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香港行政长官一届几年
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产生办法: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997年第一届行政长官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特首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
2007第3届特首选举内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2008年普选立法会的可能。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1)特首选举扩展阅读
历任行政长官
(1)、董建华(Tung Chee-hwa)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董建华(Tung Chee-hwa)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署理特首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署理特首唐英年(Henry Tang Ying-yen)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续任特首 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3)、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梁振英(Leung Chun-ying)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
(5)、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2017年7月1日—今。
B.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特区首长,简称香港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997年第一届行政长官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特首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
2007第3届特首选举内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2008年普选立法会的可能。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
(2)特首选举扩展阅读
参选资格: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
(二)、年满40周岁。
(三)、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四)、不少于1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
C. 香港特首是谁
林郑月娥:任职时间2017年7月1日至今。
特首,取特区首长之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简称,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常简称香港特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常简称澳门特首。
特首依法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领导特别行政区事务。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澳门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一届特首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其后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一届特首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其后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D. 李家超为什么能当选香港新特首
李家超先生之所以当选香港新特首,一是其长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任职,担任过保安局局长、政务司司长等重要职务,政务经验丰富;二是其爱国、爱港立场坚定,勇于担当、务实有为,获得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认同,以及中央政府的高度信任,因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人选选举中,李家超先生获得1416张支持票,最终以99.16%的得票率,高票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人选。5月20日,国务院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在会议上正式对李家超先生进行了任命。7月1日,在主席监督下,李家超先生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
E. 香港特首是任命的还是选举的
法律分析:特首依法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领导特别行政区事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首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选举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当选者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效忠特别行政区和中央人民政府。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澳门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