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郭利案主审法官是谁
李华。根升老铅据审查郭利案的执法部门发布的工作报告显示,审查含贺郭利的主案法官是李华,李华于1997年于中国政法学院毕业,有超过20年的主案经吵好验,是铁面无私的好法官。
② 郭利案为什么要绕过潮州
坐满了5年牢之后,郭利继续奔走维权。
最终广闭唯备东省高院轿毁绕开潮安县、潮州市法院直接提审。最终广东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县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在郭利维权事件中,雅士利企业所在地的潮安县、潮州市两地司法机关与企业之间有着怎样的约定我们不得而知,至山察少从行为上看,从跨省抓捕到法院判决,不遗余力。从结果上看,一审、二审判决被撤销,反转打脸。
③ 十年前起诉三鹿奶粉的人是谁
郭利。根据搜狐网查询显示,余裂十年前起诉三鹿奶早毁神粉的人是郭利。曾揭露奶粉企业黑幕,为女陆亏儿向“三聚氰胺毒奶粉”企业索赔
④ 郭利拿到补偿了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8)粤委赔11号
赔偿请求人:郭利。
委托代理人:辛宏。
委托代理人:张雁。
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邓夏思,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越彬,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华芬,该院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郭利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潮州中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潮州中院作出的(2017)粤5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2月18日,郭利以再审无罪散键罩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潮州中院申请赔偿。2018年2月11日,潮冲闹州中院作出(2017)粤5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1. 关于郭利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误工费、节假日误工费及按照同声传译行业标准误工费26972802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郭利被限制人身自由1826天,按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58.89元计算,应赔偿472733.14元。2.关于郭利要求赔偿误工费、节假日误工费及按照同声传译行业标准误工费的请求,因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不予支持。3. 关于郭利要求赔偿十年精神损害抚慰金88880000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郭利被错误定罪判刑、羁押五年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应支付郭利精神损害抚慰金165450元。对郭利该项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4. 关于郭利要求在报纸、电视台和网络发布向其致歉信息的请求。2018年1月31日,该院在听取郭利及其委托代理亮岁人的意见过程中,已经向其赔礼道歉,故对郭利该项请求不予支持。5. 关于郭利要求赔偿十年社保、医疗及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637164元,误工费、节假日误工费及按照同声传译行业标准误工费利息8631296.64元的请求。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是法定赔偿原则,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被羁押天数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故郭利的该项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6. 关于郭利要求赔偿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46000000元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系支付给“受害人”本人,故郭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7. 关于郭利要求赔偿伤残、致病生活保障金9152000元及被扶养人日常扶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47080000元的请求。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只有在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赔偿请求人残疾的情况下,才产生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该院不存在侵犯郭利生命健康权的情形,故郭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8. 关于郭利要求赔偿司法机关抄家和办案未锁房门导致私人物品(如奶粉、赛车服、邮票等)灭失不见,价值100000元的请求。因该院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故郭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9. 关于郭利要求赔偿咨询费、律师费约590000元及九年申冤的差旅费、住宿费、餐费、取证和材料复制等费用259000元,并赔偿每年母亲补贴郭利在看守所、监狱生活费60000元的请求。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法定赔偿原则,上述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故不予支持。决定:一、支付赔偿请求人郭利人身自由赔偿金472733.14元;二、支付赔偿请求人郭利精神损害抚慰金165450元;三、驳回赔偿请求人郭利的其他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郭利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1.潮州两级法院向其及家属真诚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并增加赔偿数额及最大限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历时近九年的冤假错案,令其失去自由,致伤致病致残,无法再从事原高端同声传译与谈判工作,且名誉受损、妻离子散。冤狱期间其及亲属在精神、名誉上承受了巨大的耻辱。潮州中院应最大限度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国内报纸、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及潮州中院网络系统发布致歉信息。2.对侵犯其人身自由、失去工作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其是北京市人,在北京就业,工资标准应参照2017年中国主要城市平均工资的北京市9240元/月标准。更何况其从事的是高端国际同声传译与谈判工作,年薪约1000000元。3.赔偿伤残病及后续治疗、康复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五年冤狱是在受到虐待、手铐脚镣、断饮断食和严重营养不良的情况下度过的。最终导致其脑部受伤、动脉硬化、糖尿病、肝病、神经损伤等重大疾病,因丧失劳动能力,只能靠北京市低保维持生活。参照其伤残证明、病历、证人证言及北京市民政局救助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赔偿。4.赔偿其扶养未成年人日常扶养费及强制失去父女关系精神赔偿金。其因错判被迫与女儿强制分离,年幼女儿失去宝贵的父爱和无法重来的儿时陪伴,父女感情无法弥补。参照冤狱五年和申冤四年期间实际扶养人提供的数据,女儿3至12岁期间的扶养费约6000元/月,故应赔偿1080000元(6000元/月×12月×15年)。5.赔偿因司法机关抄家,违法办案,上缴国库等导致私人合法财产(如奶粉、赛车服、皮鞋、珍贵邮票等)及检测报告原件灭失不见的损失。因被扣押财产属于其改判无罪后进行民事与刑事诉讼的核心关键物证,灭失或不能返还意味着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影响判决结果。6.其及家属九年来为申冤多次往返北京与广东的交通食宿费及相关材料复印费。按照实际情况及潮州中院已支付的交通食宿费情况,提请赔付食宿400元/天,两人(含监护人)的费用259200元。7.赔偿冤案产生的咨询费、律师费约590000元。8.其因伤残病无法工作,母亲作为监护人补贴其2014年7月至2018年2月的生活费和治疗费;母亲补贴其在看守所、监狱五年生活费约60000元(1000元/月×12月×5年)。
2018年7月23日,本院主持赔偿请求人郭利及委托代理人辛宏(郭利母亲)、张雁和赔偿义务机关潮州中院,对潮州中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一案进行质证。
赔偿义务机关潮州中院答辩意见:1.潮州中院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郭利被错误定罪判刑、羁押五年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确定支付郭利精神损害抚慰金165450元。2018年1月31日,潮州中院副院长及案件承办人已分别当面向郭利及其家属赔礼道歉。2.潮州中院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决定赔偿郭利人身自由赔偿金472733.14元。3.潮州中院并未对郭利实施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潮州中院在确定赔付郭利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已对郭利家属因刑事案件受到影响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考量。4.潮州中院未对郭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行为。5.关于郭利提出赔偿交通费、食宿费、材料复印费、咨询律师费及看守所、监狱羁押期间生活费的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法定范围,依法不应赔偿。潮州中院已酌情对郭利从北京往来潮州的交通费予以适当补贴。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郭利被潮安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郭利被执行逮捕。2010年1月8日,潮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潮安县法院)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五年。郭利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2月5日,潮州中院作出(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潮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潮州中院再审后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潮中法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潮安县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和该院(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2014年7月22日郭利刑满释放。郭利从2009年7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共被羁押1826天。
2015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3)粤高法刑申字第19号再审决定书,提审本案。2017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潮州中院(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2010)潮中法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和潮安县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另查,1. 2014年9月2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残疾人证》,郭利为四级智力残疾人。2014年11月,北京市民政局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给郭利。郭利每月领取低保金、伤残补助金。郭利属于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向住所地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申请医疗救助,报销医药费。
2. 据郭利提供的材料,其在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医院就诊及检查,结果为双眼视物模糊,脑血管病(慢性病)和动脉硬化,脂肪肝等。
3. 据揭阳监狱《关于郭利在服刑期间有关情况的复函》,郭利在服刑期间,语言和行为未见明显异常,能正常参加监狱安排的劳动;郭利因疑似“糖尿病”在监狱医院留院观察十天,经检查身体未见明显异常;因腰痛、咳嗽、支气管炎等疾病多次在监狱医院门诊治疗;驻监检察机关没有郭利在服刑期间被殴打、虐待情况的投诉记录。
上述事实有(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2010)粤高法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2010)潮中法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检查结果、《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西城区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关于郭利在服刑期间有关情况的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赔偿请求人郭利提出的人身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权等赔偿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郭利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潮州市两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经本院提审认为原审认定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利的行为性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潮州市两级法院判决,改判郭利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原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郭利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潮州中院。
潮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是258.89元/天,潮州中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郭利1826天人身自由赔偿金472733.14元(1826天×258.89元/天)正确,应予维持。郭利提出参照2017年北京市924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⑤ 郭利案为什么要绕过潮州
郭利案要绕过潮州是因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郭利的案子,最终广东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首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老手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故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县法院原裁判者含扰。
⑥ 郭利案最后怎么解决
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郭利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结石宝宝”的父亲,此前因与奶粉企业交涉赔偿问题,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一、郭利案的法官不用追责吗粗燃
1、如有证据显示错误判决,且判决书没有生效,则可以直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
2、如有证据显示错误判决,但是判决书生效且在生效之后六个月之内,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3、如有证据显示错误判决,但是判决书生效六个月之后,那么就只能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了。
二、现有证据能否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2、其次,郭利不具备实施有关要挟行为的条件。郭利在向施恩公司一方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曝光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
3、郭利在本案中享有一定的民带返事权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4、郭利虚构其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三、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能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1、首先,本案是因施恩公司一方主动与郭利联系而引发。在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郭利接受采访的视频在电视台播出,施恩公司一方主动找到郭利商谈有关事宜。
2、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郭利首先提议“再次赔偿”。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
3、施恩公司一方在报案后仍与郭利就“再次赔偿”事宜多次联系、商谈,并让郭利出具了索赔的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蠢凳饥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⑦ 高红为什么要陷害郭利
"结石宝宝"父亲。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爆发,郭利带着两岁半的女儿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兄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改判因犯敲诈勒索罪而入狱服刑五年的刑满释放分子郭利无罪。不仅如此,诸多媒体在报道中几乎形成了一边倒的倾向,到处都在替郭利充当义务宣传员。
声明才是伤人最深的刀,别人最多割肉,这刀剜的却是心。至于狱中的郭利在收到离婚通知书那一刻,因为服刑无法获得女儿监护权的昌尘颂那一刻,也只不过是在那颗破碎的心上再补上两刀。
2008年9月,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了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儿曾食用过该品牌奶粉,遂耐郑带女儿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之后,郭利将家中剩下的和新购买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检,检出两个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较高。随后,郭利多次找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
⑧ 郭利老婆为什么指正他
郭利老婆指正他是可能是因为郭利老婆受到企烂皮念业贿赂联合指控郭利饥困。根据查询可知郭利现在家庭支握消离破碎,自己身体粉碎性骨折无法修复,人无完人,体无完肤,妻离女散。正如电影教父中教父所说他会找你身边的人,你亲近的人,一起向你下手。
⑨ 郭利现在在哪里
郭利现在已经出狱了。郭利在三鹿奶粉维权过程中接受第一次40万赔偿后陆则又要求再支付300万赔偿被告敲诈勒索罪。2010年1月12日,广东省潮安县法院游陪一审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重于普通的敲诈勒索未遂。坐了整整5年的牢。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现已出狱正神悉蠢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