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如何缴纳个税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入全年综合所得,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第三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册前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全年一次性奖金25万元,按照第二种方法,不并入全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月度应慎姿衡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0÷12=20833.33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
对应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20833.33元属于级数为3,税率20%,速算宽做扣除数为1410。
第三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00×20%-1410=48590元。
要注意的是: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是不一样的。由纳税人自己选择采用哪种方法。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选择对自己相对有利的方法,即纳税较少的方法。所以,两种方法都试一下,选择缴纳税款较少的方法。
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zheng部 税务zong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公告),《财zheng部 税务zong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下为财税〔2018〕164号: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zong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贰』 财税2018第164号
法律分析: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_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碰和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纤吵败计税。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毁颤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叁』 企业年金15万一次性提取交多少税
企业年金一次性领取的情况目前只有三种:分别是死亡领取、出境定居领取和正常选择一次性领取。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州橘燃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伍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册虚率表计算纳税。”
具体法规规定和个税税率表如下。因此,可知道如果是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最高税率就是45%。
一、财税〔2018〕164号规定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肆』 2022年年终奖单独计税
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个税的起征点确定为5000元。2018年12月27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该通知明确,个人年终奖在2021年12月31之前仍然滚差可以选择两种计税方式,一种叫单独计税,一种叫合并综合所得计税。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只能选择合并综合所得计税一种。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该公告规定,年终奖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2022年终奖计税方式为单独计税。
年终奖怎么算个税
那么如何进行单独计税?如何进行合并综合所得计税?二者之间凳脊的税收优惠差在哪里呢?
1、单独计税
应纳税额=(年终奖金额除以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这个公式里的适用税率是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年终奖除以12个月后,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000元到12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超过12000元到2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超过超过25000元到3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
比如,小张2020年底发放年终奖为3万元,那么按照单独计税方式,3万除以12个月等于0.25万元,刚好在3000元以内,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那么小张的年终奖纳税金额为2500元*3%*12=900元。税后年终奖为29100元。
2、合并综合所得计税
第二种方法就是将年终奖并入年度工资,然后按照下表中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
比如,前文那么例子当中的小张全年应纳税大粗皮所得额为15万元,年终奖为3万元。对照上表,18万适用税率为20%,因此3万元也适用20%的税率,30000*20%=6000元。因此,3万元的年终奖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小张税后奖金为24000元。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出两种计税方式的区别:同样是30000元的税前年终奖,采用单独计税方式,需要缴纳900元税款,而采用合并综合所得计税,需要缴纳6000元税款。相比之下,第一种计税方式可以享受5100元的税收优惠。
『伍』 财税(2018)164号文作废了吗
(财税〔2018〕态闹164号)为帆肢罩现行有效文件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饥袭的通知》
『陆』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后,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与新法实施前的一系列政策做好过渡衔接,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18)164号文件,其中就明确了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税问题。
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个人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可以选择单独计算,适用月度税率表,也友饥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原文是这样规定的:
文件也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算全年应纳个税。
这里就留出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了。
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到底是选择单独计算年终奖的个税,还是并入全年工资一起算个税,这要看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高收入者要单独计算年终奖的个税更划算,而对低收入者来说,最好是并入全年工资薪金一起计算个税,这样能少交不少个税。
因为低收入者本身工资不高,在平常月份领工资的时候,不能充分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充分抵扣掉,只有把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合并计算,才能更加充分抵扣。
举个栗子
而如果单独计算,年终奖需要缴纳个税12000 3%=360元。
计算过程如下:
12000/12=1000元,适用3%税率,12000 3%=360元
高收入者,为什么单独计算比较省税呢?
从理论上来说,高收入者平常的月薪就比较高,如果有抵扣项目,平常就充分抵扣掉了。而且高收入者的月薪高,如果再把年终奖并入一起计算,很可能会导致全年综合所得发生“ 跳档 ”的情况,就是通俗说的“多拿一元工资,多交几千税”的情况。
2022年1月1日之后,就要全部并入一年的综合所得计算个税,筹划空间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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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这个界定仍然参考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相关条款,其实就是两个标准: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好链返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性奖金适用优惠政策只允许采用一次。
这好像不是个问题,以前怎么交现在还怎么交?其实这次财税[2018]164号文还是做了较大改变:
1、基本计算模式不变
一次性奖金的模式是先将奖金除以12,按照商数在税率表中查询属于哪一档适用税率,然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文件老文件中,基本模式都不变。
2、所得税率表发生变化
2019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适用的税率表重新更新为: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3、无需比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在计算一次性奖金个税时,需要比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如果是的,计算方法发生变化: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财税[2018]164号文明确提出将国税发[2005]9号文件对应的这一条废止,唤铅因此,新的个税优惠方法计算中,不需要考虑当月工资是否低于费用扣除额,这一条特别需要注意。
在本次过度优惠政策中,最大的特点是给纳税人一个选择,可以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单独按照优惠政策计算,也可以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同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哪一种方法更加优惠?其实关键在于将两种方法进行比较,哪种方法交的税少,就应该选择哪种方法。我们假设员工只有工资薪金收入,那么比较的逻辑如下:
奖金单独计算应缴个税+全年工资应缴个税=奖金并入全年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税
如果等式左边小于右边,就应当合并计算,反之就应当分开计算。变量的复杂使得我们难以找到一个统一的函数表达这个临界点,但是通过测试计算找到规律是不难的:
第一种情况:奖金50000,全年工资50000
第二种情况:奖金50000,全年工资100000
第三种情况:奖金50000,全年工资150000
第四种情况:奖金100000,全年工资50000
第五种情况:奖金150000,全年工资50000
从以上分析测算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奖金和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如果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奖金一定不能分开计算。 如果以专项附加扣除每年48000元(一个小孩,赡养老人,供房贷)测算,大致奖金与工资薪金合并金额不高于年度12万元。
2、奖金和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依然需要交纳个税的,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奖金低于年度工资薪金时,大概会有一个临界值,我们在以奖金5万和工资薪金高于5万测算时,可以看出奖金5万,工资15万时,分开计算个税5600元,合并计算个税4680元,快要接近临界点。
第二种情况,奖金高于年度工资薪金时,由于奖金单独计算个税不能扣除任何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奖金单独缴纳个税一定高于奖金和年度工资合并计算缴纳的个税,无需考虑,直接合并应当是最合算的,从我们测算的后两种情况可以看到。
精彩不迷路!
这是个好问题,举世瞩目,由于未正式出台具体政策,我也是大胆猜测的,大家可小心求证。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问题,查阅了一下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此无特别说明。结合该修正案,对于年终奖计算可能会有两种情况,看关键条文: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按照该修正案的理解,应该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并入当月工资为当月所得计算个税,如2018年的年终奖在2019年1月发放,按理解应该是属于2019年的所得,这项所得与2018年的个税计算无关,2019年的1月份应纳税所得为年终奖与1月份工资合计数,再按规定计算个税。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计算一样,这有汇算清缴操作。该期间取得的年终奖有可能要并入2018年年度所得计算个税。假如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按规定10月、11月、12月为2018年的全年所得,公司按规定预缴各月个税;2019年1月取得年终奖,有可能并入2018年全年为应纳税所得计算个税,结合前三月已预缴的金额,多退少补!
我想经过这次个税修改,应该不会出现那以前多1元年终奖反而多交好几千元的情形,大家认为呢?
朋友,你的这个问题提得好,关系到很多人在此次个税改革起征点提高后到底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等一系列问题。至于你问到的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则要分几种情形来计算。
因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 是年终奖性质,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征收内容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 将随发放当月的工资收入一并计入当月个税的征收。
这就是说,全年一次性资金与当月工资加在一起来计征个人工薪所得税。
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社保费用-(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加项专项附加)-免征额, 社会 保险费用不计入个税征收范围;如果按目前人大通过的免征额为5000元;而且,本次税法修正中也对此进行了优化。重点在于针对现行的3%到45%的7级累进税率的级距进行了调整。
具体而言,本次修改扩大了3%、10%和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其中现行税率10%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3%,现行税率20%的所得以及部分税率25%的所得税率均降为10%,25%的部分所得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这样的修改对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起到了很大的减负作用。
(见下表)单位:元
对应起征额(3500)
对应新起征额(5000)
旧税率
新税率
不超过1500元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
不超过3000元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
超过3000元至7500元部分
20%
10%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
超过7500元至x元部分
25%
10%
超过x元至y元部分
25%
20%
超过y元至35000部分
25%
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30%
30%
超过55000元80000元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35%
35%
超过80000元部分
超过80000元部分
45%
45%
对照此表便可一目了然:
第一种情形,如果不超过1500元,就不需要纳税。
假如你2019年1月份得到2017年全年的一次性奖金10000元,而你1月的工资为4000元,你元月总收入为14000元,而你当月的房贷利息、教育、医疗等四项支出为7500元,那么你当月应税额为14000-7500-5000=1500元,那么就不需要交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变,年奖金增加到11000元,就是说你的一次性年终奖加上当月工资为15000元,当月应税额为15000-7500-5000=2500元,那么当月需交税2500X3%=75元;
第三种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过4500元至9000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变,奖金增加到13000元,则当月总收入为17000元,当月应税额为17000-7500-5000=4500元,那么当月需交税4500X10=450元;
第四种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变,年奖金增加到18000元,则当月总收入为22000元,当月应税额为22000-7500-5000=9500元,那么当月需交税9500X10%=950元(里面又分三档,我这儿只举一档的例子了);
第五种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变,年奖金增加到50000元,则当月总收入为54000元,当月应税额为54000-7500-5000=41500元,那么当月应交税为41500X30%=12450元;
第六种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变,年奖金增加65000元,则当月总收入为69000元,当月应税额为69000-7500-5000=56500元,则当月应交税为56500X35%=19775元;
第七种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过80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变,年奖金增加到90000元,则当月总收入为94000元,当月应税额为94000-7500-5000=81500元,则当月应交税为81500X45%=37490元。
这样的计算,我想朋友应该对你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纳入税应该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了。但愿能帮到你,生活工作快乐!
工薪阶层最期待的消息莫过于: 涨工资!涨工资!
2018年调整个税起征点,2019年允许专项扣除,可不就是 财政税务给所有工薪阶层涨工资 。4月16日,财政部公布2019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其中, 个人所得税3239亿元,同比下降29.7% ,财政降下来的个税收入,对应的不就是我们少交的个税。
除了每月发的工资,年终奖也是工资收入中很值得期待的部分,年终奖的纳税,相比每月正常发的工资,也有一些独特之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
假设,小张年终拿到6万的年终奖,那么:6万/12 = 5000,按照月度税率表,对应的适用税率是10%,所以,小张要交的个税是:6万 * 10% -210 = 5791元 。
1、年终奖 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对于整体工资收入比较低的员工,这样可能反而不需要再交税。
比如,阿文是公司前台,每月工资收入只有4000。按照2019年最新税法规定,阿文每月并不需要交个税。假设阿文要发1.2万的年终奖,如果年终奖单独计算,则会有个税,但如果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反而不会超过全年累计应纳税额,就不需要交个税。
2、因为年终奖计算公式的特殊性, 年终奖有几个关键的临界点 :3.6万、14.4万、30万、42万、66万、96万,超过临界点哪怕多一分钱,税率就会上调一个级别,要交的个税就高很多。比如,3.6万适用的税率是3%,要交的个税是1080,但3.6万加1分钱,适用的税率就是10%,要交的个税就是3390,一下子多了2310。
所以,这些金额也常常是公司在给员工发年终奖时会特意去避开的。
3、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只能使用一次,如果公司分季度发 ,或者半年发一次,那就不能适用了。这也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考虑薪酬激励政策时,可以综合权衡的。
公司员工的个税筹划,更需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一起努力。为员工节省个税,是变相给员工涨工资,还节约公司人力成本。去年税法调整后,有公司跟员工协商,考虑把2018年的部分奖金,挪到2019年并入综合所得一起发放,这也是在有税收新政时的“随机应变”。
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扣税问题,为了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国家去年出台了一个的优惠政策——《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了两种计算方式,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
、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这是一个传统的计算方法,就是将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综合计算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再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单独计算纳税
这是164号文的一个优惠政策,不过只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实施,该优惠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三、哪一种划算这两种方式有什么不同?选择哪一种方式可以减少个税?
1、如果你的平时收入比较高,那么选择“单独计算纳税“比较划算,比如你平时都要适用10%的税率来缴个税,那么把年终奖单独计算纳税,相应的税率可能要比你平时扣税的税率要低,如果年终奖为35000元,小于36000元,那么计算年终奖时,就按3%的税率来征税,如果并入全年收入,你平时都是10%,并入后至少要按10%计算税款,甚至可能要按20%计算。
2、如果你平时的收入比较低,扣除完各项费用后都不用纳税,那么选择“并入全年收入”比较划算,比如你全年的工资收入是7万元,各项费用扣除可能有8万元,那么年终奖并入全年收入后,还可以继续扣除1万元,所以缴税就少。
撰文:左刀三爷 觉得好就关注,不好就拍砖!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年终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可以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那咱们该怎么选择呢?话不多说,直接上答案,请看下表
下边来解释一下上表
所谓合并,就是将年终奖与全年的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说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时,选择合并最有利?请看下面的分析
按照规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的工资薪金收入-60000-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上述公式中的全年工资薪金收入=正常的工资薪金+年终奖
假设全年正常的工资薪金-60000-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0,那么,把年终奖并入进去,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减小的。
比如:全年的工资薪金收入-60000-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10000元,年终奖是50000元,如果年终奖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那么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如果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10000=4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小了,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当然就少了;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0和36000元之间时,年终奖单独计算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因为处在第一档税率范围内,所以,应纳税额是一样的。
比如:甲员工正常的工资薪金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年终奖24000元。
年终奖24000/12=2000元,适用税率为3%。
分开算,甲员工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3%+24000*3%=1020元;
合并算,甲员工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24000)*3%=1020元;
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税率档次,咱们可以看出,如果把收入拆分成工资和年终奖的话,拆分得当,可以实现降低税负的效果,那应该怎么拆分呢?
先说明一下,把收入拆分成工资和年终奖,需要公司的同意,如果你不能左右公司的决策,那别往下看了;如果能,请看下表
举个例子:小李作为公司员工,每月可扣除的五险一金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租房支出等。
1、假设小李全年收入(包括年终奖)合计10万元
小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2*(2000+3000)=-20000元
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收入进行拆分,应当把正常工资与年终奖合并起来,全部当做工资,可以实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2、假设小李全年收入(包括年终奖)合计50万元
小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60000-12*(2000+3000)=380000元,按照上表的规律,小李应该把全年的收入50万元拆分为:年终奖144000元,工资356000元,这样可以实现税负最低,不信的话大家可以自己算一下!
『柒』 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首源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带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蠢芹皮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