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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积金

发布时间: 2023-03-24 08:36:07

1.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法律主观:

职工具有第四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侍耐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的提供《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老举春,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二)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翻建自住住房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十七)【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答档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 哈尔滨公积金退休开多少钱

您好,根据哈尔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哈尔滨市公积金退休金的发放漏乎悉标准是:每月按照个人缴存基数的月平均缴存额的60%发放,最低发放额不低于200元,最高发放额不超过500元。具体的发放金额,要根据个人顷猛的返乎缴存年限和缴存基数来确定。

3.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第六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市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执行市住房委员会的决定,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报市住房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负责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
(九)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委托市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等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二章缴存第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包括存款户、结算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第十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记帐核算到职工个人。第十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核发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和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的工具。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并开通住房公积金计算机联网系统和磁卡查询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清册》,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单位只准许选定一个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每个职工只准许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已经在两个受委托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登记后,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原受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转移手续,原受委托开户银行不得拒绝办理。第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应当将开户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清册》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经与开户单位核对无误后,正式开户。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清册》和《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目。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计提。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2022

参照其他14个副省级城市中心做法,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期数由耐含6个月(含)以上恢复为12个月(含)以上。
由于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期数进行调整,借款人(包括主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也应予以调整,确定为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按照2020年哈尔滨市正常缴存公积金职工人均月缴存额1443.92元计算,单职工申请50万元贷款上限,需要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17个月左右,双职工家庭申请70万元贷款上限,只需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左右,与上款调整政策基本匹配。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高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戚亩历

5. 哈尔滨最低公积金缴存基数

1450元。哈尔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最低基数1450元。缴纳住房公积金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最高不应超过10%。区间内,裤态单羡燃位可以自主确兄纯虚定缴纳的比例,缴费时单位和个人相等,即单位缴纳12%,个人也要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