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资讯 » 反垄断法案例
扩展阅读
股票603183是什么公司 2025-04-30 02:44:30
每股股票价格排名 2025-04-30 02:39:35

反垄断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2-06 13:36:48

Ⅰ 反垄断法十大案例发布有哪些

今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其间取得了丰硕成果,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形成统一执法模式。

我国反垄断工作过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后还有哪些完善空间?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这些指南体现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和原则,分享执法经验,给予经营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甘霖说。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应在总结过去10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推进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竞争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竞争法治更好、更快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面临不少挑战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统一执法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反垄断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甘霖认为挑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新时代反垄断工作对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国执法队伍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穹建议,做好新时期反垄断工作首先要有大局观念,我国经济发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反垄断工作应关注国民经济发展的特点,并为此助力加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其次要有全球视野,要学习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学习借鉴其先进理论、技术,密切跟踪其重大执法案-件,精准分析鉴别其重大反垄断政策。最后,还要有未来眼光,要充分认清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重大影响,勇于创新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反垄断理论等。

加大惩罚。

消息来自凤凰网。

Ⅱ 反垄断法意义

如下:
反垄断法的现实意义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禁止卡特尔,即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聚集在一起,共同对付消费者;
二、控制企业合并;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四、禁止行政垄断等。

Ⅲ 请举出一个反垄断法的案例及分析。 要求:2000字以上。 要是答案好可以追加分数~~谢谢大家~~~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
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
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
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
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
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
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
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
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
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Ⅳ 违反《反垄断法》,腾讯、阿里等多家企业被罚,对公司的经营会有哪些影响

首先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影响着公司限制、排除竞争能力。与纵向垄断协议相比,横向垄断协议的危害更大。因此,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采取严格的违法原则,如凤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案例。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进一步分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是确定了相关主体实施定价、限制商品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抵制等形式要求。协会与会员企业达成的交易,横向垄断协议。

要知道的是横向垄断协议是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就固定价格、限制商品数量、分割市场等达成的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之间交付财产的行为比较少见。在另外4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且交付财产的行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横向垄断协议的各方当事人都有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

Ⅳ 《反垄断法》案例解析—以腾讯、哔哩哔哩收购Versa Inc.股权为例

2021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几份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两份是均是关于Versa Inc.(马卡龙玩图)部分股权的尤为引人注意并值得企业引以为戒,分别是:2018年11月21日腾讯与Versa Inc.签订《A系列优先股股权购买协议》收购Versa Inc.15.5%的股权;及2020年1月16日哔哩哔哩与Versa Inc.签订《B轮优先股认购协议》获得Versa Inc.14.71%的股权。并且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上述的两笔收购均构成了《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并且均构成了对Versa Inc.的控制,由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分别处罚腾讯和哔哩哔哩50万元人民币。

笔者认为通过该案例需要引起企业如下注意:

1、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Versa Inc.为在开曼注册的公司,另通过企查查查阅该可知公司通过香港Versa (Hong Kong) Limited.在国内注册的公司为上海卫莎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卫莎”),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蔡天懿;蔡天懿和赵雅杰于2016年4月22日注册了上海懿天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懿天”),并完成了B轮融资。上述信息可以说明:腾讯针对Versa Inc.的A轮投资和哔哩哔哩针对Versa Inc.的B轮投资均发生在中国国境之外(腾讯、哔哩哔哩直接购买的是开曼公司的股权),Versa Inc.的国内股权架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更从侧面证明了,我国《垄断法》是有域外效力的,尤其是通过控制域外实体间接实现对我国境内实体的控制仍需申报经营者集中。

2、通过Versa Inc.的名称可以推定该公司的组织形态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不同于国内《公司法》的是Versa Inc.是可以设定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的(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同股同权),而从国内的上海懿天和上海卫莎的注册信息看,也从侧面可以推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但是即使如此依然被市场监管总局推定为经营者集中。

4、如果股权收购行为发生的当时仅仅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而事后的实际运营中针对所购买的股权新增了权益,考虑到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控制相对更为宽松和模糊,建议在新增权益的时点对该行为做经营者集中评估,并申报经营者集中。

5、再次说明通过协议取得股权或者通过VIE系列协议取得控制权均是《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的情形,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及时申报经营者集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签订股权购买协议或者VIE系列协议后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申报,不同于国内通常存在的明显时间节点:向企业登记部门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前获得申报同意;通过境外公司签订的股权购买协议或VIE系列协议,仅存在事实上的交割,并无明显的时间节点,因此尤其需要注意,在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申报,未获得批准前不要办理交割。

6、上述针对腾讯、哔哩哔哩的处罚均为50万,通观市场监管总局的全部类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处罚均为50万,与现行《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上限金额50万相一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已经将处罚的上限金额提高到了500万。由此尤其应引起企业注意,相较于现行的《反垄断法》,如果该修正草案获得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违法成本将陡增,这对企业来说值得提高警惕,加倍重视;尤其对成员公司众多的巨无霸企业,这类企业下属公司众多且经常会与其他企业通过合资行为对某些特定业务进行经营;或者巨无霸企业、私募基金这类经常从事股权投资获得其他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股权的行为;而上述两类行为也是相对最容易让企业忽视而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的经营者集中。

以上是腾讯、哔哩哔哩获得Versa Inc.股权并受到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做出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针对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股权、资产处置行为,在处置过程中均应对《反垄断法》保持足够的警惕,及时做出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否的评估,以免被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重锤砸到。

Ⅵ 请举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主要实例、案例。附上简介/分析/出处为盼。谢谢!

3月18日,申请半年之久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因商务部一纸禁令最终未能成行。由于这是商务部首次引用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做出裁决,此举引发了全社会甚至世界舆论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用意究竟是什么?从国际通行的案例看,《反垄断法》的大刀一般应当指向哪里?

通常而言,各国反垄断法都具有三种任务:促进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也会具体把握个中尺度,并且通常也都会与其本国当时的产业政策、国家安全等因素结合考虑。以汇源案为例,商务部此次并没有生搬市场占有率等数据,也并不是为了保护被收购企业利益和企业投资者利益,而是评估果汁产业发展走向和结合本国产业政策做出了裁决。

控制企业合并 促进公众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商务部驳回汇源案申请主要就是根据这一原则。但在竞争者较容易进入的果汁领域,控制较高市场份额的领先企业是否能做到“消灭”竞争者,目前尚存争议。

各国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法律,只要合并可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就可以禁止合并。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什么样的合并可以推断为是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合并后一家企业达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二分之一市场份额,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断合并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有些合并即便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政府也应当批准合并。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合并有利于整体经济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当批准合并。需要指出的是,导致垄断的合并因为会严重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政府批准这种合并的时候应当非常慎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适用案例:

欧盟驳回力拓、必和必拓合并申请

2008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对必和必拓的收购方案展开调查,该部门当时表示,两家矿业公司的合并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将控制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铁矿资源。而通过并购,全球最大矿业集团必和必拓公司也将成为全球最大的铜矿、铝矿及煤矿供应商,其垄断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否决声明。 详情

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

豁免案例:美国批准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

美国司法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这一方面是因为麦道公司当时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另一方面因为合并后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

禁止垄断协议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具体还分为商定售价的价格卡特尔、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数量卡特尔和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的地域卡特尔。

上述这些卡特尔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各自在其销售地域都有着垄断地位,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这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各国法律规定

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当然,企业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有时对经济是有好处的,当某些限制竞争协议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生产率,它们一般被视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根据美国的《谢尔曼法》,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罚款可以达到1000万美元,对个人罚款可以达到35万美元,此外还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刑事监禁。但在具体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根据美国刑法的规定,早已大幅度提高了反垄断案件的罚金。

中国反垄断法也有相关详细条文规定,同时规定,即使不适用于已有条款约束的,经营者面对此类指控时,需自行举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适用案例:

三菱参与石墨电极价格协议被罚

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为被指控参与了一个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美国司法部征收了1亿3千4百万美元的罚金。

两大国际拍卖行商定佣金被罚

英国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国的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佣金的价格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最后,这两家拍卖行不仅被课以巨额罚金,它们的总裁还面临着刑事监禁。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维护市场竞争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各国法律规定

中国《反垄断法》中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较细的条文规定,同时设置了豁免条款:“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适用案例:微软在美国、欧盟涉嫌垄断被罚

微软公司就是通过控制操作系统的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凭此优势在浏览器、即时通讯等产品上事实捆绑,妨碍了竞争者进入。1997年,美国司法局控告微软垄断,微软由此饱受诉讼煎熬,最终交出数亿罚金

Ⅶ 《反垄断法》最大罚单182多亿 阿里巴巴光速认错的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我国《反垄断法》以来最大的罚单

182.28亿。

以前也有罚款的案例,和这次的罚单比起来真是不算啥。

阿里的180多亿确实空前的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 发展,制定的法律。

首先,这次的 罚单有据可依、有据可循 。在公布的相关情况中,这次的处罚所核实查证的材料是十分全面的。商家证据、阿里沟通、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等亦是详尽。对于让商家进行排他性的选择,就是触犯了《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地方, 罚是没问题的,罚的金额也是按照规定执行的

另外,都知道阿里巴巴的jack已经退休了,而现在阿里巴巴的主人相对是综合的、多国的、复杂的。如日本软银、美国雅虎等外商、外资,都是阿里巴巴的股东,部分股东所持股权还是偏大的。

国内的经济类案件,既要严惩违法的行为,也要警示预防其他人的再次效仿。所以这次罚款阿里巴巴可谓一石二鸟 。不仅为所有的电商平台立了规矩,同时有对外商(这些投资者)是一个警示——你是投资者没错,但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犯错了、违法了都要面对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处罚。

阿里的光速认错且态度诚恳,代表了阿里巴巴集团的态度,更代表了其背后各大股东的态度

可是,这次罚款是180多亿,不是180多万。显然股东也不会轻描淡写的不在乎。

那我们判断起来似乎更加接近事情的一些细枝末节——即这个消息不太可能是即时知晓的,或者说是有提前的沟通和说明的,也可能是有预案准备的。

在我看来,最大可能会是听话听音的背后—— 管理团队与股东提前做出了一个预案共识

投资阿里的股东当然看重利益获取,能够快速反应,只可能是提前达成共识的结果。

相信你要是这个公司的老板、股东也需要了解详情,与股东研判,听取管理团队意见才能如何如何的,对吧?

对于阿里巴巴而言,180亿听起来数字很大,但拉开时间线,股东所拿到的分红,这点钱对他们来说还真不叫事。 阿里巴巴看重的是罚款背后——阿里巴巴集团能不能重新得到市场的信任,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信任,关乎未来,关乎利益

说个题外话。。。按照以往的情况,jack至少要说句话发个声,甚至接受个采访等等的。现在一退休,几乎没有jack啥事了,有没有。这是jack的无心插柳还是急流勇退的英明,你觉得呢?

再联想前一阵蚂蚁集团上市的事情,阿里巴巴其实已经跟jack没有直接的责任关联了。蚂蚁集团后面如何走势,倒是可以看做jack的一个风向标。

现在罚款怎么说是挨罚,还不算挨打。那光速认错应该也是对挨罚的一个高效反馈。

说到光速认错,突然想到了前一阵H&M公关, 阿里巴巴与H&M的公关反应和公关反馈简直是一天一地 。不过,由于这个180亿的数额属于史无前例,再加上反垄断法发布以来的最大罚案,高下立判,自己养大的孩子还是知错能改的。再看看那些外来的和尚,傻子都明白他们的葫芦里买的什么药。



个人感觉,无论是180亿还是反垄断的示警案,亦或是蚂蚁集团的连续性管控管理。这些举措和处理 不得不让人相信一定会影响到阿里股市的走向 ,可以静观过两天的情况,估计稍有波动,各种新闻都会快速播报出来。

也有言论说,180亿罚了你,难道你还能不接受么?还有人说,别看今天罚了180亿,没准出现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情况?哈哈,反正现在怎么瞎猜都行,后面看看走势便能知晓了。

看新闻的在看到阿里被罚款后,快速联想到拼多多的砍价“猫腻”。多少人发动所有朋友圈之力,都未达成低价的愿望,终于有人决定挑开夕夕的房顶,喊几句鸣鸣冤。

阿里与拼多多关联着看,巧合吗?也许真是巧合,但却是个机遇。对于消费者而言,终归是利大于弊的。你终于可以在所有的电商平台去选择你喜欢的品牌,你也终于可以不像傻子被骗一样,拉着爸妈、爱人、朋友、亲戚一块帮你砍价,最后还是没便宜几毛钱的买东西。

多个平台同时“有事情”,越早的发现,越早的管理 。这些变化,对终端市场的我们来说,就是好事。

电商平台的整顿不能说是滑铁卢,相反,因为很多焦点的聚集,说明他们的火热。也因此出现问题的数量和概率较大,当然就要管理!

在最后,还要说一句。要不是罚款这事,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都没意识到阿里一年能挣4000多亿呢。

Ⅷ 美团反垄断调查的165天:王兴变乖了,烧钱新业务成第二大营收支柱

撰文 / AI 财经 社 周享玥 马微冰 刘冬雪

编辑 / 孙静

罚款34.42亿元!被立案调查165天后,美团反垄断调查的靴子终于落地。

10月8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对美团“二选一”垄断行为的处罚结果。最终调查结果显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美团自2018年以来,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实施了“二选一”行为。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依法对美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的3%的罚款,计34.42亿元。

这个罚款金额对于美团来说,应该可以松一口气。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垄断协议行为,可以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以美团2020年收入计算,罚款金额在11.47亿元到114.7亿元之间。但参照阿里巴巴此前被罚2019年销售收入的4%来看,外界此前预计美团被罚金额可能在45.88亿元左右。

现在看,美团受到的上年度销售额3%的处罚,的确处于该区间偏低水平,同样也低于市场预期的4%和以往多起反垄断处罚金额的平均值。此前,长期研究竞争与反垄断的律师刘延喜曾在《中国纵向垄断协议公开案例研究报告》中分析,在2012年4月至2020年6月之间,达成并实施的19起行政处罚案中,“行政罚款/销售额”的平均值为3.67%。

至于此中原因,或许可以从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窥见一二。该处罚书显示,市场监管总局考虑美团在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做出了上述处理意见。

对于本次处罚结果,美团随即回应称:“诚恳接受,坚决落实”,将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

就此次事件对外发布的内容中,美团强调此次处罚系继上海食派士、扬子江药业、公牛集团之后的半年内第四例“3%”的处罚,“低于此前阿里巴巴销售收入的4%共计182.28亿元的处罚结果”。

阿里被反垄断调查的时间略早于美团。2020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在其官网披露消息,正依法对阿里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美团被立案调查的消息则是在2021年4月26日正式披露。而就在美团被立案调查的十几天前,历时107天的阿里反垄断调查结果正式出炉,阿里因自2015年以来实施“二选一”行为,被罚款182.28亿元。

尽管这一金额仅相当于阿里2019年销售额4557.12亿元的4%,但堪称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史上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远远超出了此前2015年由高通刷出的60.88亿元罚款的最高纪录。彼时,有分析称,这是2021年1月《反垄断法》修订后,罚款金额规定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第一次落实。

阿里、美团接连被处罚,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我国互联网野蛮生长的时代结束了。美团在接受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并整改的举动显然也印证了这种判断,在互联网行业迎来强监管的时代,曾经昂首挺胸、大步向前的互联网巨头们也不得不主动低下头来。而此次美团反垄断处罚的落地,或许也将意味着外卖领域的“二选一”乱象的就此终结。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第一季度,美团外卖市场份额攀升至67.3%。此前为了巩固地位,美团频繁被指对商户、消费者“二选一”。2020年4月10日,广东餐饮协会站出来,发布《广东餐饮行业致美团外卖联名交涉函》,指责美团涉嫌实施垄断定价,新开餐饮商户被收取佣金最高达26%,已超过商家忍受的临界点。

今年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美团金华分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赔偿饿了么100万元,对饿了么提出的美团阻碍商户与除被告外的其他同行业经营者进行交易、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个月后,美团被宣布接受反垄断调查。

自今年4月美团被立案调查以来,其股价下跌近3成,不过近日又迎来一轮上涨,继10月7日涨超9%后,10月8日上涨2%,收报每股256港元。

“终于落地了,罚款数额确定,至少不会再担惊受怕。”美团一名内部员工对AI 财经 社说道。自从被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点名,美团股价经历了巨大震荡,该员工所持有的股票价值,也蒸发了不少。“短期冲击很大,反垄断罚款落定之后,风险释放,后期(股价)应该会回来的。”该员工乐观表示。

在等待靴子落地的165天里,一向我行我素的美团创始人王兴,似乎慢慢“学乖”了。

但这中间也总归是有个转变过程的。

一直到2021年4月到5月初的王兴,依旧都还是从前那个“怼天怼地”的少年,没有一丝丝改变。尽管美团刚刚在4月底遭受了反垄断立案调查,但这丝毫没有影响王兴更新饭否的频率。

5月6日那天,王兴一连在饭否上发布了6条动态,一会儿说起“烤红薯又甜又黏”,一会儿又谈起台积电和“姗姗来迟”的苹果,最后甚至赋诗一首,才终于止住他那难以抑制的表达欲望。

饭否一向是他的精神自留地,在过去14年时间里,王兴一共发了1.7万多条饭否动态,平均每天超过3条。在这里,王老板甚至会不时化身“王怼怼”,怼天怼地。2017年至今,其不仅向马云开过至少三次炮,更是经常在饭否上点评 社会 百态,中国男足、 科技 、华为、国际局势、公司动态等等都是其开炮的对象,即使偶尔遭到反噬,依旧“口无遮拦”。

如果按照剧情的正常走向,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王兴都将继续在饭否上保持日更的状态,并继续保持着自己“怼天怼地”的耿直人设。

但很不幸,5月6日晚上那条“七言四行诗”最终闯了大祸。不仅吓得王老板连夜出来澄清解释,更是让美团的股价一路飘绿,市值瞬间损失超千亿元。

教训是如此惨痛。此后,王兴虽依旧在饭否上发言,但频率逐渐降低,后来甚至停更数月。而到今年9月,有网友发现,王兴的饭否账号甚至已经看不到任何内容,疑似全部清空。而其发布过661条动态的微博账号,也早已没有任何内容显示。

不知不觉间,曾经那个怼天怼地的王兴,也似乎开始学着周鸿祎、刘强东等一众早早“闭麦”的企业家,谨言慎行了起来。

社交平台上“闭麦”的同时,王老板也在努力从行动上做个“乖孩子”。

首当其冲的,自然是表达出对反垄断调查的积极诚恳态度。“我们认为,政府对反垄断行为的监管,将有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甚至是促进了公平竞争、防止不当行为……我们会百分之百尊重商户的决定,禁止签订独家合作合同,并建立更透明和有效的商户举报和监管系统……”5月28日的美团财报电话会议上,王兴曾如此表示。

与此同时,王兴开始更加积极地出现在各类大会上,频繁强调企业责任,参与有关“共同富裕”的讨论。先是在7月1日,王兴以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的身份,专心致志地坐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观礼席上,观看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

紧接着,王老板又在8月31日,发了这样一条朋友圈:美团这个名字里有两个字,“美”意味着“好”,“团”意味着“一起”、“共同”,所以“美”和“团”合起来就是“一起更好”,也就是说“共同富裕本身就是植根于美团的基因之中。

而在前不久9月25日到28日的乌镇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王兴也去了。他穿着短袖,戴顶鸭舌帽,相比以往几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多少有些低调,既没有接受媒体采访,也没有发表公开演讲,更大可能是坐在某个座位上,安安静静地听着阿里的张勇说着“建设更 健康 的平台经济”,再听周鸿祎讲讲“ 科技 报国”和“反垄断”,雷军谈谈“大企业要有主动担当,帮助中小企业快速 健康 发展 ”。

当互联网监管的大锤来临,那个在2017年和刘强东一起作为互联网“新贵”组了个“东兴局”,从丁磊手中抢尽了风头的王兴,终究还是学会低调起来了。

不仅是创始人的变化,从4月26日被点名到今日落地,美团度过了艰难的165天。

在被市场监管总局点名当天,美团很快做出回应,称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保障用户以及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4月27日,点名后第一天,美团的股价并没有预期中的大幅下跌,反而一直上涨,当日涨幅一度扩大至 4%。彼时有分析机构认为,此次调查对美团的影响有限。但此后市场做出巨大反应。在接下来的10个交易日,从4月28日到5月11日之间,美团股价遭遇了“十连跌”,与今年2月18日的高位460港元/股相比,股价下跌48%,市值蒸发1.34万亿。

在十几天后的财报电话会议中,王兴首次在美团反垄断立案调查后发表回应,“美团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二选一,充分尊重商家的自主选择。”他同时不忘安抚市场,称反垄断监管对美团的日常运营并没有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美团在外卖配送业务方面的竞争优势。

虽然美团不断向外界传递出不紧张的信号,但在反垄断行政处罚落地前,美团已因“二选一”在各地因败诉,被罚款了7次。除了在金华败诉,今年4月份,淮安美团因同样的原因败诉,罚款35.2万元;9月13日,美团再次因不正当竞争,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饿了么100万元。

在外卖业务之外,美团单车业务也存在一定变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对美团因收购摩拜未依法申报一事,展开调查。美团方面曾表示相关调查仍在进行,公司现阶段无法预测相关调查情况,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改变商业惯例或被处以高额罚款。

不过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期间,美团新业务线如代表社区团购的美团优选,仍在强力推进。在财报电话会议上,王兴高调表示看好美团优选,并会加大投入。

这是一掷千金的一句定调。2021年第二季度,包括美团优选在内的新业务经营亏损92亿元人民币,平均下来,每天亏损1亿元,但新业务也跃升为美团第二营收支柱。今年以来,伴随监管部门对社区团购行业加强监管,行业迎来动荡洗牌,大小巨头中滴滴旗下橙心优选四分五裂,京东收缩社区团购业务,美团优选、多多买菜被认为是目前发展比较稳的两家。

借助美团优选的发展,美团的拉新效果确实明显。今年第二季度,美团用户数跨过6亿大关,新用户大多来自低线城市。这也意味着,美团超过了抖音,在整个互联网企业中仅位列腾讯微信、阿里和拼多多之后,成为第四极。

而美团也在大力下沉。“我们助力数十万村民成为团长,有效地提高了他们的个人收入。”根据媒体报道,从去年开始,美团优选在各地农村疯狂招募发展乡村团长,通过庞大地推队伍,在广大农村、乡镇落地。

虽然美团收购摩拜未依法申报的调查还未有结论,但可以确定的是,这次反垄断处罚的落定,外卖领域的“二选一”乱象已经暗灭,而通过一次由外到内的自我检视和调整,美团发展也将经历重生。

Ⅸ 案例分析题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千事可乐命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大腕明星代言并发布广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3、与其占市场份额达70%的主打饮料捆绑销售存在《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4、《消保法》中消费争议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情况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货5、社会团体不可以推荐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