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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权

发布时间: 2021-05-24 17:40:45

❶ 最基本的人权是什么

1、人权中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和最重要的保障是自由权、平等权;2、人权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含义是生存权、发展权;3、东西方在人权的价值取向上,各有侧重,中国强调生存、发展权.西方更侧重自由、平等权....

❷ 人权包括什么

一、生命权,包括健康权,肢体权。
二、选举权,当然还有被选举权了。 三、决策权。
四、管理权。
五、监督权。
六、自由权。主要是政治自由,
七、自主权。
八、名誉权,包括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九、隐私权
十、财产权

(2)基本人权扩展阅读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❸ 基本人权原则有哪些

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对人权保障作了更为系统和合理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三)权力制约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研究并吸收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特别是总结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实践,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这三种国家权力应当归属于三种不同的机关来掌握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并断言:没有制约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发展与运用。
最典型地采?quot;三权分立"原则的还是美国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只有7个条文,其中有3条直接涉及"三权分立",另外4条也有一定联系。根据这部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有否决权,国会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作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必须经国会同意,国会可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法官是终身制,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而最高法院有权审判经国会弹劾有罪的总统,并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这样,三权相互保持独立,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的平衡。这种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在西方甚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产生过较大影响。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❹ 什么是基本人权

1、基本人权是个带有应然性质的表述——也就是说,当某某被归入基本人权的范畴时,它应当是具有正当性的。

2、那么这种正当性从何而来?诸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权利”,被认为属于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洛克们认为它们来自于天赋人权,来自于自然状态,来自自然法——这些权利先于政府存在,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理论上能充分享受这些权利,所有人理论上都可以自行其是;但如此也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侵犯,从而影响了这些自然权利的行使;于是人们相约交出部分权利,形成公权力(契约)以保障每个人可以更好、更安全地行驶自己的自然权利。于是诸如言论自由等自然权利的正当性是天然的——自然状态下,我们当然能随便说话,在有政府的情况下,这种权利也不过是被稍作限制,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而已。

3、但这种推论在逻辑与历史上是站不住脚的。没有人能够证明存在那么个自然状态,亦无法证明人类如何在自然状态下突然决定放弃部分权利,定下契约。

4、对于这些权利的正当性,罗尔斯的《正义论》给出了另外一种论证方式。罗尔斯的初始状态并非历史,而是发生于一个思想假设: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人在未出生时,无法决定自己的父母、身份、智力、相貌……等等种种影响其日后人生进程的各种元素;在这“无知之幕”后,每个人的处境都是平等的——任何最糟糕的情况任何人都可能会碰到——那么他所期望的他所降生的社会,会是什么模样?

罗尔斯由此,推导出一个宏伟的政治哲学价值大厦,其中言论自由便位列其中。假如你生于帝王家,那倒是好,但假如你不过是一个屁民并且还是fucking loser呢——这是每一个无知之幕后面的人都会面临的情况——那么还是让我有言论自由吧,要不然哪天我莫名其妙嗝屁了,别人都不知道。由于成为屁民是每个无知之幕后的人都有可能遇到的情况,因此大家会倾向于让最差的情况不那么差(max-min principle),于是乎言论自由就会成为大家共同的选择,由此获得了正当性。

❺ 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有哪些

生存权、平等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自决权、发展权、知情权、接受公正审判权、安全权、基本自由、接受教育权和和平权。

如果说人权体系的分期是以其核心内容是否发展变化为标准的话,那么,基本人权地位在观念上经历了自由权本位向平等权本位再到社会连带权本位方向的不断演变。



(5)基本人权扩展阅读:

基本人权在一切人权中是否处于优先保障的地位,不仅涉及到对人权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过程,而且涉及到对基本人权概念的理解和基本人权现实状况的重要性的认识问题。

《联合国宪章》和诸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多次“重申基本人权”和明确规定“基本人权”保护,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提醒世人和各国要首先重视基本人权的优先地位。

❻ 《美国宪法》里的基本人权是什么

主要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引用Gwofvy的享法苑中的博客如下:

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英文)
1787年在费城起草的宪法,在各州审议批准的过程中,也有不少美国公民感到不安,因为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保障个人的权利。因此,《宪法》补充了10条修正案,统一称为《权利法案》,英文叫The Bill of Rights.由于补充了《权利法案》,《宪法》在13个州均获批准,并于1789年生效。
第一条 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 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 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译文: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 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译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 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译文: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 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译文: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 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译文: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 Amendment VIII
Excessive 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译文: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 Amendment IX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译文: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Amendment X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译文: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cdab050100kuvr.html

❼ 基本人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❽ 我国首要的基本的人权是 最基本的人权是

我国的人权观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没有稳定的社会,健全的法律,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不能保障的。

最基本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基本人权在一切人权中是否处于优先保障的地位,不仅涉及到对人权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过程,而且涉及到对基本人权概念的理解和基本人权现实状况的重要性的认识问题。《联合国宪章》和诸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多次“重申基本人权”和明确规定“基本人权”保护,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提醒世人和各国要首先重视基本人权的优先地位。

(8)基本人权扩展阅读

基本人权至少有以下十二种固定化类型的现代内容:

1、一曰生存权。最早来自《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的推定形式,到了现代已确认生存权的主要形式有生命权、健康权、人的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等。生存权是基本人权制度内部基本权利、基本自由与社会公平、正义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生存权的主体是个人,也包括民族和国家。

2、二曰平等权。《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多次规定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权。在现代条件下,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不同的人与人,都应该享有应然和实然的平等权利。

3、三曰社会保障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权,以使国家、社会和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特别要强调对广大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

4、四曰环境权。在联合国文件<人类环境宣言>确认了环境权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关系,以使人类有权在一种能过着尊严和互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基本生活权利。

5、五曰自决权。民族和人民的自决权为基本人权。196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决议宣布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确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6、六曰发展权。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为基本人权,旨在推动、促进和实现社会福利、进步和发展。发展权的主体包括个人、民族和国家。

7、七曰知情权。也称知道权或信息获得权。现代社会要求知情权上升为基本人权,它是现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会建立的基础性权利。该权利被认为是社会走向光明的保证。

8、八曰接受公正审判权。该权利要求国家和国际社会重构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权利救济上,把司法的价值定位于追求公正和效率上,把司法的性质定位于被动与判断上,以期通过接受公正审判而达到社会公正与正义。

9、九曰安全权。2005年3月21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在提交的一份联合国改革草案中,将“安全”作为四个改革方案之一,安全与和平紧密相联。就各国而言,安定团结是各国人民和政府普遍关心的话题,政府和社会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使一国之内的所有人生活在安全、和平和自由的环境之中。

10、十曰基本自由。自由权为《世界人权宣言》确定的概括性人权,被人权研究学者誉为第一顺列的权利(第一代人权)。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中,将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列规定,这样将基本自由从一般“自由权”中分离出来,将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确认为基本人权。

11、十一曰接受教育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了受教育权为基本人权。

12、十二曰和平权。二战后的《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将和平权作为世界各国人民关心的主题。这也是联合国成立的重要宗旨。就世界范围而言,和平权利已发展为各国关心的基本人权。

❾ 最基本的人权是什么政治

1、人权中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和最重要的保障是自由权、平等权

2、人权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含义是生存权、发展权

3、东西方在人权的价值取向上,各有侧重,中国强调生存、发展权。西方更侧重自由、平等权。这与东西方的社会经济人文发展史有关,中国强调集体主义,更注重以整体社会的发展来带动个人利益的实现;而西方强调个人主义,更强调通过个人努力来带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至于是非对错,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不过讨论这个话题,恐怕离不开我们脚下的土地吧。

❿ 基本人权的定义

基本人权立论的出现引发了人权理论上的一场革命。如果说人权体系的分期是以其核心内容是否发展变化为标准的话,那么,基本人权地位在观念上经历了自由权本位向平等权本位再到社会连带权本位方向的不断演变。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10)基本人权扩展阅读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