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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发布时间: 2021-05-19 16:18:5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时间是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2. 新企业所得税法

1、现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是2007年3月16日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2、一季度亏损,二季度盈利。因为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全年利润缴纳的(就是按照纳税申报表(A类)的本年累计数缴纳的),所以当二季度税前利润不能完全弥补第一季度亏损时,是不需缴纳所得税的,只有当弥补后仍有利润,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企业有哪几种类型

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两种类型。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企业所得税法扩展阅读: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经常代理签订合同,或者储存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委托单位活动个人代其签订合同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6日发布通知,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以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和无机复混肥料及生物有机肥。
在目前粮食价格上涨、通胀持续高位情况下,这一政策的另一重要目标,是通过税收减免,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
通知对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一是应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二是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5. 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 - 扣除的成本费用。当以前年度有税法规定可以弥补而尚未弥补的亏损,还应当扣除该尚未弥补的亏损,以扣除后的余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上述公式演变为: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 - 扣除的成本费用) - 以前年度亏损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扣除的成本费用) - 以前年度亏损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扣除的成本费用 - 以前年度亏损

该演变后的公式,以文字叙述,即为新税法第5条的叙述。

可见,新税法第5条的叙述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仍然是“税前利润”(严格来说,应当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 企业所得税法法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1)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200+70+100+50)×25%=105(万元)
(2)A、B、C国的扣除限额&实际税额
A国扣除限额=70×25%=17.5(万元) /21
B国扣除限额=100×25%=25(万元) /20
C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17.5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105-20-12.5=72.5(万元)

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最新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7)企业所得税法扩展阅读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 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9.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项目一览表

优惠环节
优惠形式
优惠项目
条款序号
同原法比较

序号
优惠环节
序号
优惠形式
序号
优惠项目


收入优惠
(4项)
(一)
收入免税
(3项)
1
国债利息收入
《新法》26条
同原法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新法》26条
新规定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
《新法》26条
同原法

(二)
减计收入
4
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计90%
《新法》33条
具体规定不同


扣除优惠
(三)
加速折旧
5
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新法》32条
具体规定不同,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四)
加计扣除
(2项)
6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法》30条
同原法

7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0%
《新法》30条
新规定

(五)
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70%且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新法》31条
新规定


所得优惠
(六)
所得免税
(2项)
9
蔬菜、粮食、农作物、中药、

林木等的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林、牧、渔服务等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10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
《新法》27条
同原法

(七)
减半征收
1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内陆养殖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八)
免征+减半
12
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九)
免征或减半
13
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所得税部分
《新法》29条
具体规定不同

(十)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2项)
14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15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新法》27条
新规定


税率优惠
(十一)
20%税率
16
小型微利企业
《新法》28条
具体规定不同

15%税率
17
高新技术企业
《新法》28条
具体规定不同

10%税率
18
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
《新法》27条
同原法


税额优惠
(十二)
设备投资的税额抵免10%
(3项)
19
环保专用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

20
节能节水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

21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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