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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6·3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火灾事故的事故处理
接到报案后,安华农险吉林长春中心支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向吉林保监局以及安华农险总公司汇报有关情况。根据吉林保监局的部署,安华农险吉林省、市、县三级险将以最得力的理赔力量,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客户做好灾害事故后续的防灾减损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避免更大灾害事故的发生。
此外,事故发生后,多家寿险公司也启动了紧急预案,积极开展相关排查工作。 2013年6月6日,国务院关于吉林德惠市“6·3火灾”事故调查组上午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主持,长春市市长姜治莹在会上对事故情况做汇报并作出检讨,他表示要认真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并配合调查组的调查。
经初步调查,吉林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极其混乱、安全生产责任严重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扎实不彻底等问题,且没有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教育。事故初期,该公司紧急疏散不力、车间安全出口不畅等问题也十分突出。
调查组要求各部门全力投入调查,还原事故真相,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予以问责。调查组表示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对渎职、涉嫌犯罪的,无论是谁,都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2013年7月1日,检察机关对4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查明,德惠市米沙子镇镇长刘真祥、建设分局原局长宋立民、经贸办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李云龙、德惠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副站长刘树伟等4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此前,检察机关已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大队长吕彦东、原副大队长刘贵才、参谋蓝天、消防验收员高伟,米沙子镇公安派出所原所长赵震、消防员冯天明、消防员孙中光等7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吕彦东、刘贵才、蓝天、高伟对事故单位未经消防设计施工审核,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罚;对宝源丰禽业公司提交的消防竣工验收申请不认真审查,对存在的厂房装修用材不符合消防验收标准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检查,违反规定将用工超过400人的宝源丰公司确定为一般消防单位,对该厂曾经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组织勘查和鉴定、没有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消防等级。此次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吕彦东等4名犯罪嫌疑人多次共谋伪造事实,掩盖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赵震、冯天明、孙中光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从未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生产车间等重点监控区域实施检查,对宝源丰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培训义务、不组织消防应急逃生演练,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不全等问题不纠正、不处罚,放任违法冒险作业。此次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赵震等3名犯罪嫌疑人伪造执法检查文书应对检查,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道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德惠宝源丰公司特大火灾系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贾玉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润管理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人刘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原铁岭瑞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大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原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兴工程管理公司经理被告人刘振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新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原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综合办公室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朝阳区人民法院还以玩忽职守罪对负有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审查以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吉林省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刘树伟、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城乡建设管理分局局长宋立民、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站负责人李云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和三年,以玩忽职守罪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镇长刘真祥免予刑事处罚。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吕彦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兼任建审员刘贵财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员高伟有期徒刑四年,以玩忽职守罪,对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内勤兼防火监督员兰天免予刑事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所长赵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原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民警孙中光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原德惠市公安分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民警冯天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