. 地方法院对于死刑的判决
最高法院收回的是死刑复核权,也就是说,在最高法院复核后,死刑判决才能生效。地方法院还是有权做出判决的。当然需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F. 死刑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最刑核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概要写明一审判决的基本内容和被告人的供述、上诉、抗诉的要点,以
及高级法院二审裁判的结果或复核意见)。
经复核查明,……(肯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情节没有错误,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某些事实、情节有出入的,应写明复核查证的情况,予以明确否定。对于事实
方面的其他异议,必要时也应予以分析澄清)。
本院认为,……(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针对一审判决、
二审裁定等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错误,参考上诉、辩护、抗诉的合理意见,阐明
不应判处死刑而应改作其他判处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审终审的要同时撤销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核准(或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
刑事判决的第×项(二审终审的要同时写明核准或维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
定的相应部分),即……(写明核准或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
×项(二审终审的要同时写明撤销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的相应部分),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