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WCS)是一个保护野生动物为宗旨的公益组织。他们通过教育,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动物园等行动,改变人们对自然的态度,让人们意识到动物和人类一样拥有同样的生存权利。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减少商业剥削和野生动物交易, 保护动物栖息地及救助陷于危机和苦难中的动物来提高野生与伴侣动物的福利。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积极寻求途径,唤起公众参与,制止对动物的残酷虐待,推动政府机构制定使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动物福利和保护政策。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以宣扬公平,仁慈对待一切动物为宗旨。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濒临灭绝的种群,杜绝对动物的残暴虐待,倡导对所有生命的尊重和爱护。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级和537个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拥有会员4万多人,它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区工作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组成的群众团体,其宗旨是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保护、拯救濒危、珍稀动物作出贡献。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贯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法令,开展拯救和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提供经营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技术业务咨询,筹募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同各国自然保护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参与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
▲藏羚网
藏羚网是一个有志愿者组成的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野生动物保护项目,主要是进行藏羚羊的宣传和保护。
▲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
“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的成立,是致力于保护和拯救今天仍在中国国土上生存的老虎及其它濒危猫科动物,这些猫科动物对维持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主要宗旨是: 提供相关信息,让您了解中国老虎的处境和未来命运。 向所有愿意帮助保护老虎的人寻求支持。 就如何保护这类稀有动物,为当代人和子孙后代造福,帮助向公众提供教育和咨询。 将国外的先进野生动物保护概念和模式带进中国,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与中国相关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寻找方法,解决人虎之间的矛盾,使两者和平共处。 以目标明确和负责任的方式,对有价值的环保和教育工作给予资助。 帮助在海内外各方面,包括公众、教育、商业、科技和政府的相关机构和组织之间进行沟通。 与现在和未来的组织合作,最大限度地增加通过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
㈡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8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本文共3页,当前为第3页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㈢ 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有违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法律法规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林地,导致林地毁坏或改变林地用途的; (四) 违反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以其它方式毁坏林木的。 组织、策划、煽动、指示或强迫他人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比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加重处分。 第四条 违反林木更新规定,未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更新期限、方式、标准、面积完成林木更新造林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 第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猎捕、杀害、运输、邮寄、携带、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隐瞒、虚报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或除治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因领导措施不力,致使森林消防建设指标和制度得不到落实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大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条 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整改消除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在得知森林和其他林木发生火灾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扑救,指使损失扩大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上报,或者瞒报、大火小报等弄虚作假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不及时、主动制止有关破坏行为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 (二) 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 (三) 屡犯不改或者不纠正违反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 规行为的; (四) 阻饶、妨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务的; (五) 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情节显著轻微,损失不大的; (二) 主动检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 检举、揭发他人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况属实 的; (四) 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破坏森林资源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标准分别为: (一) 盗伐、滥伐、破坏珍贵树木1株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 (二) 盗伐其他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50株的,为情节较重;盗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或者相当与上述损失的,为情节严重。 (三) 滥伐其他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250株的,为情节较重;盗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株以上,或者相当与上述损失的,为情节严重。 (四) 毁坏成材树10株以上不足50株的,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或者毁坏林木价值不足3000元的,为情节较重;毁坏成材树50株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或者毁坏林木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五) 破坏林地或者毁坏森林植被面积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为情节较重;1公顷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六) 违反规定,杀害、运输、邮寄、携带、出售、收购国家一类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的,或者二类、三类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七)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发生火灾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扑救,致使受害林地面积达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为情节较重;1000公顷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说的重大森林火灾是指着火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以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林木材积按活立木材积计算,幼树包括苗木。对盗伐、滥伐、故意毁坏的林木,无法测定材积,又不是幼树的,按照幼树株数计算;经济林未进入盛果期的,按幼树计算,进入盛果期的,按当年或上一年果品产量和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程序办理,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林业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 · 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 · 湿地保护法律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 ...
㈣ 我国有哪些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3修订)
6、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㈤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方面: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开发和保护的矛盾依然尖锐;
执法方面: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执法者当中不认识保护物种的情况比较普遍;
大众意识方面:只是从理论上认识到保护,而在实际行动上缺乏有效措施;
管理层次方面: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缺乏统一认识和行动,制度还不够细致;
资源利用方面:片面强调保护,对于合理利用方面的研究不够,致使具体保护工作缺乏动力,措施流于口号和单纯的处罚;
技术方面:对于每个受到保护的物种调查不够,宣传不够,很多资料来自多年前,一直没有更新,不能反映目前的真实状况,给政策制定、执法操作和宣传等措施的落实带来困难。
㈥ 保护动植物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动植物的法律具体内容如下:
㈦ 什么是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
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简称FFI,成立于1903年,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际非盈利性保护组织之一。由于过度的狩猎和人类居住地的扩张,当时南非丰富的野生动物数量急剧下降。一些在非洲的英美博物学家创立了该组织(当时被命名为“大英帝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希望建立一些非洲野生动物的保护区,目标是保护南非大型的野生哺乳动物。
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致力于在科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人类的需求,选择可持续性的解决方法保护全球的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希望在全球获得支持,与自然为邻的人们能有效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成就一个可持续的未来。保护的目标主要是尚没有得到其他机构重视的某个物种或生态系统。
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的工作原则是在项目当地通过合作伙伴开展工作,更多地去发挥催化剂作用,努力保障在科学的基础上计划保护的实行。其通过与地方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并支持和建设这些机构的保护能力来实现保护需求。
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的创建者与当地土地所有者、社会活动家和政府合作,开创性地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建立起了保护区域,并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其成立10年后促成了克鲁格和塞伦盖提国家公园的建立。后来,该组织在促进世界上最大的几个保护机构成立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比如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世界自然基金会。今天,该组织在全世界发起了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并与当地组织及政府一起确定并执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的项目分为非洲、美洲、亚太、欧亚、全球五个类型区,在全球40多个国家开展工作,支持并参与300多个保护项目。其亚太区域项目总部设在越南的河内,协调在中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5个亚洲国家开展的工作。
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为保护行动提供切实的支持,如保护地的管理,土地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巡护和栖息地恢复,保护意识培育,促进相关利益者对话和促进可持续生计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于1999年开始在中国的青藏高原开展保护项目,2002年在北京设立办公室,之后在四川、广西、重庆建立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的工作重点也逐渐确认为开展野生动植物的野外调查、多方参与方式保护、保护能力建设等。
1999年,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开始在中国西部的两个省开展工作。在青海省,该组织率先支持了以社区为基础的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系统的方案,并加以推广。项目是为了表明当地人应当融入环境保护中去,而不是被看做环境保护的障碍。在四川省,该组织和当地政府一起制定了自然保护综合规划。
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中国项目主要在广西、四川、青海、贵州、云南、重庆和海南等中国生物多样性丰富、自然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展,重点开展了拯救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保护、青藏高原野生动植物和草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濒危植物保护的关注以及喀斯特生态系统的保护。这里我们重点介绍拯救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保护的活动。
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在拯救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开展的工作主要有受威胁物种评估与救援、保护行动与能力建设、多方参与保护与可持续社区、保护政策倡导和意识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