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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梁西逝世

发布时间: 2023-02-12 07:35:37

Ⅰ 武大国际法真的就业差吗

我是武大的,武大法学院的学生就业绝对不会差,武大国际法在全国都是数一数二的,硕士考公务员资本决不比别人差,博士就更不用说了,毕业工作绝对是全国一流的企事业单位或跨国公司.

下面是介绍:
国际公法研究特色
以研究现代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组织法、联合国法、欧盟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见长。其研究水平在全国同类学科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有相当影响。主要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有梁西教授的《国际组织法》(获国家教委优秀教材一等奖)、《国际法》;万鄂湘教授的《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秩序》(获湖北省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国际人权法》;曾令良教授的《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获湖北省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世界贸易组织法》(获教育部第二届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邵沙平教授的《国际刑法》、《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获湖北省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奖);余敏友教授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获湖北省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奖)。
国际私法研究特色
武汉大学的国际私法研究人员从有利于更好地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目的出发,主张"大国际私法"观点,认为国际私法既包括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又包括程序规范,并涵纳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为使国际私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学科点非常注重国际私法的本土化,扩大其适应性,加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的研究。本学科点既注重宏观问题的研究,又强调具体问题的探讨,如在国际私法的法理研究、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构、比较国际私法、国别国际私法、国际民事程序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区际冲突法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国内外学术界形成了颇具影响的"珞珈学派"。为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商贸实务提供了很好的导引性作用。
国际经济法研究特色
武汉大学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是我国最早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学科点之一,并以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为其特色。已故教授姚梅镇先生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的首任会长,他提出并创建了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学科体系,其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已为我国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成为该领域的代表性学说。同时,他又是我国国际投资法的奠基人。在多年的发展建设过程中,本学科点的研究在全国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先后出版和发表了一批具有国内和国际影响的优秀教材、专著和论文,还为我国的经济和法制建设输送了一大批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并形成了重点突出、方向明确的学科特色: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余劲松教授在姚梅镇教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拓展和深化,其关于跨国公司法的研究更具开拓性而有独到建树;在国际金融法领域,刘丰名教授的研究一直居于国内前沿,他关于国际金融法学的体系富有创见,独树一帜。
十五期间,出版了一批研究生教育系列教材、《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文库》5本。在国内外发表了250多篇有影响的论文。其中,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公认的权威刊物上的论文有14篇,在国外以英文发表的论文有10篇。出版学术专著17部。主持8项国家级重大研究课题,2项教育部的重大攻关课题,省部级研究项目20多项。国际合作项目近10项。学术带头人影响扩大:黄进教授被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任命为国际体育仲裁院雅典特别仲裁庭仲裁员。第28届奥运会期间,参与对各类奥运体育争端的仲裁。曾令良教授2002年被欧盟委员会授予为中国首位“让·莫内欧盟法讲座教授”、2004年进入WTO专家组成员的指示名单、2005年获教育部“长江特聘教授”。向全国人大、外交部等国家机关、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机关提交了30项立法咨询报告。共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42名来我校演讲、报告,并对演讲论文进行了筛选,择其优秀论文结集出版。举办有影响的大型国际会议共4次,国内会议共10次。何其生的博士论文入选2003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

下面是资深教授韩德培先生的介绍,这可是武大的一张王牌.
学 历
本 科 1934年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硕 士 1942年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国际私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工作经历
1、1934-1939,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任讲师和学报编辑;
2、1946年至今,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院),历任法律系系主任,校副秘书长、副教务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名誉院长、学科建设咨询委员会委员长。

社会兼职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
2、第五届和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
3、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和名誉会长;
4、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和名誉会长;
5、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会会长和名誉会长;
6、国际资源和自然保护同盟理事;
7、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
8、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
9、美国纪念埃德加?斯诺基金委员会委员。

所开课程 国际法、国际私法、法理学

研究方向 国际法、国际私法

Ⅱ 中国国际法学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
任建新(全国政协原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
史久镛(国际法院原院长)
王厚立(外交部法律顾问、外交部条法司原司长)
会长
李适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常务副会长
饶戈平(北京大学教授)
刘振民(外交部长助理)
曲星(外交学院副院长)
兼职副会长
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
尚明(商务部条法司)
黄进(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刘楠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金克胜(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李兆杰(清华大学法学院)
秘书长
秦晓程(外交学院)
常务理事
(包括上述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内):
赵秀文(人民大学)王传丽(女,中国政法大学)李保东(外交部)
钟建华(外交部领事司)高之国(国家海洋局)董世忠(复旦大学)
张勇(南开大学)董立坤(深圳大学)陈致中(中山大学)
王献枢(中南政法学院)李金荣(西南政法学院)朱揽叶(女,华东政法大学)
曾令良(武汉大学)曾华群(厦门大学)李勇(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江国青(外交学院)陶正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鸣(北京大学法学院)
朱文奇(人民大学法学院)凌兵(香港城市大学)王小耘(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
张绪生(北京竞天律师事务所)王红松(北京仲裁委员会)周洪钧(华东政法大学)
周汉民(上海世博会展览事务局)赵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
学会高级顾问、学会顾问
汪道涵 马骏端木正邵天任 费宗祎
罗豪才 朱曾杰 徐鹤皋 魏家驹 潘抱存
兰明良 许光建 梁西赵维田盛愉
陈公绰 邵津 贺其治 黄嘉华 沈韦良
吴焕宁 邵循怡 郑成思 徐振翼 高尔森
高树异刘文宗唐厚志范国祥毕季龙
谢启美 陈平初 李道豫 史久镛 任继圣
姚壮 汤宗舜 沈达明 陈鲁直 郭日齐
郭寿康 钱骅 陈安 郑兆璜 丘日庆 欧阳楚屏
理事名单
(理事候选人均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学会提出的条件和名额推荐)
丁丽柏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
万鄂湘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王玫黎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
刘仁山

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朱崇实

厦门大学法学院
余劲松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李仁真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
杨泽伟

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肖永平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邹立刚

中南政法学院
陈治东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周洪钧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徐崇利

厦门大学法律系
谢石松

中山大学法律系
慕亚平

中山大学法律系
王可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陶正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杨力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李旺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丛文胜

军事科学院军制部
赵少群

贵州大学法律系
柯良栋

公安部法制局
刘锦

海南大学
韦经建

吉林大学法学院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吕岩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
刘世元

吉林大学法学院
洪莉萍

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
浦伟良

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秦晓程

外交学院
叶兴平

深圳大学法学院
高智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邵沙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
贾午光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何敏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涉外涉港澳台处
刘伟民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王雪江

中国民航总局安全技术中心
夏兴华

民航总局体改法规办公室
李培传

国务院法制办
李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
吴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
回沪明

最高人民法院
李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邵文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贺庆

国家法官学院
顾经仪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王 慧

北京大学法学院
龚刃韧

北京大学法学院
余敏友

武汉大学法学院
白桂梅

北京大学法学院
邵景春

北京大学法学院
黄亚英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王浩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四系
刘晓蜜

河北大学法律系
王叔良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室
王生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陈波

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高宗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冯秀梅

同上
朱洪超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刘大力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战宁

北京时代律师事务所
肖微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谢思敏

信利律师事务所
韩小京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
叶蓁

外交部领事司
张军

外交部国际司
高燕平

驻美使馆
黄惠康

外交部条法司
胡志强

外交部条法司
王宗来

外交部条法司
王晓渡

外交部条法司
尹玉标

外交部条法司前司长
王淑芬

外交部条法司
苏伟

驻联合国代表团
马亚欧

外交部条法司
徐宏

外交部条法司
段洁龙

外交部条法司
刘大群

外交部条法司
高风

外交部条法司
李燕端

外交部条法司
王海英

烟台大学法律系
吴双全

兰州大学法律系
黄瑞

江西南昌大学政法学院
陈立虎

苏州大学法学院
刘健

湘潭大学法学院
徐天锡

上海市法学会
马晓玲

安徽大学法学院
王在邦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政治研究室
张灵强

山东青岛大学文学院法律系
张恒山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沈秋潮

中央军委法制局
赵建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
宋永新

浙江大学法学院
陈寒枫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
周卫国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条法处
吴慧

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
周建海

中国政法大学
刘廷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佟连发

辽宁大学法学院
张文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董安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牛文军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刘金科

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教研室
刘满达

宁波大学法学院
周晓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
万国华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程宝库

南开大学法政学院
江国青

外交学院
刘慧珊

外交学院
卢松

外交学院
许军珂

外交学院
许建中

外交学院
任超英

中国民航总局航空安全中心
吴高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
梁淑英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
黄丹涵

中国建设银行法律部
许卫凌

中国司法杂志社
张庆珍

山西大学法学院
汤树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江伟钰

南京审计学院
周健

外交部
赵永琛

公安大学科研处

Ⅲ “国际法”的权威教材(国外译本)

奥本海《奥本海国际法》
本书著者奥本海(1858~1919)是近代著名国际法学者。第九版修订者詹宁斯曾是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国际法院院长;瓦茨曾是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法律顾问。原著1905~1906年出第一版后,即确立其作为国际法经典著作的地位,其后经过八次修订,历来是最为流行的一种国际法教,广泛流通。在第八次修订的三十七年后,第一卷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出版,此举深受国际法学界的欢迎。新版考虑到国际法的发展,扩大了范围和内容,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等的新的补充;还涉及到外层空间、恐怖主义、环境保护、南极、人权等问题。新版第一卷内容比第八版增加了一倍以上,分为两册五个部分。新版维持原来的水平和声誉,是进行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主要参考著作,对实际工作者也大有裨益。

伊恩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
全书阐述清晰、分析严密,参考资料详尽,覆盖面综合全面,案例典型而丰富,展示了布朗利教授对平时国际法主要问题的实事求是研究精神与实证分析技能,体现了他结合复杂国际法案件自如运用实证分析法学理论 与方法剖析各种含混费解的国际法规范高超水平,揭示了国际法运作的现实情况和国际法在国际生活中的地位,补称为系统全面阐述平时国际法的一部杰作、权威的国际法专著和颇具世界影响的国际法教科书。
本书比较全面地展示了布朗利教授对平时国际法主要问题的实事求是的研究精神与实证分析技能,体现了他结合复杂国际法案件自如运用实证分析法学理论与方法,剖析各种含混费解的国际法规范的高超水平,比较深刻地揭示了国际法运作的现实情况,以及国际法在国际生活中的独特地位,从而有助于人们认识实证法学在国际法研究方面的潜力和无可替代的作用。

斯塔克的国际法教材也不错的
引自华东政法学院:
《国际公法》参考书目

一、中文类:
1、 曹建明等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 张乃根主编:《当代国际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 邵沙平等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 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7、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学出版社1990年版。
8、 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学出版社1989年版。
9、 魏敏:《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
10、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 陈体强:《国际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2、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 程晓霞主编:《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14、 詹宁斯、瓦茨(英)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网络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5、 格老秀斯(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16、 高树异主编:《国际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7、 富学哲:《国际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8、 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第2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9、 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0、 王铁崖、李浩培、陈伟强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2—1996年版。
21、 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2、 刘海山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23、 赵理海:《当代国际法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24、 周洪钧主编:《国际法论》,同济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5、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6、 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7、 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28、 联合国新闻部:《联合国手册》,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8年版。
29、 丘宏达(台)主编:《平时国际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74年版。
30、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1、 王浩:《中国外交事例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89年版。
32、 黄凤:《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33、 陈治世:《条约法公约析论》,台湾学生书局1992年版。
34、 亨金:《国际法:案例和资料》,西方出版公司1980年版。
35、 B.森(印度):《外交人员国际法与实践指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
36、 丘日庆主编:《领事法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37、 尼日尔松:《外交学》,世界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
38、 程道德主编:《近代中国外交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93年版。
39、 马呈元:《国家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0、 陈治中编:《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1、 慕亚平、周建海、吴慧:《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2、 柳炳华(韩)著,马呈元等译:《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3、 苏义雄(台):《国际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
44、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5、 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6、 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47、 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8、 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9、 万鄂湘:《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0、 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1、 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2、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版。
53、 江国青:《演变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4、 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5、 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6、 朱奇武:《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7、 李浩培:《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8、 阿,菲德罗斯(奥)著,李浩培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
59、 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0、 张潇剑:《国际强行法论》,北大出版社1995年版。
61、 亚历山大·基斯(法)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2、 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63、 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64、 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5、 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66、 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7、 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1998年版。
68、 刘楠来:《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
69、 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0、 吴慧:《国际海洋法庭研究》,海洋出版社2002年版。
71、 陈治世:《国际法院》,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72、 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3、 斯塔克(英)著,赵维田译:《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74、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5、 吴嘉生:《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之研析》,台湾五南出版社1998年版。
76、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77、 黄进、肖永平主编:《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法的发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8、 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编:《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9、 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80、 谢启美:《中国与联合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
81、 鹿守本主编:《海洋法律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
82、 赵理海:《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83、 凌岩等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4、 徐振翼:《航空法知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85、 赵维田:《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86、 [荷]雷伊南著,谭世球译:《外层空间法的利用与国际法》,上海翻译出版社1985年版。
87、 万鄂湘:《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8、 盛愉、魏家驹:《国际法新领域简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89、 夏友富:《国际环保法与中国对外开放》,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
90、 韩健、陈立虎:《国际环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91、 马骧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
92、 江伟钰、江伟铿:《国际环境保护法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93、 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4、 董云虎编:《人权基本文献要览》,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5、 夏尔·卢梭(法):《武装冲突法》,中译本1987年版。
96、 李龙、万鄂湘:《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97、 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98、 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99、 刘亚平:《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0、 林欣:《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二、外文类:
1、I.A.Shearer, Stark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 and Co., 1994.
2、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3、O.Connel: International Law, Clarendon Press, 1970.
4、D.M.Johnston: The Structure and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3.
5、Lauterpacht H.: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5.
6、G.Tunkin: Politics, Law and Force in the Interstate System, 219 Recueil Des Cours, 1989.
7、Thomas M. Franck: Fairnes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Clarendon Press, 1998.
8、B.Simma: From Bilateralism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250 Recueil Des Cours, 1989.
9、R.Bernhardt: Encyclopedia of Public Law, Elserier Science Publishers, 1987.
10、Serge Sur: The State Between Fragmentation and Globalization, 1997.
11、Kaarle Nordenstreng: Beyond National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in the 1990s, 1993.
12、Philip Alston: International Lawyers and Globalization, 1997.
13、David A.Smith: States and Sovereignty in the Global Economy, London, 1999.
14、Jan Klabbers: An Introction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15、Anthony Aust: 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16、Eileen Denza: Diplomatic Law—Commentary o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Clarendon Press, 1998.
17、John Collie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8、G.Schwarzenberger: 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 Law, 1976.
19、Karen T.Litfin: The Greening of Sovereignty in World Politics, The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Press, 1998.
20、Stephen D. Krasner: 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21、R.Keohane and J.S.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Dosborn, 1977.
22、Saskia Sassen: Losing Control? Sovereignty in Age of Globalizati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23、A. Leroy Bennet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ciples and Issues, 1994.
24、Alan Boyle: International Law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5、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26、Karel C. Wellens: Diversity in Secondary Rules and the Un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
27、S. D. Bailey: The Procere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1975.
28、Antonio Cassese: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 Legal Reapprais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29、Martti Koskenniemi: The Gentle Civilizer of Na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30、Ignaz Seidl-Hohenvelder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
31、Lyal S. Sunga: The Emerging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h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32、L.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
33、Bruno Stimma: The Charter of the UN: A Comment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34、Ian Brownlie: International Law and Use of Force by St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35、J. G. Merrills: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36、M. Cherif Bassiouni: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37、 L. M. Goodrich: The United Nations, 1979.
38、Jordan J. Paus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1996.
39、Dixon and Martin: Textbook on International Law,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6.
40、Oscar Schachter: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41、Brad R. Roth: Governmental Il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Law, Clarendon Press, 1999.
42、Simon Chesterma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43、B. Conforti: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96.
44、Green N. A. M: International Law, Macdonld and Evans London, 1982.
45、Rosalyn Higgins, Problems and Process—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 Clarendon, Clarendon Press, 1995.
46、Charles S. R: International Law, CLB, Publishers Inc,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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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O. A. Elias and C. L. Lim: The Paradox of Consensualism in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Ⅳ 韩德培的生平经历

韩德培先生生于1911年,江苏省如皋人,他的祖父韩大兴是曾多年跟随翼王石达开南征北战的一名副将。
韩德培幼时常在祖父膝下听他讲述当年驰骋马背的军旅生涯,继承了祖父刚正不阿的浩然正气。
来到人世间的韩德培却是个苦孩子——那时韩家已逐渐败落,更惨的是韩德培8岁便失去慈母,小小年纪便尝到了家庭贫寒、幼年失母带来的世事炎凉。
1917年,韩德培进入私塾,期间读了《大学》、《论语》、《孟子》、《幼学》等,接受了严格的书法训练,因此打下了扎实的旧学基础。10岁时,韩德培转入京江小学读书,京江小学是旅居如皋经营钱庄和银行业的镇江人开办的,对语文、算术、英语课程特别重视——熟悉韩德培的人都知道,他不但懂英文,还懂法文、德文、日文和俄文,出色的语言能力与他小时候所受到的良好外语训练有关。1928年,韩德培师范毕业。
1930年,他又赴杭州赶考,一举考中浙江大学史政系。半年之后,当时的教育部决定将浙大史政系合并到中央大学,韩德培也随之转入中央大学。
初到中央大学,一次旁听课却改变了韩德培的志向与爱好。当时,讲课的教授是后来当过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长、时任中大法律系主任的谢冠生,他主讲的是“法律就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
韩德培还清晰记得,“谢教授讲话不带讲稿,只拿粉笔一支,他教法理学,引经据典,侃侃而谈,不仅条理分明,而且把一般人心目中枯燥无味的法学课程讲得趣味无穷”。后来,韩德培还旁听了谢教授主讲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和“罗马法”,教室里坐不下,他就站在窗子外面听。

由此,韩德培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同时也知道了法学是一门解决人与人之间纠纷的一门学问,对社会非常有用。因此,他找去谢教授谈了自己想学法律的想法,在谢教授的帮助下,他如愿以偿从史政系转到了法律系。当时,中央大学法律系开设课程非常齐全,比如,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亲属法、程序法等,有许多来自于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前来授课,包括最高法院的审判员、司法行政部的官员等。“从史政系转到了法律系,改变了我一生的命运,但我无愧于我的选择”,如今已是一代法学大家的韩德培如此评价当年自己的选择。 1934年,韩德培从中央大学法律系毕业。
旧中国贫穷落后,备受列强欺凌,韩德培深感要提高民族素质,实现国家富强,教育十分重要。求知若渴的他希望能到国外去深造,然而出身贫寒的他只能等待时机考取公费留学。
时值中大需要一位主编学报和校刊的编辑人员,韩德培毛遂自荐,承担起了这项工作。
机遇在5年后才终于降临,中英庚款董事会在中国招留英公费生,然而24个名额中,攻读国际私法的名额只有1个。
经过激烈竞争,28岁的韩德培夺得留学剑桥大学的机会。可正当韩德培等准备出发之际,欧战突然爆发——韩德培只得回到中央大学一面等待消息,一面继续从事教学工作。
可是,欧战愈演愈烈,到英国去留学已经非常困难。
1年后,中英庚款董事会决定所有考取的24名公费留学生一律改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学习。1941年7月底,韩德培和一道考取中英庚款公费留学生的钱伟长、张龙翔等人前往加拿大多伦多大学。韩德培没有想到,自己这一去便是5年。
在多伦多大学学习的第二年,韩德培在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法特·汉考克教授指导下写作论文,他选择的论文题目是《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他搜集和引用了大量的英美和加拿大的判例,结合英、美、加一些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自己的见解。汉考克教授审阅过这篇论文后,很高兴地评价道:“你写的论文很好,我不用改任何一个字。”这样,韩德培很顺利地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这是当时该法学院所能授予的最高学位。
1942年,韩德培以特别研究生的身份来到当时世界上声望最高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利用那里世界上最好的一个法学图书馆所收藏的极为丰富的书刊,进一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研究。在哈佛的3年,韩德培把主要精力集中于阅读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法理学三方面的书刊,并尽量搜集有关的资料。特别是在国际私法方面,他花了较多的时间,做了大量的详细的笔记。此外,他还选听了当时几位有史学者的课,如格里斯沃尔德的“国际私法”、赫德森的“国际公法”和庞德的“法理学”,受益颇深。在哈佛,韩德培还撰写了一些国际私法新著的书评和评介庞德的社会法学派学说以及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说等文章,发表于浙江大学发行的学术刊物《思想与时代》及其他刊物上。
1945年应著名法学家周鲠生校长之聘回武汉大学任法律系教授,后兼任法律系主任、校务委员会常委兼副秘书长、副教务长兼法律系主任。1980年、1981年分别创建了全国高校中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和全国唯一的环境法研究所。先后任武大法学院名誉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一、二届成员和第三届特约成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顾问,国家环保局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等。现仍任职于武大法学院并兼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际法研究所和环境法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等学会名誉会长。在国外,还曾兼任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
1945年秋,建立联合国的筹备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结束后,董老应邀到纽约演讲。在演讲过程中,一些亲国民党的留美学生别有用心,提了一些无理取闹的问题。当地的华文报纸还进行了歪曲报道。韩德培感到非常气愤,提笔给董老写了一封信。信中说,那些无理取闹的人根本不能代表留美的中国学生。韩德培知道董老曾经在日本研修过法律,本身也是个法学家,所以还在信中向董老请教:未来的新中国是否需要法制建设?应该怎样进行法学研究?
新中国成立初期,韩德培任武大法律系主任,但怎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才能适应建设新的国家的需要,他心里没谱。于是他又请教主持全国政法工作的董老。
1955年前后,董老到武汉视察,专门把韩德培叫到他身边聊天。韩德培还向董老谈了谈武大法律系的改革情况。 他拒绝了刚刚成立的联合国的工作邀请,于1946年,应周鲠生“有约在先”之聘,回国到武大任教。
1945年底,韩德培怀着渴望和激动的心情,乘美国第一艘开往远东的运输船,从美国西雅图出发,回到了中国。当多年不见的祖国再次呈现在眼前时,韩德培禁不住热泪盈眶,视线渐渐地模糊了……刚从抗战中走出来的中国,内战不断升级,物价飞涨,官僚腐败,民不聊生,社会秩序一片混乱,这与“海归”韩德培理想中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天壤之别。那时,韩培德曾在著名的《观察》杂志上发表了“我们所需要的法治”一文,提出民众所需要的法治应该是建立在民主政治上的法治。
韩德培在武汉大学历任武大法律系主任、武大教授会主席以及武大校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由于他的努力和取得的卓越成效,使得武大法律系成为院系调整中全国仅有的三个被破例保留的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之一
在当时韩德培和发展经济学的创始人、经济系教授张培刚及世界史学家、历史系教授吴于廑,被哈佛的中国同学戏称周鲠生校长邀请的“哈佛三剑客”。
1957年,他被扣上了“山中宰相”的右派帽子,密藏的大量笔记资料被白蚁蛀食一空。1960年摘帽后返回武大,法律系已不复存在,他被安排到外文系。文革开始,他因在教英语时用教室黑板上方“马恩列斯毛”的画像中各人的胡子来区别英语中表示“胡子”的几个词,而被学生告发,后抄家游街,甚至第二次戴上了右派的帽子。
1970年代初,韩德培以“右派分子”和“劳教人员”之身,奉命从事了大量联合国文件的翻译工作,得到外交部的高度评价。文革结束后得到平反,经刘道玉校长再三邀请(同时北京大学也多次抛来了橄榄枝,希望韩老去北大任教),韩老出山重建武大法律系,网罗了姚梅镇、马克昌、张泉林、何华辉等大量优秀人才。并与1980年建立起全国综合性大学中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1981年又建立起中国乃至亚洲唯一的、同时也是整个亚太地区最大的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重建过程是以韩老为核心而经行的,对武汉大学来说韩老对武汉大学的贡献真的太多太多了! 在武大法律系任教两年之后,年仅36岁的韩德培被任命为法律系主任。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全国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几乎都被取消,只有3所大学保留了法律系,武大是其中之一。
1957年,“反右”开始后,作为法学家的韩德培成为武汉大学最大的两个右派之一。第一次被划成右派的时候,韩德培还曾辩解,结果他被要求面向全校师生作检查,但他还在将自己的“罪状”一条一条地加以反驳。因为非常有理,揭穿了“反右”办公室的许多谎言,下面的人哄堂大笑。韩德培的罪名又多了一项:态度极度恶劣。
在被整整批斗了一个星期之后,“反右”办公室宣布了对他的处罚:撤销一切职务,送沙洋农场劳动。韩德培1960年被摘掉“右派”帽子回校时,法律系已经被撤销,并到了湖北大学。当时湖北大学只接受武汉大学法律系非右派教师,右派们留在了武大,他只好改行在外文系教授英语。
“文革”开始后,韩德培1969年再次被戴上“右派”帽子。韩德培教英语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原因是“在教英语时放毒”。他再次被下放到沙洋农场劳动,一去就是8年。1978年“右派”问题彻底平反,他才回到武汉大学工作。
“文革”结束后,如何重铸法律系这枚金牌,成了新上任不久的武汉大学副校长刘道玉思考的首要问题。
但一个被一锅端掉了的系,恢复起来谈何容易?刘道玉想到了韩德培。
“如果说法律系是武汉大学的一块水晶,那么它在反右、文革中已经被打破了。所幸晶体虽破,但晶核尚存。这晶核就是德高望重的著名国际法学家韩德培教授,他是法学大师,是我们恢复法律系的信心之所在。我们坚信,只要他登高一呼,人才就会从四面八方聚集到他的旗帜下。用不了多久的时间,就会在他这个晶核的周围生长出一块美丽的巨大的晶体来。”多年后,刘道玉在他的自传《一个大学校长的自白》里如是评价韩德培在武大的影响力。
果然,在韩德培的号召下,武大恢复法律系的消息很快传遍了各地,在法学界得到广泛的支持。多年流失或埋没在各地各界的法学人才,纷纷主动来函应聘,其中不少是武大法律系早年毕业的校友,他们不约而同地发出一个声音:“重铸昔日的辉煌!” 在法学界和教育界,韩德培的众多具有开创意义的贡献几乎人人皆知:他的学术活动范围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环境法、法理学以及法学教育等诸多领域。在国际私法方面,他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机两翼”的大国际私法理论,构建了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他更是中国环境法理论的开拓者,环境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奠基人。
这些杰出成就的取得,靠的是什么?很多熟悉韩德培的人都提到了两个字:眼光。
1979年,武汉大学决定恢复法学教育,请韩德培教授主持法律系重建工作。那时,中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韩老就敏锐地意识到,国际法将在中国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重建法律系的同时,他于1980年组建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这是中国高校建立的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
上世纪80年代,没有多少人知道“环境法”,那时的“环境法”也不是独立学科。1981年,韩德培推动武汉大学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作组建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这个环境法研究所不仅在中国是第一个,在亚洲也是第一个。同时,身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的韩德培奔走呼吁,终于得到教育部的批准,环境法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20多年后的今天,这两个研究所都发展得很好,不仅都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而且其涵盖的学科都是国家级重点学科,在国内外已有广泛的学术影响。现在回过头来看,我们由衷佩服韩老的非凡眼光。”从先生的身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体会到了学术眼光对于学术成就的重要性。
除了独到的学术眼光,韩德培的宽广胸怀也令后辈们佩服不已。
黄进回忆说:“韩老一贯反对在评职称时论资排辈、互相倾轧,团结、凝聚了大批知识分子。他的识人之明、用人之量令人折服。在他的支持下,著名宪法学家何华辉教授1980年时还是讲师,到1982年,他就成为了教授,创下那个年代高校职称晋升的奇迹。”
“对于后辈,先生不仅大力培养提携,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担当重任,让他们站在更高的平台上。而对于荣誉,先生总是唯恐避让不及。这是后辈难以超越的地方。”在黄进看来,韩德培宽广的胸怀为当时乃至现今有些浮躁的法学界带来了一阵清风,“在先生的影响下,中国国际私法界非常融洽和谐。”
以学术成就和影响力而论,韩德培完全称得上是法学大师,但是韩德培不愿意别人称他为大师,他最喜欢的还是别人叫他先生。
“先生一生最推崇的就是奥本海、庞德和狄骥这样的法学大师,他生前的心愿就是有朝一日他的学生或学生的学生中会有这样的大师。”黄进告诉记者,“以先生在中国法学界的成就和影响,是完全可以和上述几位学者在本国的贡献和影响相提并论的。”
“为什么我们后辈的学问难以超越像韩老这样的法学精英?因为他们有大师的品格和胸怀。”黄进感慨地说。 从1946年在武汉大学讲第一堂课到去世,韩德培终其一生,没有离开过武大,甚至没离开过讲台———直到去世前,他还挂念着5名即将毕业的博士生的论文答辩。
64年,弹指一挥间。韩德培从最年轻的教授变成了最年长的教授。直至去世,也没有正式退休。64年间,韩德培到底培养了多少学子,已经没有人能说清楚:武汉大学资深教授马克昌是中国著名的刑法大家;85岁高龄的梁西教授是我国国际组织法的奠基者和创始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黄进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是第一届、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瀚和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是国际私法领域的知名学者……有学者统计,在国内著名法学院校中,几乎都有“韩门”学子。
在政法系统和行政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是韩德培的学生、外交部条法司约有三分之一的官员受过韩德培的教诲。在国际机构中,国际民航组织行政局局长柳芳是他的学生,她也是我国自1974年恢复国际民航组织合法席位以来,在该组织中担任职务级别最高的中国籍官员。
64年间,韩德培最关心的,是他的学生。对于学生的关爱,并不只是停留在学业上。
“他对我们每个学生都非常关心,我们生活上的小事他都记得。”韩德培指导的2006级博士生、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王立武回忆说。
2007年,王立武找到先生想请假回家一趟,因为他儿子那年高考。一个月后,王立武回武汉,先生还特意问他孩子高考顺不顺利。
韩老去世的前一天,王立武还到医院看过先生。“当时他已不能说话,当陪护告诉他,我是他的学生时,他睁开了眼睛,眼里只有泪水”。
王立武说:“在那种时刻,他只有用泪水来表达关爱。”
就在王立武这批博士入学时,韩德培发表了“演讲”:“我不会退休,也不想退休,我还得带博士生,我已经96岁了,纵然如此,我十分乐意背负这些责任,并对自己有三个要求:思想不僵化,知识不老化,文章不套化。”
2009年5月12日,韩德培最后一次清晰地说话。他问了他人生中最后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他的几个博士生的论文准备得怎么样了。第二个问题是博士招生面试准备得怎么样了。“既然招他们为学生,就要对他们负责。”韩德培对身边的陪护人员说。
按计划,王立武等五位博士生论文答辩的日子,韩老将亲自参加。但这一天,学生们等来的,却是先生辞世的噩耗。
韩德培的告别仪式上,遗像上的老先生依旧笑容可掬。尽管大家都知道老先生生前乐观,爱笑不爱哭,但上至80岁的老教授,下至年轻一代的学子,许多人还是忍不住哭出了声。这一刻,学生们也只能用泪水来回报先生的关爱。

Ⅳ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科研成果

1、《中国国际私法模范法》
作者:韩德培
简介:该书系《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日文版,他出版表明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的进一步扩大,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的一大贡献。
2、《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上、下)
作者:黄进
简介:该书系中国国际私法有关的案例资料汇编,共130万字,它不仅系统地收集和整理了最新国际私法的案例和资料,而且打破了传统的法规、案例统而化之、各自分立的模式,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的学说、相关各国立法和条约、典型案例、以及论文和著作的索引,依次汇编。体例新颖,资料权威、准确、全面,是国际私法研究、教学和学习的一本难得的资料。
3、《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
作者:黄进
简介:电子商务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但由于电子商务与既存的其他商务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特点,因此,如何规制电子商务就成为人们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冲突法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并对其中所涉及的许多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思路和方案。
4、《现代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研究》
作者:黄德明
简介:是专门研究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博士论文,在国内属于填补空白的研究。
5、《国际公法双语教材》
作者:杨泽伟
简介:是国际公法方面的双语教材,选入了很多有益国际法的英文材料。
6、《国际法》
作者:杨泽伟
7、《国际贸易法》
作者:左海聪
8、《国际金融法学》
作者:李仁真 The Harmoniation of Law ,in China –How to Resolve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作者:韩德培
载于:Legal Culture and Politics in The First Century
2、将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作者:黄进
载于:中国高等教育 2004年第12期
3、《中国冲突法领域中近期应加强研究的几个问题》
作者:肖永平
载于:《法学研究》 2004年3期
4、《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作者:肖永平
载于:《法学研究》 2004,5
5、《晚近欧洲冲突法之发展》
作者:肖永平王承志
载于:《中国法学》 2004,10
6、《风雨伴鸡鸣 珞珈铸王牌——韩德培先生的坎坷人生》
作者:肖永平
载于:《法制日报》 2004,10
7、《德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作者:肖永平
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4年11期
8、《韩德培先生的学术思想和学术精神》
作者:肖永平
载于:《高校理论战线》 2004年12月
9、《国际私法中先决问题的重构》
作者:肖永平
载于:《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4,12
10、《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
作者:曾令良
载于:《法学研究》 2004年第5期
11、《多哈发展议程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曾令良
载于:《理论月刊》 2004年第7期
12、论欧洲联盟条约草案的双重性》
作者:曾令良
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4年
13、中国和平崛起与全球治理
作者:余敏友
载于:《法学家》 2004年第六期
14、涉足新兴分支学科——当前亟需研究的世界贸易组织法
作者:余敏友
载于:《国际贸易》 2004年11月号
15、国际秩序与国家主权关系探析
作者:杨泽伟
载于:法律科学 04年11月 1
16、国际法的政治基础
作者:杨泽伟
载于:《纪念梁西先生80寿辰文集》 04年11月
17、论汇率的国际法问题
作者:张庆麟
载于:中国法学 2004年第6期
18、《格劳秀斯及其理论学说》
作者:何其生
载于:《武大国际法评论》第2卷 2004年 12
19、Strides Towards Arbitral Justice
作者:宋连斌
载于: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04No. 5 5
20、比照适用抑或特别规定: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谈起
作者:宋连斌
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4No.6
21、干预之痒:关于涉外仲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作者:宋连斌
载于:北京仲裁 2004
22、论纯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从欧洲比较法展开
作者:张湘兰
出版;时代法学2004年第5期
2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联性剖析”,
作者:黄德明
载于:《现代国际关系》 2004年第8期;
24、《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
作者:左海聪
载于:《法学家》2004年第5期
25、《发展中国家和中国在多哈回合的谈判目标和策略展望》,
作者:左海聪
载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刊》 第10卷,2004年9月版
26、《国际组织所缔结的条约与成员国的关系》,
作者:石磊
载于:《中国国际法学精粹》 2004年卷
27、“公共健康、药品的可及性及平行进口”
作者:冯洁菡
载于:《法律适用》 2004年第12期
28、WTO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
作者:李仁真
载于:载于《中国司法》 2004年第11期。 肖永平 《关于涉港澳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的调研报告》
肖永平 《美国德国澳大利亚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观察》
肖永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写以及外国仲裁案件若干规定》的修改意见
何其生 《关于排他性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咨询意见》我国知识产权局和外交部条法司
何其生 《关于〈排他性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咨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和外交部条法司
宋连斌、郭玉军、肖永平《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宋连斌、郭玉军、肖永平《关于“涉港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宋连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意见》北京仲裁委员会
宋连斌 《关于涉外仲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
石磊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及其对美国社会的影响研究》 湖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