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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银团贷款

发布时间: 2021-05-22 22:03:57

『壹』 间接银团贷款的特点

与直接银团贷款相比,间接银团贷款具有如下特征:
1、牵头行同时是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即牵头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又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并且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2、间接银团贷款是一种开放的银团贷款形式,参加行在参加银团和退出银团方面均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成员行的稳定性不强;
3、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与牵头行签订贷款合同,程序相对简单,工作量较少;
4、法律风险较大。关于直接银团贷款,世界各国一般均有比较完备的专门法律予以规定,而对于间接银团贷款,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但我国没有间接银团贷款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在一些金融业发达国家亦是如此,这就导致了间接银团贷款要依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此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贰』 国际经济法: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案

我是肖老师的学生,下面资料是我在网上找到的,仅作参考:
银团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参与型贷款, 后者是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成员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负责的贷款。
1.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参与式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牵头行单独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牵头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以后参加进来的贷款银行,就是参与行。他们持有的参与行证书作为债权证明。
2. 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参与方式
参与式银团贷款形式中,牵头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有:
(1)转贷款: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直接贷款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
(2)债权让与:牵头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价金。
(3)贷款证券化:牵头行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转化为类似于证券发行与融通的过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贷款证券化方式,将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投资者。
3. 参与式银团贷款的特点
(1)参与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的间接性
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对债务人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除非事先征得借款人和牵头行的同意。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参与银行无权行使抵销权来进行损失补偿,因此在这种形式下,参与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即借款人的经济风险和牵头行的违约风险。
(3)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工作量小
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只和牵头行有直接关系,因此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从而缩短时间,节约费用。
二、银团贷款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借款人与牵头行的关系
借款人与牵头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是银团贷款的基础
根据贷款合同,牵头行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则承担向牵头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牵头行可以采取贷款合同所规定的救济措施,依法对借款人起诉,行使抵销权等权利
银团贷款合同签订之后,牵头行可能成为普通贷款行,可能成为代理行
(二)借欺人与参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贷款的管理权完全属于牵头行,参与银行与借款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银行所持有的参与证书只是证明它有权利向牵头行要求取得借款人偿还的贷款金额,并不能作为它向借款人行使权利的依据。
根据授予参与权的合同,参与银行必须把它所承诺的全部贷款金额直接交给牵头行,由牵头行负责将该款项再转交借款人。借款人向参与银行偿还贷款,也由牵头行负责安排。如果贷款合同规定此项贷款需要担保的,则所设定的担保物权也由牵头行来行使和享受。

『叁』 国际银团贷款的简介

国际银团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委任书(Mandate Letter)的形式授权牵头行(Leading Bank或Managing Bank)组织银团向其提供贷款。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是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各参与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照一份共同的协议所规定的统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则是先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行把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贷款以一定的方式转让给参与行,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某些情况下借款人甚至不知道参与行的存在。 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银团,按照内部分工和出资比例向某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的大小是根据项目的筹资规模决定的。银团成员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
银团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前者是由银团内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回收和统一管理的贷款;后者是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成员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负责的贷款。

『肆』 银团贷款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分类
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直接贷款
银团贷款
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间接贷款
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优势
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伍』 什么叫做银团贷款的宽限期

首先;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直接贷款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间接贷款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其次;期限。

银团贷款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可达10—20年,通常为7—10年。在银团贷款的整个贷款期限内又可分为3个阶段,即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提款期一般为2~4年,在此期间全部贷款必须提完,否则,逾期未提部分视为主动放弃,不得再次提取。

宽限期从提款期结束开始,一般为半年至1年,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待宽限期结束后,对贷款发放金额按合同约定的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方式还本付息。

还款期视贷款金额的大小、期限的长短而定,一般为5~7年,在还款期内贷款本金可分若干次偿还,直至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参考链接:参考银团贷款协议部分

http://ke..com/link?url=MRwMLl7TFxe22_-Mc_WI_3CI6nD7ewTta

『陆』 试论述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义务

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跨国银行参与,共同向一国政府、工商企业或某一项目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基本上分经理行、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

『柒』 什么是间接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具体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直接银团贷款是指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回收和统一管理的贷款;间接银团贷款指牵头银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由牵头银行将贷款份额转售给成员行,全部贷款的管理权由牵头行负责。

『捌』 在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破产,参与行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还贷款为什么

从理论上来说,间接银团贷款都需要通知借款人,即借款人已经知悉:牵头行的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方。如果是这样,此笔债权与牵头行就没有直接关系。但由于该笔贷款时银团贷款,资金的支付仍需通过代理行。根据我国的法律,虽然牵头行破产,但肯定有承接机构。银团会议可确定新的牵头行和代理行。

『玖』 工行有关于间接银团贷款的规定、准入条件

您好~~~

此问题请您与贷款行或者开户当地95588联系咨询。

『拾』 间接银团贷款的种类

根据参加行参加银团的方式的不同,间接银团贷款可以分为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和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等种类。 所谓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经借款人同意的前提下,牵头行将其在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发放贷款的义务中的一部分和由此而产生的要求借款人偿还相应贷款本息的权利转让给参加行,参加行因此与牵头行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
在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属于牵头行对借款人所承担的义务,而向借款人收取有关贷款本息则属于牵头行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因此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发放贷款的义务和收取有关贷款本息的权利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贷款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同时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需要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对于转让方与受让方来说都是比较大的法律风险,故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牵头行在向参加行转让发放贷款的义务和收取有关贷款本息的权利之前,应该与借款人协商并取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需要取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因此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一般采取牵头行、参加行与借款人共同签订新的有关银团贷款合同的方式,并以各方共同签订的新的银团贷款合同取代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新的银团贷款合同的贷款条件和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有关内容可能与原贷款合同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新的银团贷款合同中,牵头行和参加行均独自承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除此以外,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也可以采用牵头行与参加行签订贷款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并取得借款人书面同意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较为复杂且容易发生争议,故较少被采用。
注意事项
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有一些事项需要予以注意:
首先,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各方签订的新的银团合同的内容与直接银团贷款中的银团贷款合同的内容基本类似,并且参加行同样需要承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因此,此种间接银团贷款与直接银团贷款实际上非常接近,在具体组建过程中可以参照直接银团贷款的有关内容和模式进行。
其次,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参加行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新的银团贷款合同取代了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此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债务更新,即在牵头行、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原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贷款合同有担保,则该担保将可能会因为作为主债务的原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即原担保人将不再对新的银团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应特别注意担保问题,为了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可以要求原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新的银团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除了向参加行转让发放贷款的义务外,还可能同时向参加行转让部分其已经想借款人发放了的贷款,此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债权的转让,故在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除了要注意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的需要注意之处外,还应注意让与型间接银团的需要注意之处。 所谓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指的是牵头行将其在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已经发放的部分贷款转让给参加行,由参加行和牵头行一起作为贷款人而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
在牵头行按照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则属于牵头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其在贷款合同项下已经发放的贷款的行为在法律性质属于贷款合同权利的转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向转让方履行债务仍然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这对受让方来说无疑是一种法律风险,故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牵头行在向参加行转让已经发放的贷款时,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让与型间接银团贷款一般采取牵头行、参加行与借款人共同签订有关银团贷款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牵头行与参加行签订贷款转让合同并书面通知借款人的方式。
相关事项
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有一些事项需要予以注意: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债权均可以转让。在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原贷款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双方均不得转让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类似内容,此种约定属于禁止转让约定,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如果原贷款合同中存在此种约定,则仅仅通知借款人转让债权的事实将不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而只有在取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后方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其次,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也涉及通知债务人的问题。《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范畴,因此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合同法》规定的通知对象是仅限于主债务人,还是不仅包括主债务人,而且也包括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等从债务人并不明确,加之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抵押和质押的相关规定中有在类似情况下应办理抵押、质押变更登记的内容,虽然该种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法律效力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为了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有关各方应及时通知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涉及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的,还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的只能是其已经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即牵头行只能转让其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而不包括其对借款人承担的任何债务,否则将构成债权与债务的概括转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应取得债务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此转让行为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而组成的银团贷款实际上相当于更新型的间接银团和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的混合,故在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除了要注意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的需要注意之处外,还应注意更新型间接银团的需要注意之处;
第四,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的只是其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担保债权相应转让,因此,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不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但为了谨慎起见,可以考虑相应修改担保合同; 所谓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指的是参加行向牵头行提供若干款项,由牵头行作为贷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此款项与牵头行的款项一起作为贷款发放给借款人,牵头行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范围内向参加行支付贷款本息而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
特征
与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和让与型的间接银团相比,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间接银团贷款,主要体现在:
首先,在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因此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参加行对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也不享有任何权利,参加行无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相应地,借款人也只与牵头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只能要求牵头行发放贷款,也只向牵头行偿还贷款本息;
其次,在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参加行之间虽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牵头行向参加行支付贷款本息的前提是借款人偿还了贷款本息,即牵头行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范围内对参加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并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牵头行有权拒绝向参加行支付贷款本息并且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此特点与委托贷款比较接近);
第三,在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参加行与担保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因此参加行与担保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参加行对牵头行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也不享有任何权利,参加行无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相应地,担保人也只与牵头行之间签订有担保合同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只向牵头行承担担保责任,但对于行使担保权而取得的有关款项,牵头行应按照与参加行的约定支付给各参加行;
第四,在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参加行实施的组建银团等有关事宜属于牵头行与参加行之间的内部行为,一般无须与借款人协商或通知借款人,只要牵头行与参加行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第五,在转贷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参加行是否参加银团部分依赖于牵头行对借款人及贷款有关情况的介绍,因此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发放贷款的义务时负有向参加行提供借款人及贷款的有关情况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及不得误导和隐瞒等,牵头行违反此义务将导致对参加行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成员行自行评审和独立承担责任等方式排除或减轻牵头行的此义务及与此而对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参加行与牵头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两个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之间虽然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其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有关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