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医疗期天数是多少呀
医疗期天数是三个月到24个月。
根据【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第3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1)医疗期的规定扩展阅读:
计算方法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
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2. 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规定扩展阅读: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 最新苏州市职工医疗期怎么规定的
实际工作
根据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因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待遇
10年以下 5年以下3个月按6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6个月按12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6个月按12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按15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下:在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内者,按现行规定按月发给病假工资
10年以上: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上者,按现行规定按月发给疾病救济费
说明: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文件依据:1、劳动部【1994】479号文和劳部发【1995】236号文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对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
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3、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4. 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