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邮电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
一、为了保证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邮电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邮电企业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
(一)火车邮件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邮船押运员等实行以集中工作天数和集中休息天数之和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邮电营业员、邮政储蓄员、汇兑检查员、城乡投递员、分拣封发员、邮件转运员、集邮人员、特快专递人员、报刊发行员、机要员、业务档案员、报务员、传真值机(维修)处理员、市话测量员、无线寻呼员、人工话务员、线务员、机线员、建筑施工一线职工、野外勘察设计人员,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采购供销人员、驻段线务员、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机关司机、农村支局所营业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少数不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亮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三、邮电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禅键羡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第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可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五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生产工作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相当级别单位,以下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六条邮电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条件的限制,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少数不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机关司机、采购供销人员、农村支局所营业员、驻段线务员及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需要机动作业,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夜间值班人员的工作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和具体岗位、职责、业务量、有效工作时间等实际情况确定折算系数。第八条邮电通信企业职工因生产特点和通信需要,需连续作业的,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主要工种和相应的综合计算周期如下:
以集中工作天数和集中休息天数之和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火车邮件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邮船押运员。
以月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邮电营业员、邮政储蓄员、汇兑检查员、城乡投递员、分拣封发员、邮件转运员、集邮人员、特快专递人员、报刊发行员、机要员、业务档案员、业务员、报务员、机务员、传真值机(维修)处理员、市话测量员、无线寻呼员、人工话务员。
以季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线务员、机线员。
以年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建筑、施工一线职工;野外勘察设计人员。第九条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包括的工种,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第七条、第八条工种的岗位条件及相应的工时制度,具体拟定所施行的办法,报所在省、贺拍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执行。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② 邮电部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统一管理,完善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主管部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部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序列、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规定部机关各司(厅、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机构的设置和级别,核定人员编制宏禅及结构比例,规定领导职数,并通过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促进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精干、高效和相对稳定。第三条机构编制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明确职责,减少层次。第四条应充分发挥已有行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作用,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包括临时机构)和扩大编制。新增任务时,凡是已有行政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以承担的,就不另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物绝慧。第二章机构序列第五条部机关机构实行二级制。司(厅、局)、处(室)。处室内原则上不设科。第六条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级别及机构序列为:相当正局级、相当副局级、相当正处级、相当副处级、相当正科级和相当副科级六个规格。相当正局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正处级;相当副局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副处级;相当正处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正科级;相当副处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副科级。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级别规格实行二级制或三级制,即:院(校、社、所、中心等)、处(室、系)、科。第八条在学院下设的分院和邮电科学研究院下设的副局级研究所,属各院建制。第九条邮电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成立,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各社团有关机构编制的事宜,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机关、事业机构编制办公室归口联系和管理。第三章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第十条部机关领导干部职数配备:
(一)司(厅、局)的领导干部职数:一罩答般配正职一名,副职一至二名,任务重、人数多的司(厅、局)可增设一名副职;根据部党组的决定,各司(厅、局)领导干部的具体职数是:办公厅、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可配一正三副;政策法规司、计划司、人事司、教育司、科学技术司、外事司、基本建设司、经营财务司、行政司配一正二副;通信司、劳动工资司、安全保卫司、老干部局配一正一副;监察局、审计局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配备;
(二)处(室)领导干部职数:每处一般设正副职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三)部机关党的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国家机关党工委的有关规定办理;共青团组织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共青团中央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会组织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上述编制均应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部的编制总额内统一安排。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配备:
(一)单位领导职数:院校按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执行;科研单位,编制在500人以内的配备三至四职,编制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超过五职;其他事业单位由部根据其编制和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二)处级干部职数:每处一般设正副职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各单位的处级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与一般工作人员一比三的比例确定职数总额,由各单位根据各处的业务繁简,自行统筹安排;院校系(所)级干部按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配备;
(三)科级干部职数:各科一般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科可增设一人;凡是设科的处级单位和部门,不设正副主任科员;
(四)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领导职务,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各单位必须在部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特殊情况必须超额配备领导职数的要报部审批,凡未经部批准,自行设立的领导职务和超过规定领导干部职数限额配备的干部,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
(一)院校按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科研单位人员比例原则确定为: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研究院(所),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5%,党政群机关和后勤服务人员比例应在职工总数的20%以下;以软科学研究为主的研究院(所),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党政群机关和后勤服务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应在20%以下;
(三)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比例由部根据职责任务具体确定。
③ 邮电部关于邮资票券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邮票是由邮电部代表国家发行的用作邮资凭证的有价证券。邮电部邮票发行局在邮电部领导下负责各种邮资票券的设计、印制、发行和管理工作。第二条现行邮资票券的种类有: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第三条邮资票券的发行:
(一)普通邮票、普通邮资信封、普通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邮票发行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上报的年度申请计划按季核发。
(二)纪念邮票、特种邮票,纪、特邮资信封、纪,特邮资明信片,邮票发行局按通信用票和集邮用票两个渠道分发,不留库存。
通信用票:根据各省局邮政业务量比例由邮票发行局直接向各省局配发。
集邮用票:根据集邮总公司申报的需要量计划由邮票发行局统发给集邮总公司,由集邮总公司分御凯姿发给各地邮票公司。
各省局对所属单位也必须按通信用票、集邮用票两个渠道下发。第四条邮资票券实行有偿发行:
凡通信用票均收取印制费和按印制费的5%计算的管理费,由邮票发行局直接向各省局财务部门结算。
凡集邮用票均按面值的40%收取发行费、印刷费和管理费;其中小本票、邮资明信片、邮资信封等,只收取印制费和按印制费的5%计算的管理费。
各省局财务部门在收到当地银行要求承付的通知和相关签证单据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汇付。第五条通信票券必须设专人、专库保管,通信镇绝票券的收、发、结存要建立专帐,帐和票券必须专人管理。管理人员的配备由各省局依通信票券业务管理要求和业务量确定。第六条通信票券入库后,必须按邮票种类、编号、面值、数量等项目登列明细帐,按邮票编号,分图进行管理;实物要建立卡片,随时保持通信票券帐、卡、物相符。有关各项统计数字应按时上报。第七孙迹条通信邮票均按面值出售,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按统一规定的售价出售,各种通信票券一经售出,不予退换,也不予兑换现金。第八条通信票券中纪念邮票、特种邮票的管理:
(一)各省局在收到邮票后,要按邮政业务量比例及时配发到所属各市、县局,除按规定留必要的资料票外,一次发完,不留库存。下发时按图、编号、面值填列清单。
(二)各地邮政通信部门均应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发售期限内积极出售。在邮票出售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转入集邮部门。
(三)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在邮政通信部门出售期限为一年。邮票发行日开始出售,一律不得提前出售。
(四)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出售期满,邮政通信部门应即行停售并退缴省局统一移交省邮票公司。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规定。第九条邮资票券在核收、保管、出售过程中,如发现错印邮票或变体邮票,必须如数退交邮票发行局,任何人不得下发、出售或自行截留购买。第十条邮电部和各省邮电管理局,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进行干涉、制止,并根据其情节和后果,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第十一条现行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④ 邮电部是什么意思 邮电部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Ministr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邮电部”,曾是主管邮电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组成部门之一。
2、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邮电念肆部正式设立,是邮电部的前身。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正式成立。
3、1998年3月纯行,根据第做高哗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在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建立信息产业部,邮电部被撤销。
⑤ 邮电分家、电信分营、联通并网通在哪年哪月
邮电分家:1998年3月份,邮电部被分拆成两个独立的部门,电信政企彻底分离,组建成立信息产业部,负责电信行业的管理,原邮电部副部长杨贤足成为中国联通掌门人。
电信分营:中国移动晌洞2000年4月20日成立,同年5月17日,剥离无限寻呼、移动通信和卫星通信业务后成立了中国电信公司,联通并网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简称,中国联通,于2009年1月6日在原中国网通和原中国联通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
邮、电分家1998年9月,和移动分家是1999年,联通、网通正式合并在2008年10月,如果想了解具体详情,建议进行网络查询,宴蚂枯电信天翼,盖世5双Galaxy S5 首发预售,请关注安徽电信网上营业厅。
国务院确定邮政、电信分营后,邮局和电信局、和邮电局,邮局市邮政局,属于国家物局邮政总局管理的部门,电信局改名中国电信,中国北方电信业务成立归属了中国网通公司,以及经营移动业务的中国移动等。
(5)邮电部扩展阅读:
主要是电报和电话。电信与政权关系密切,民国时期历届政府都严格控制国内电信,而对外电信则长期被外国公司所把持。
1907年电信局、所共二百三十九处,电报线路总长度为三万七千公里,1936年分别增为一千二百七十二处、九万三千九百九十多公里。
民国以前长途电话线路只有北京至天津的一段,到1937年已达五万三千多公里。
1910年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为七千八百六十五门,1937年增至十万零四千四百多门。
民国时期的邮电还处于落后状态,且邮政局、所线路分布极不合理,东北、东南密集,西北、西南甚稀,通信十分不便。
此外,在1927年以后,各革命根据地及解放区均创办人民邮政,单独发行邮票,开展各种邮政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邮政总局改为邮电部,邮电通信事业才有了较大的发展。
⑥ 邮电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邮电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邮电通信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邮电部门担负党和国家重要通信,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是党和国家的通信部门。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邮电部门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第三条邮电部门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邮电部门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密切协同的原则。第五条邮电部主管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制定邮电部门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各级邮电部门要对所管范围的保密工作负责,积极采取保密措施,开展保密教育,进行保密检查,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第六条保守国家秘密是邮电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邮电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建立保密委员会。邮电部直属单位、省会邮政局、电信局、计划单列市局,地、市邮电局建立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分管保密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的工作。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成员由涉密较多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第八条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保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省会邮政局、电信局、计划单列市局的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要明确办事部门,配备专职保密干部;邮电部直属单位和地、市邮电局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要明确办事部门,根据保密工作任务,设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干部;其他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保密工作,明确兼职保密干部。第九条邮电部保密委员会的职改郑责任务:
(一)贯彻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邮电工作中的保密规章,组织确定、调整邮电工作中的保密范围和密级;
(三)管理、指导、协调邮电部门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各业务管理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四)组织邮电对外交流、宣传等方面的保密审查,协助主办单位制定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方案;
(五)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保密干部;
(六)组织保密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
(七)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八)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工作,完成其交办的保密工作事项。第十条邮电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部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邮电部保密工作部门,在邮电部保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保密委员会的各项任务,处理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各级邮电部门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衫芹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职责任务。第三章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与解密第十二条各级邮电部门应依照《邮电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本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第十三条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按照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邮电工作中的事项,报邮电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并于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通知申报单位;
(二)非邮电工作中的事项,报所在地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
(四)申报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填报国家保密局制发的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受理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批复。第十五条邮电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时,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该事项的核塌颂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时,邮电部主管业务部门会同保密工作部门可对邮电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直接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做出标志,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涉密档案的解密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