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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5-21 07:59:53

Ⅰ 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锋祥裂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等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活动。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宴如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的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三)矿山开发引起的地质灾害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措施及效果;

(五)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区划及工程部署建议。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过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原则、目标与主要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银闭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三章保护与治理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照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的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

(四)治理措施与进度安排;

(五)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损益分析。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井工开采煤炭资源的,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超越采煤沉陷影响地面界线。第十二条从事矿产资源开发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第十三条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对遗留的探槽、井孔、坑巷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达到安全、可利用的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依法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六)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第十五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矿产品和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人为治理责任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不属于采矿权人职责或者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治理。

Ⅱ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由谁来负责对已破坏的矿山进行生态修复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改棚“《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以专章形式专门规定矿区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法治化时代。该草案第34条规定: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边生产、边修复核芦则。矿业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该规定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和修复要求。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从“谁污染,谁治理”到“谁开采,谁治理”的时代,大幅提前了环境治理的哗裤时间节点。做到开采和治理同时进行,以此制约采矿权人对采矿区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

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易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判悉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情况,因此要切实加强矿掘绝乎山地质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宏物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Ⅳ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矿产品经营加工和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现象。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科学开采、综合利用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矿产资源及其周边地质环境遭受破坏。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在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九条自治县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价款和采卜首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规费。

以上收取的各项矿产资源规费,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的返还或者留成比例照顾。

自治县的各项矿产资源规费,应当用于改善矿区及其周边基础设施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第十条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型亮数。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一条自治县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惠。

矿山企业在自治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兴办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处理好国家、自治县、企业和当地居民的利益关系,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安排;矿山企业招收员工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居民。第十二条设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应当键含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需新设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出资勘查或者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探矿权。

在自治县内已形成采、选、冶及具有精深加工能力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第十三条探矿权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应当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勘查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及委托协议书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探矿权人在进入勘查作业二十日前,应当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开工报告。除保密项目外,应当在勘查项目结束或者因故撤销勘查项目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勘查项目阶段或者最终成果报告。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超越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名,擅自进行生产性开采活动。

探矿权人选冶实验所需的矿石总量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

探矿权人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评审备案,并将备案结果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