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明确规定不准参与或者( )拉票贿选.
中央明确规定不准参与或者( )拉票贿选.
答案:帮助他人
解析: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件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中组发[2010]21号
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从2011年开始,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旗)和乡镇四级党委进行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搞好新一轮换届,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实现“十二五”规划,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换届期间往往是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是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检验。要严明纪律、警示在前,全程监督、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严格问责,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要严格执行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法规。针对换届中容易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 拉票贿选的表现有哪些
通过赠送物质,金钱给选民,要求选民投特定候选人的票的行为.
大多数是送东西,比如油,购物券等,也有送现金的
3. 严肃处理拉票贿选案有什么重要意义
对拉票贿选案的处理,有力维护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搞拉票贿选,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然挑战。选举制度作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制度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代表能否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党中央多次强调,严肃选举纪律,严禁权钱交易,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4. 拉票贿选的突出表现有哪些
(一)有限的领导职位与少数人的需求愿望相矛盾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可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深层次改革的同时,社会政治环境和人们的政治心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有限的领导职位与某些人的需求愿望发生矛盾时,必然会促使一部分处于“候选人”或“边缘候选人”的人选倍加关注自己的政治命运。狮子乡滕德志、李平这些人为挤上这座“独木桥”,便铤而走险,不择手段,非法采取贿赂、串通、拉小集团等途径进行“贿选”的行为便应运而生。
(二)“潜规则”的普遍认同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土壤。在狮子乡贿选案中,参与贿选的并非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作为贿选者,他们认识到,一旦在提名阶段被“封杀”,就意味着了丧失了被选举的机会。于是在选举未进行时,就产生了企望借助金钱的魔力来争取机会的强烈冲动,一些拉选票的非法行为便粉墨登场。
(三)选举制度的缺陷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条件。一是正当的竞争途径不畅通。从现行制度上看,选举工作主要是通过民主程序把组织推荐的候选人选举出来。这一较为明显的“组织意图”,使一些具备条件或接近条件的人选丧失了参与竞选的机会,导致他们选择各种非法途径进行“贿选”。二是对选举中不法行为的惩罚操作性不强。我国《选举法》、《刑法》对运用暴力、威胁、欺骗和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非法行为有专门的惩治规定,但这种惩罚主要针对贿选者,而对接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如何加以惩处,缺乏规定,从而导致有的人大代表步入“法不责己”的误区。
(四)部分人大代表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诱因。据调查了解,狮子乡部分人大代表在选举中接受宴请、收受钱物的直接动机并不是“牟利”,其真实心态是投谁的票感到无所谓,如果有人“意思意思”,就顺水推舟投他一票。代表有了这种不负责任的心态,对“贿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此同时,由于农村政治环境的封闭性及其受传统政治观念的影响较深,致使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和农村的人大代表观念狭隘,他们在选举行为上更具轻率性。再加上一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些群众对选举存在回避、观望、冷漠的态度和心理,对一些腐败行为的认同心理和参与心理,都对乡镇人大选举中的不法行为起到了助长的作用。
(五)选举监督不力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机会。原狮子乡的“贿选”案件,是由于个别拒贿代表或工作人员检举、揭露后才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介入。在选举过程中,乡党委、乡人大主席团的知情人士没有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这表明,选举缺乏内外监督,尤其是缺乏监督代表的法律依据,缺乏监督代表的必要手段和形式,缺乏比较独立的选举监督职能机构。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已成为“贿选”现象的根源之一。
三、“贿选乡官”现象的治理对策
5. 怎么处理人大代表拉票贿选人员
选举法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6. 党员领导干部拉票贿选给予什么样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三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 批评教育: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组织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分别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五种党纪处分
7. 如何杜绝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
您好《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8. “指尖上的违规”靠什么拉票贿选
近年来,随着手机微信流行,微信红包也随之成为备受欢迎的宠儿。但是,微信红包也成了一些党员干部违规行为的媒介,有的违规收发微信红包,有的甚至通过微信红包拉票贿选,“指尖上的违规”时有所闻。
9. 拉票贿选是刑事犯罪吗
法律上,对贿选的概念和标准并无具体规定。2009年5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作为一种严重破坏选举和民主权益的行为,贿选将面临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究的法律责任。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规定“村官”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未规定选举的程序,同时《刑法》第256条关于破坏选举罪的规定,只是针对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中的破坏选举行为进行查处,并不涉及“村官”的选举,存在立法空白,但补强法律短板,通过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或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纳入刑法规制,也是大势所趋。
即便拉票贿选村官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的,也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严禁拉票贿选要做到几个不准
《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
“5个严禁:
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17个不准”:
在严禁拉票贿选方面,要做到“3个不准”。第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第二,不准贿赂代表。第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在严禁买官卖官方面,要做到“2个不准”。第一,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第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
在严禁跑官要官方面,要做到“2个不准”。第一,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第二,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在严禁违规用人方面,要做到“6个不准”。第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第二,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第三,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第四,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第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六,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在严禁干扰换届方面,要做到“4个不准”。第一,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二,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第三,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第四,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个一律”:
第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第三,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第四,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