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资讯 » 逮捕的条件
扩展阅读
朗新科技股票今日价格 2024-11-20 13:09:06
股票交易论坛软文 2024-11-20 12:52:11
白酒股票现在还能买吗 2024-11-20 12:44:12

逮捕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3-05-27 10:46:04

A. 逮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逮捕需要腔姿袭具备下列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册册)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伍兄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B. 逮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逮捕的条件如下: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要求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老禅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时需要这些证据必须是已有并查证属实的。当然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也低于定罪的标准,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刑罚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的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另外,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情形如下: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当事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则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庆兄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侍差尘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C. 逮捕的条件

逮捕的条件,具体如下:

1、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行枣实危险的。

3、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4、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5、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档咐拆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简亏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D. 逮捕犯人的条件是什么

批准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确有有逮捕必要。

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州改,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液宽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册埋判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 逮捕的条件包括哪些

逮捕的条件主要有三个:犯罪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徒饥团陵刑以上的刑罚;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存在逮捕的必要。
法律分析
逮捕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是强制措施钟最严厉的一种。逮捕的条件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这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的已查证属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或行可能被免除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其他两个条件,一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时,也不应当逮捕。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七、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察,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烂戚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F. 逮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洞敬改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稿贺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纳判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 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 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所谓“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应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①案件的性质。一般来说,案件性 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甚至自杀。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 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③案件的其他情况。案件的其他情况 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四、逮捕的例外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儿童。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