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主要任务,出资以及资产所有的法律规定
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出资、所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扩展阅读
人民银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