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类似新闻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而每当类似新闻出现,“彭宇案”就会被再次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
例如,在前些日子,网上流传这样一个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事发后,被撞倒女子横躺在马路上一动不动,期间多辆汽车和多名行人路过,无一辆车停车查看情况,也无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钟后,该女子遭到另一辆汽车二次碾压。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
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一颗“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时又有着一颗趋利避害的私心。而当我们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扶不扶”问题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时,我们必须在内心上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⑵ “彭宇案”到底是什么样的
不说废话了:
1。彭宇确实撞了老太太。
*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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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审时居然笔录遗失了。
*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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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一审确实存在逻辑问题。
*你不误伤他,就不会送他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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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宇本人其实是个无赖,但看到证据后承认了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位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10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且(证据)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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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彭宇承认了碰撞
*彭宇最近表示“确实发生了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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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终结果涉及了双方的利益纠葛
*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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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结论是:
1。法官确实二逼。
2。造成一审判决结果有可闷山能与丢失的笔录有关,但这不是借口,一审的判决是违反了法律精神的,这与道德无关。
3。彭宇确实撞了,而且挑拨媒体。
造成恶性的事件,我认为彭宇应当担主责,因为一审虽然瞎,但橡纤在整个事件中的影响有限,一审是彭宇陷害整个社会的工具,但终究屠刀是彭宇选择落下的。
4。我觉得二审很干净,再之后就没什么疑惑了。
⑶ 彭宇案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类型的纠纷
健康权
⑷ 彭宇案后,法院的法官们都怎么样了
南京彭宇案法官王浩现在没有再从事法官工作。调离法院后,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模旅,这里离街道办的办公场所还有3公里之遥,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在彭宇案事后曾表示:“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对法官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
彭宇案的介绍: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老人徐寿兰在南京市水橡仿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予以否认。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和解撤诉之后,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旦如凳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彭宇与徐寿兰达成的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⑸ 南京彭宇案翻案了
南京彭宇案翻案了。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南京彭游侍宇案已经结案,彭宇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早晨,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老人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察培骨折,徐寿兰败磨唯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予以否认。
⑹ 南京彭宇案是怎么回事
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哪中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李卜山服此判决。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6)南京彭宇案扩展阅读:
案件影响:
“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
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
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弊悉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
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