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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3-02-23 02:20:12

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 指挥灯信号、 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 遇有前款(二)、 (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 不准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 右臂向前平伸, 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第十六条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章车辆第十七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第十八条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它与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任何人不准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各种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事故都有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的责任。第五条《条例》和本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道路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的安全设施。按其功能分为警告、禁令、指示、指路、辅助标志。第七条道路交通标线是指由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用以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和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第八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形状、图案、尺寸制作和位置,应按国标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第三章车辆第九条货运机动车、挂车必须在车厢后栏板上,按规定喷刷本车号牌的放大号;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租赁车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小型出租汽车顶外部须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车窗不准悬挂窗帘或粘贴遮光纸;除公路客运车辆的营运路线标志外,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在车风档玻璃内外县挂物品。驾驶座位两侧车门不准粘贴遮光纸。第十条机动车按指定位置安装号牌,车身任何部位都不准悬挂、喷涂规定以外的标志、号牌。第十一条教练车(二轮、后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除外)要安装专用的副制动器。第十二条货运机动车主车与挂车之间须安装链条;货运机动车挂车和轴距四点二五米以上的货车,须在车身两侧安装安全防护网;防护网的安装离地高度、纵向空隙不得大于零点四米。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转向轮,不准使用外包内垫的轮胎。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第十四条大中型汽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第十五条机动车不准在车身悬挂外露广告。第十六条带挂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电瓶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第十七条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软连按牵引的,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距离,一般须五至七米,道路附着系数小于零点二的,应适当延长一至四米,但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
(二)三轮摩托车只准用同类型车牵引,但制动器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三)拖拉机只准用同类车牵引,牵引其它车辆的拖拉机不准带挂,只准牵引一辆;
(四)装载危险物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和被牵引。第十八条机动车的制动、转向、喇叭必须有效。第四章车辆驾驶员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
(二)每日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所驾车辆要进行安全检查;
(三)驾车时不准戴耳塞式收音机;
(四)在陡坡的冰雪路段行车,驱动车轮要装置防滑设备;
(五)服用麻醉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药物时,不准驾驶车辆;
(六)须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参加安全活动。第二十条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练员除教练二轮、后三轮、轻便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外,须随车并坐指导;
(二)学习驾驶员须在教练员指导下,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
(三)教练员教练时,须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第二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争道抢行;
(二)在混合交通的道路上行驶,遇有机动车超越时,应靠右让行,行进前方遇有障碍时,要停车避让;
(三)非机动车之间不准在机动车发出超越信号时互相超越;
(四)不准逆道行驶和穿越广场。第二十二条残病人驾驶机械驱动专用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准驾证,不准附载他人;非残病人不准驾驶残病人专用车。第五章车辆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