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同股不同价处理案例
一.结论概述
1.证监会层面:能影响上市,需要说明;
2.税收层面:可能存在被认定为逃税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问题
同一家公司股权同时转让,对价差额巨大的情况是否存在风险?
三。支撑基础
(1)规范性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盯槐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修订,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票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同时发行的同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款。
(2)实际案例
1.现金支付和股份支付的估值差距高达30%左右。
在中南重工(现中南文化,002445)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以8.7亿元的价格购买上翔100%股权的交易中,现金支付与股份支付的估值差高达30%左右。比如同样的转让价值还是互动的1%股权。如果选择股价,交易对方可以获得价值910万元的中南重工股票;如果选择现金对价,交易对方只能拿到696万元现金。当然,考虑到并购中获得的股票对价。a一般有锁定期和股价下跌的风险,即使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对价需要“贴现”,仍有相当一部分交易对手选择直接套现。
同一公司的股权所附带的责任或义务是不同的。比如部分权益股以股代付,实际上减轻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
2.不参与业绩对赌的交易对手,同样的股权,会比参与业绩对赌的交易对手优惠30%。
汉冶股份(600226)在交易预案中提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量子云100%股权“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姬友粤泉、滨巢创投合计持有量子云4.00%股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8960万元,量子云100%股权对应估值为2.24亿元。也就是说,不参与业绩对赌的交易对手的股权是一样的,比参与业绩对赌的交易对手要低70%以上。业绩承诺无疑是审计层判断目标质量的重要指标;此外,根据规则,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要逐年对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进行专项审计,业绩承诺人的压旅团力不可谓不大。
同一公司的股份所附的责任或义务是不同的。由于部分股份承担了对赌义务,实际上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价值保障,其本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必然是不同的。
3.《公司法》对以往IPO案例中“同股同价”的规定有所突破。
例如,田慧橡胶工业(300041)在2001年增资时,就与这只股票的发行价不同。发行人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单回复,“本次增资是发行人股东大鹏创投和深圳兴瑞海的真实意图”。在后续审计中,该问题未对田甜橡胶工业的IPO构成障碍。
4.可能存在被认定为逃税的法律风险。
江苏M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中的90%转让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签订转让协议时该公司上月的净资产估值为基础,股权转让价格定为9000万元。张家港市地税局调查人员在审查该交易过程中发现,在股权转让交易发生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陈某将A公司68%的股权以2.7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与A公司无关联的B公司,将5%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总价转让给4名无关联的自然人。“这两次交易的间隔很短,被交易公司的资产价值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但为什么被转让的价格
调查人员认为,这两起看似独立的股权转让交易之间可能存在某种联系。调查人员立即调出这两笔交易的全部卷宗,全面了解企业权益变动的时间节点、股权转让交易的定价依据以及企业与权益变动相关的财务信息材料。
经过分析,办案人员判断与M公司有关联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短时间内再次转让该公司股份,且转让前后价格相差较大。这些异常行为表明,M公司和陈某涉嫌通过第二次股权转让进行税收筹划和避税。经过充分准备,拆则橘调查人员约谈了陈某,并告知陈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陈某进行的股权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按规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方法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调整相应的税收收入。但陈某坚称,其转让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定价是基于资产评估值,不存在避税行为。
调查人员告诉陈某记者,企业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显示,陈某的第一笔股权交易,A公司的价值是基于资产基础法,而近期的第二笔交易是基于资产收益法。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不同评估方法下的股权价值会有很大的不同,
并不符合公允原则。陈某第二次交易时采取的资产收益法所确定的股权价格更符合A公司股权实际价值。面对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陈某最终承认了与上级公司M公司筹划,分两次以不同价格转让A公司股权,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随后M公司认可并接受了调查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利息。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本案中,企业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且受让方具有关联关系,明显缺少合理的商业目的,是造成筹划“失败”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