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时候才能对未成年人金融犯罪单独立法
这个不需要单独立法
而且也不可能
因为涉及犯罪的只能适用刑法
不需要单独立法是因为,
未成年人金融犯罪按总则相关规定处理就可以
Ⅱ 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中心动态
◆2015年8月10日,全国贵金属流通管理委员会成立仪式暨贵金属行业自律大会在中央电视台梅地亚新闻发布中心隆重举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流通行业管理政研会、中国金融办工作委员会等领导出席,中经商品交易中心作为副会长单位出席会议。
◆2015年8月8日 首届全球金融合作论坛在重庆悦来国际会议中心盛大召开并圆满落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席周道炯进行开幕致辞,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宣读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白立忱贺信,中国产业经济促进会会长王治国、中国经济网总编辑崔军、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江文填发表致辞。
◆ 2015年7月21日厦门市人大常委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工作会议 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特邀出席
◆ 2015年6月12日 第七届海峡论坛·第四届海峡金融论坛暨自贸时代下的两岸金融互通与交易创新专业论坛在厦门召开,厦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窦希铭、台湾经济研究院院长林建甫出席并发表致辞。论坛现场,中经商品交易中心与汤森路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中国银行签署全面结算会员合作协议。
◆ 2015年5月16日 工信部领军人才全国商委会代表团赴中经商品交易中心进行商访,双方就各自发展领域、商业模式、经验推广等问题进行了沟通与交流。
◆ 2015年5月10日 北京大学中经商品交易中心2015大宗商品研修班圆满落幕。
◆ 2015年4月1日 中经商品交易中心银生利增值贴息服务2015年第二期推广正式启动,客户可享预期年化收益率由5.3%上升至5.8%。
◆2015年3月28日 由一方集团主办、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协办的2015高端财富投资论坛在江苏常州召开。
◆ 2015年03月27日 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成都会员服务中心成立授牌仪式举行。
◆ 2015年02月06日 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福州会员服务中心挂牌成立。
◆ 2014年12月23日 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广州会员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 2014年12月15日 第三届金砖国家财经论坛在北京召开,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代表一行获邀出席盛会,并在论坛现场接受了来自媒体的访问。
◆ 2014年12月13日 首届中国新经济发展论坛圆满落幕,本次论坛由中经商品交易中心联合日月同辉集团主办、福建盛天国际有限公司承办,主题聚焦“新经济与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
◆ 2014年11月17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总裁冯春、副总裁廖志忠带领考察小组赴山西对华瑞世纪集团展开工作考察,双方就煤炭挂牌上市事宜进行了意见交换及研讨协商。
◆ 2014年11月14日,中国金融论坛在北京召开
2014年11月14日,中国经济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中经商品交易中心联合主办了“2014 中国金融安全论坛”。
在论坛上,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与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的进行了签约仪式,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总经理季小杰女士和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总裁冯春先生上台签约。
多位业内专家共同解读互联网交易与金融安全的创新与挑战,并就“互联网交易与金融安全”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的思考、交流、探讨。
◆ 2014年10月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网上营业厅上线
2014年国庆期间,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网上营业厅正式向广大投资者开放。
◆ 2014年10月01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推出客户增值服务“银生利”贴息优惠
中经商品交易中心针对白金账户推出了“银生利”增值贴息服务,每日结息、复利计算、年化收益率达4.65%等特色立刻吸引大批投资者关注。
◆ 2014年09月28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赴004号会员单位中经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全面验收。
◆ 2014年09月25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委派验收小组赴026号会员单位进行为期两天的全面开业验收。
◆ 2014年09月23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客户交易端完成升级
◆ 2014年09月17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第一版宣传片发布
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控股的全国唯一中字头交易中心和两岸金融服务中心重点项目,中经商品交易中心享有得天独厚的配套资源及税收优惠政策。随着会员单位不断增加,交易中心将陆续在上海、深圳、成都设立会员服务分支机构,布局全国市场服务优质客户的同时不断自我提升,全力打造一个面向全国市场、视野开阔、专业高效的新一代交易中心!
◆ 2014年09月15日现货白银9995(国标二号银),即AG100KG产品上线
2014年09月05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验收小组赴深圳对003号会员单位福建中宏钜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验收。
◆ 2014年08月28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验收小组赴武汉对002号会员单位福建中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培训指导。
◆ 2014年8月26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验收小组赴武汉对007号会员单位厦门钰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培训指导。
◆ 2014年08月20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委派验收小组赴006号会员单位厦门晟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全面开业验收,验收工作获得圆满成功。
◆ 2014年07月31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正式启用
◆ 2014年07月09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验收工作小组赴008号会员单位国谊(厦门)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为期两天的验收复核工作
◆ 2014年07月01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官方微信正式上线
◆ 2014年06月16日第三届海峡论坛分论坛之“大宗商品交易与国际定价权”暨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开幕论坛在厦门召开。
16日上午,作为第三届海峡金融论坛分论坛之一,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开幕论坛暨“大宗商品交易与国际定价权”论坛在厦门召开。国内经济学家,相关部门领导,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战略合作单位代表、金融类合作单位代表及国内主流报刊、电视、网络媒体代表等各界人士出席本次论坛。
◆2014年06月15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揭牌
6月15日,第六届海峡论坛·海峡金融论坛在厦门召开。厦门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国耀(左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郭金炼(左一),《经济日报》副总编辑林跃然(右二),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总裁冯春(右一)携手为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启动揭牌。
◆2014年06月06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正式上线
◆2014年1月正式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2013年09月08日中经商品交易中心落户中国·厦门
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上,中国经济网总编辑崔军作为代表与各方签署协议,确定中经商品交易中心落户中国·厦门。
Ⅲ 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报告形成
千锤百炼成报告
实际上,政府工作报告从起草,到提交人大会议审议,就是一个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心的过程。 报告接下来进入密集征求各方面意见阶段。整个流程是这样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先讨论一遍,修改后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再次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并将其发往各省区市和中央党政军群各部门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座谈会,分别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经济、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汇总各方意见修改后,再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作修改。 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有三种会议形式: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
起草组将集纳起来的审议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整理、吸收,并对报告再度进行推敲和修改,报总理审定。
“审议、讨论报告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凝聚共识、统一思想的过程。”李钺锋委员说,大家认真阅读报告,深刻理解报告,对政府行政的思路和部署有了总体的把握,同时又在这个过程中充分表达了意见,“表决通过的报告,就是达成共识后的共同行动,熔铸了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
Ⅳ 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名称,那这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底是什么呢?它的职权是什么呢?相信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完全了解这一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很多时候都是大家听说的多,但是了解的甚少。那么就由小编为您一一讲解,消除大家的疑惑。
1、立法权。
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由此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也是对国家至关重要的机构。并且,这一机构的职权多种多样且十分重要,希望大家在看完这些后,对这一机构能有全新的认识,同时也认识到人民对国家也是至关重要的。
Ⅳ 重庆律师事物所按年创收能力排名前十五位的律师事物所是哪些
相信这个名单对你很有帮助:)
附一:
“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 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 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 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
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重庆江州律师事务所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
附二: “重庆市诚信执业百优律师”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刁太国 坤源律师事务所 马 云 索通律师事务所
马永兵 渝和律师事务所 孔祥彬 中世律师事务所
文 莉(女) 中柱律师事务所 王 卫 渝东律师事务所
王 勇 元同律师事务所 王 真 瑞正律师事务所
王 楠 红岩律师事务所 王 黎(女) 市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王大伟 渝新律师事务所 王世昌 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
王兴辉 合益律师事务所 王国民 智圆律师事务所
邓永柱 中柱律师事务所 邓先伟 鼎典律师事务所
邓继为 继维律师事务所 甘伟宏 学苑律师事务所
龙云辉 康实律师事务所 任敏杰 升腾律师事务所
刘 苏 高山律师事务所 刘兴全 星全律师事务所
向 东 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 孙发荣(女) 聚兴律师事务所
孙 渝 百君律师事务所 朱 姝(女) 名珠律师事务所
朱代恒 原野律师事务所 朱占亮 渝万律师事务所
朱传玉(女) 大新律师事务所 朱红刚 红刚律师事务所
严崇伟 欣力律师事务所 何海灵 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
余止戈 止戈律师事务所 佟 华(女) 君之合律师事务所
吴 强 海外律师事务所 吴险峰 升腾律师事务所
吴晓琴(女) 江州律师事务所 吴继东 荣东律师事务所
吴豫秋(女) 索通律师事务所 宋 涛 中豪律师事务所
宋卫东 华升律师事务所 宋小江 平正律师事务所
张 华 华立律师事务所 张 红(女) 龙宝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张 利(女) 利君律师事务所 张 桦(女) 峡阳律师事务所
张 涌 中豪律师事务所 张元炳 元炳律师事务所
张 弘 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张兴安 渝万律师事务所
张兴扬 圣石牛律师事务所 张树森 树深律师事务所
张胜强 渝万律师事务所 李小平 兴忠律师事务所
李志平 志平律师事务所 李荣华 合州律师事务所
李钺锋 永和律师事务所 李盛祥 红岩律师事务所
杨 涛 季霖律师事务所 杨文志 志同律师事务所
杨兴金 渝和律师事务所 杨旭来 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
杨泽延 百君律师事务所 杨家学 伟豪律师事务所
邱明哲 龙行律师事务所 陈 昊 志同律师事务所
陈锐伟 千禧年律师事务所 周红升 万州区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周伯秋 益安律师事务所 周和建 新源律师事务所
林正伟 星全律师事务所 罗万忠 万忠律师事务所
罗正宇 太宇律师事务所 胡延非 渝经律师事务所
胡燕瑜(女) 智博律师事务所 唐 波 环法律师事务所
徐丽霞(女) 丽达律师事务所 莫新耀 中力律师事务所
袁 艺(女) 雾都律师事务所 袁小彬 中豪律师事务所
常永春 索通律师事务所 梁向阳 聚兴律师事务所
黄大华 奉节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黄光界 光界律师事务所
黄庆华 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 黄淑蓉(女) 天之合律师事务所
黄鲁川 中柱律师事务所 喻 弘 弘平律师事务所
彭 静(女) 静升律师事务所 曾凡瑛(女 ) 佳士律师事务所
程地泉 征程律师事务所 韩德云 索通律师事务所
鲁争鸣 合纵律师事务所 鲁 磊 合纵律师事务所
赖 野 新隆基律师事务所 熊 昭(女) 天之合律师事务所
熊伯明 新合律师事务所 黎 耘 海外律师事务所
戴 静(女) 民顺律师事务所 魏红兵 荣东律师事务所
Ⅵ 推动城市管理发展为什么需要综合执法
推动现代城市管理、实现城市精治共治法治,必须以综合执法监察制度构建为依托,构建完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分析了城市管理复杂性背景下的综合执法与监察演进历程和发展趋势,指出推进综合执法监察一体化是推动智慧城市管理、完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
城市综合管理及执法监察是伴随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提速、传统计划经济、单位制的瓦解、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起来的。计划经济、单位制的瓦解逐步催生了一系列社会、市场主体,使得传统的全能政府对体制内单位控制管理模式失效,市场经济转型及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市容环境“脏、乱、差”和私搭乱建、违法建筑等社会问题愈加严重,基础设施服务不足的矛盾也较突出。城管监察的早期制度城建(市容)监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从监督检查和规范社会人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社会行为入手,进而规范各类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强化相关单位及组织个人的城市建设管理责任履行。
城市建设发展的初期,城市从无到有,城市的规划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首要问题。随着建设的深入发展,规划建设的管理问题逐步提上日程,同时也出现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发展等城市运行中城市作业服务监管等问题。为加强城建管理,城建(市容)监察开始建立,从市容环境入手,逐步扩大到城市建设综合性管理。城市的复杂性和现代化推进了城市管理的专业化,随着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交通、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建设管理与执法监察机构相继成立,城市专业化发展使得城市作为复杂巨系统的综合管理问题愈加突出并被逐步认识,专业分治导致城市管理诸多乱象,如“七八个大檐帽管不了一个小草帽”、“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 。强化综合执法监察逐步成为城市管理领域的共识。特别是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进以及奥运城市运行监测的探索和实践,城市综合运行管理逐步得到重视,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得到进一步推进。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分析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发展趋势,指出综合执法监察的执法监察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惩戒;监察是指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履责,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开展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需要大力加强城市综合执法,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以服务为导向、执法为手段、监察为路径、共治为目标,以城管综合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依法治市,促使城市治理各利益相关方依法履责,推动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智慧城管则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执法监察一体化的探索,是基于感知与分析、面向服务的执法监察一体化架构实践,也是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并对推进综合执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对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城市管理中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是构建城市综合管理中规划决策、审批监管等职权与监督监察、行政处罚等职权即适度分开又相互协作的橄榄型治理结构,解决城市管理复杂性治理难题,实现依法治国、社会共治的必然要求。当前在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正在大力推进综合执法,积极探索执法监察一体化,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实践者在探索研究推进综合执法监察一体化,以执法为手段、监察为路径推进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共治、精治进程。
Ⅶ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改怎么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作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异,城市发展的成果给人们带来了各种愉悦的体验,但与之相伴生的诸多问题也困扰着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接面对城市中最基层民众,承担着政府城市管理职能中最艰辛的版块,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尚不完善,经常成为媒体负面关注的曝光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从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于联合召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规定,会议明确规定了改革时间节点要求,即:“原则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具体方案,6月底前市、县政府要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基于此,各地跃跃欲试,但改革进程差强人意。截至7月上旬,仅四川凉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温州等省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消息见诸报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见过粗过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见的嫌疑,如:《河北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量内容与中央文件重复规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令人焦虑,笔者认为,要解决城管执法体制症结,在此次改革过程中,以下问题须高度关注: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径选择问题
该问题可具体分成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上层,立法先行VS基层,摸石头过河。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机关设置应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立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放弃、扩大或转移其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因此,行政机关的认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具体到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具体内容又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行政法规作必要补充。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综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执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难题的根本路径,可以构建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为此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层面:上层,先行一步,标准明晰VS基层,自主尝试,相互取经。《指导意见》和改革推进会明确了城管执法架构,但对城管部门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服装标志等细节未定论,至今未公布具体标准,国家《城市管理法》迟迟无法出台,今年以来各地改革进程不一,各地机构名称莫衷一是,如:温州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挂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遑论其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以法治化、规范化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阻碍制度有序运行的诸多问题。中央层面设置明确标准十分迫切。
笔者认为,自下而上则允许从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权,但此次改革是全国性的,如果顶层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按照紧张的时间节点要求,先行先试,难免“忙中出错”,出现不一致之处,既影响城管形象,有可能导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应以国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细标准为起点,建立改革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和可参照施行的样本,自上而下实施,才有利于改革工作有序、彻底推进。中央应及时关注此问题,并尽快公布明确标准,自上而下引导改革进程。
二、管理与执法的关系问题
中央政策倡导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关职责权限协调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国所有城市都要进行管理和执法合一、整合一个部门的模式,
一体化是不是意味着新的城市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笔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论,必将推出荒唐结论:政府各职能部门“变身古代县衙”,不必细分职责,则职能合一,一劳永逸,省去协调成本,解除相互推诿之虞。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又因工作业务内容不同、职能的专业性,政府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据《2015年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郑州市现有956.9万人,市区总人口475.6万人,建成区面积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导意见》匡定的管理职责和综合执法权责事项要求,未来的城管执法行政执法(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事项可能已超过900多项,若实施管理和执法合一的模式,在处罚基础上加上庞杂的管理职能,未来的城管部门是不是显得过于庞大?管理和执法两方面会不会顾此失彼?部门工作效能会不会不降反升?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在政府与部门,或部门与部门之间配置不科学的问题众多。重决策,轻执行;重制定政策,轻抓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会议贯彻会议,导致出现“决策空转,人心涣散”的不和谐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因此,要把人大、政府决策的事项落到实处,就必须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去执行,各部门由过去的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机构,变为纯粹的执行机构,这样一来,就可以把权力分散开来,防止各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马怀德、王柱国在《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文中认为“一体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有效配合、监督制约到位的管理体制,
科学合理地划分和清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内部之间以及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范围,避免职权交叉重叠现象和执法真空现象的出现”,笔者十分认同,是不是采取一体化?应充分允许地方政府实事求是,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规模、程度而定,应考虑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绝非所有城市管理职能集于一身。
三、执法局与执法队伍的关系问题
实践中,很多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多设置执法队伍,执法队伍行政隶属关系方面作为该部门直属机构,执法队伍性质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二者属于外部上下级关系,并非内部隶属关系,执法队伍要履行该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就必须履行行政委托程序。另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则是政府部门与机关科室内部上下级关系,机关科室不具备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外能直接以该部门名义作出。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本级行政强制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3〕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5〕34号)规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具备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等职能,市级虽然是城管执法主体,却缺少内部隶属关系的执法队伍,无法直接开展执法活动,不能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必须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实践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不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政设施监理所等七个单位开展。受委托单位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2月出版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2011版](第三册)对受委托执法单位进行列举,环保、建设、房管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均采取这种模式开展具体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是不是要继续复制这种模式呢?笔者认为,不能认为凡存在即合理。我们如果仔细探究设置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该制度是为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国发〔2002〕17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部门职能配置时仅有执法职能,若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开展行政执法,反而要借助第三方的执法力量开展城管执法,将背离《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设计初衷,极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反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若执法局与执法队伍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仍沿用委托执法的模式,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具体实施将无从谈起。此次改革设置执行(执法)机构时,应尽量削减执行的层次和机构,构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机构,能由政府部门直接执行的,就不要或尽量不要设置二级机构。未来的执法队伍应作为执法局内设队伍,取消其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也能明确城管执法的单位性质,充实其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资格条件,避免与《行政强制法》产生冲突。
四、执法队员身份编制问题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而《指导意见》仅规定“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过于原则,未明确要求执法队员必须为公务员,要求有所降低,此种规定或许是出于“精兵简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执法任务若允许非公务员或非行政编制人员承担,将可能为协管、临时工执法创制“合法”前提。笔者认为,城市发展体量不断扩大,在可预测的将来,城管执法的职责会更多、任务会更重,在城管队伍人员编制限制的前提下,“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目标十分困难,协管、临时工执法问题很难根治。尽管《指导意见》这一原则规定考虑了各地行政编制限额的实际情况,但也应创造条件使用行政编制。基于这种目标,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2016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沪公局发〔2016〕16号)等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城管执法队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制度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广城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优势有三,一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具备专业性、特殊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类别,配套针对性管理、考评体系,符合《公务员法》精神。二是实现控编目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是政府承诺、是硬指标,这并不等同于剥夺地方政府自主权,反而激励地方政府在编制核定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城管执法部门工作性质以执法为主,若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便于压缩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岗位。三是规范城管队员管理。于相对人而言,行政执法多为损益性的,极易导致相对人不配合和负面评价,社会公众测评却是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考核一项重要指标,但实际管理中因缺少这一类别,缺乏针对城管执法部门专门考核办法,测评时,城管执法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处在同一起跑线,考核成绩往往处于末位。长此以往,城管队伍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明确和规范城管队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城管队员身份关系的明确让队员执法资格问题尘埃落定,实现规范管理和制度约束,能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等问题,激励城管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尽责。
Ⅷ 重庆市检察院李钺锋什么级别
副部长、副省长级别
1、李钺锋曾任台盟中央常委、重庆市委主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厅局长级);
2、现任台盟中央常委、重庆市委主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副部长、副省长级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Ⅸ 遭遇重婚、家暴、遗弃怎么办
重婚是违法的
家暴谁打谁还说不上呢
遗弃,这个看具体情况,有的确实上不了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