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香港立法会的职权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贰』 香港立法会可以弹劾香港特首吗
可以
《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款订明弹劾行政长官的「五步曲」,
第一步是由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简称「调查议案」),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凟职行为,在行政长官不辞职下,
第二步便经立法会表决通过,委托终审法院 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三步是调查委员会决定是否有充足证据构成指控,若有的话,
第四步便由立法会以三分二多数表决通过弹劾(简称「弹劾议案」),
最后一步是呈交中央人民政府作最后决定。
『叁』 请问:香港立法会什么叫拉布谢谢!
香港人把用冗长发言和大量修正案来拖延立法程序的做法叫做“拉布”。2012年五月香港立法会发生了长时间的拉布战,提出拉布的议员估计能让整个审议超过500小时。
『肆』 香港立法会是什么机构
顾名思议,立法会当然是立法的了。希望这个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伍』 香港立法会的会议
立法会在会期内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处理立法会事务,包括:提交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件;汇报及发言;发表声明;提出质询;审议法案,以及进行议案辩论。行政长官亦会不时出席立法会的特别会议,向议员简述有关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议员提出的质询。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会议过程内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记录,载于《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内。
『陆』 香港回归后香港立法会与全国人大是什么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它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产生,与港英立法局作为港督立法咨询机构的性质有着本质的不同。特区立法会是名符其实的立法机关,可依法制定、修改及废除法律;根据政府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以及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等等。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大不能单方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管理事务直接立法。因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按基本法规定的立法程序立法。对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柒』 香港立法会的组成
由70名议员组成。在新增的10个议席中,5名议员由地方选区选出,5名议员由新增的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立法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立法会议员每届任期4年。
(7)立法会扩展阅读
立法会在会期内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处理立法会事务,包括:提交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件;汇报及发言;发表声明;提出质询;审议法案,以及进行议案辩论。
行政长官亦会不时出席立法会的特别会议,向议员简述有关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议员提出的质询。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会议过程内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记录,载于《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内。
『捌』 香港立法会的概述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及职权订立规定。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亦获授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及五十条订明,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而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散立法会。然而,经重选的立法会如仍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法案,否则便须辞职。立法会获赋予这些新权力,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能充分地互相制衡。
《基本法》亦详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属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该法律的失效无追溯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